① 單位通過了參公審批了,但是事業編制的幹部身份,將會怎麼處理
事業編的幹部身份要看職位高低和單位推薦情況考慮是否轉參公編。
1、事業編,和參公編以及行政編(不是一個考試類型),各地考試的時候,事業編是一個考試,參公和行政是一個考試。
2、具體到機關事務管理局,大多數地方的都是參公編制,但是單位是參公編不代表著裡面全是參公編,像機關事務管理局這樣的參公單位里,本身規定的編制中是還有很多很多事業編(專門設有給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司機等工勤人員的事業編,歸屬於機關事務管理局下轄的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名下)。
所以,單位通過參公審批了,正常情況下也只是少部分變成參公編,大部分還應該是事業編。參公編的話,相當於副科以上級別的塵喊領導應該是直接轉,相當於科員級別的,估計要重新考或者領導討論決定名單(不是規范的做法)吧,但具體到機關事務管理局,很少會出現等額全部轉的情況。
(1)法制辦事業編制人員怎麼辦擴展閱讀:
關於參公管理的法律依據是《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參公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特殊的事業單位,具有一定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其與行政機關和一般事業單位的區別和聯系。
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原則上汪兄族,我國公共部困弊門根據不同的編制類型實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制度,事業編制人員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然而,參公事業單位就是我國編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個例外,也就是說,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編制仍然在事業編制序列,然而卻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第6條規定,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對人員進行登記、確定職務與級別、套改工資,並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對單位內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參照管理的單位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雖然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都實行公務員制度,但是一般來說,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公務員」,而參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參公人員」。
參考資料:網路-參公事業單位
② 行政單位的事業編人員怎麼改革
1、如果是行政類的事業單位的話,會被取消掉行政職能收歸機關,也或者是會合並到其它的行政機構,不再參公。③ 法院檢察院改革中事業編制人員怎麼處理
首先,法檢兩院比較特殊,是不允許出現事業編制的,但是由於政法編制空缺,所以地方政府會特批一些事業編制供法檢兩院招錄輔助人員,不能提拔,不能做法官檢察官,甚至編制都只能掛靠在其他單位。
司法改革恐怕很難波及到這部分人,改革的表面標志是先實現人財物省統管,但事業編制屬於地方編制,所以這部分人肯定不在改革之內。
1、現在法院的事業編制的崗位都是輔助崗位(司機,內勤,書記員,出納,後勤,法警等),因為法院的事業編制是不能任審判職稱的。
2、待遇一開始差的不大,到了以後,按工齡啊等等啊,會有差距。
3、一般是全額撥款。(事業編制也有好多種,要看具體情況)
4、在法院沒有審判職稱,就沒什麼前途了。
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
1、清理規范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2、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早拆襲別。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
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陸兄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3、細分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
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3)法制辦事業編制人員怎麼辦擴展閱讀
所有警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均屬於國家公務員,屬於行政編制,從法律上說,無事業編制警察。警察編制是法定的,不能隨意增加或者減少。
有的地方,行政編制已滿,在行政編制之外,通過地方人事部門,招收事業編制人員充實警察隊伍,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部分所謂「警察」,不能算做公務員,只能按照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嚴格說來,也不能完全履行警察職務。
《警察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御談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④ 事業單位改革中在行政機關的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類事業單位,將被取消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機構,不再參公。其人員除極少部分隨職能劃轉過渡為公務員外,其餘人員將保留參公待遇,分流到事業單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輪機構改革,地方行政機構和編制實行限額管理,沒有多餘的編制用於置換事業人員,因此大部分事業編制人員(包括參公身份)都將保持編制現狀不變,無法置換行政編制轉公務員。這是大環境,必須要清醒地認識到。
2、如果是執法類機構,保持現狀。本輪機構改革,從中央到地方已經非常明確,除執法機構外,其它事業單位都不在參公。執法機構的改革,具體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執行。目前現狀,執法類機構如果沒有轉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參公現狀不變,其人員參照執行。
3、如果是公益類事業單位,一類保持現狀,二類視情況而定:效益不好的,剝離收費或經營職能,改為公益一類;效益一般,可以維持自負盈虧,不需要財政加大投入的,維持現狀;效益好的,主體職能是經營或收費的,直接改企。其人員除少部分隨職能劃轉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外,其餘人員全部取消編制,改為企業人員。
(4)法制辦事業編制人員怎麼辦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要求編制和崗位相互對應。混崗混編是違規行為,行政機關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和極少部分供工勤人員使用的工勤編制。
由於行政編制少,大部分行政機關編制不夠用,尤其是縣區一級。為了彌補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機關使用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代替,或者是超編使用工作人員,這些雖然合情,但不全理,是違反機構編制管理的行為。
解決的原則:首先是嚴禁超編調人,調整人員的時候,先要在機構編制部門辦理「控編卡」,如果有空缺編制,才能採用招考、遴選、調任等方式,為單位調整加強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編混崗。行政機關只能使用行政編制或者工勤編制,不管是下屬事業單位的事業編制,還是在機構改革中整合進來的事業編制,都不能供機關人員使用。調整使用的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要嚴格按照個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應的機構使用相應的編制,即使因工作借調,也不能超過6個月。
⑤ 公安局所屬事業單位事業編制工作人員,應該何去何從呢
當下的公安局是沒有所屬事業單位的。因為,早在20多年以前的機構改變時期,通過國家統一收緊編制,考錄公務員,充實轉換了執法人員身份。改變理順了執法機構和編制。亦原掛鉤或掛聯相關的、或類似於所謂的“事業單位”,已經“脫胎換骨”回到了“原形”或原點。更不屬於公安局所屬部門之列。
現在的公安局編制,是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經編委確認的“對口”管理編制。屬於必備的執法機構。也沒有所屬事業單位之實,其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身份的人民警察,並非是事業編制的人員執法。
譬如:公安局有市公安局、縣公安局之別。所屬機構有政治部、(行政辦)、法制處(科)戶籍處(科)…,刑警大隊、治安大隊、出入境管理大隊、交警大隊、110指揮中心、派出所……等。
簡言之。沒有國家《公務員證》,就沒有公務員身份;而是根據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和約定,對應分流解決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