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工資計算方法
事業單位工資的計算方法:當月工資=職工日工資x月天數,還有一種計算方法,就是職工當月的基本工資加上加班工資,還有獎金津貼等工資的收入的總和,合計為當月的總工資。
那麼了解了事業單位的工資基本演算法之後,很多小夥伴還會比較關心的是,學歷對於工資是否會有影響,小編也來給大家分享一下:
事業單位的崗位工資和學歷是沒有絕對關系的,例如管理崗,新入職的員工,剛進入到事業單位,一般都是被聘用為管理崗10級,轉正之後可以聘為管理崗9級,不管是大專還是本科學歷,進入到管理崗定級上沒有太大的區別。但是也會有一些地方出台一些針對高學歷專業型人才的政策,對碩士、博士等學歷有一些傾斜政策。另外學歷和薪級是有區別的,並且學歷和薪級工資是有明確的對應標準的。
事業單位工資計算方法
B. 事業單位工資怎麼計算
法律分析:
1.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2.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也是強制的,符合繳存條件(外省市城鎮常住戶口職工、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除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
3.事業單位公積金為單位與職工各繳一半,但也有不一樣的,有單位交的多。要看公積金中心審批後同意單位怎麼交;
4.事業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是由市政府直接管理;
5.機關事業單位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計算為:在職公務員(含參照):國標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第十三個月工資;事業人員: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
6.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一般為12%,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C. 事業編工資怎麼算
事業單位工資的計算方法:職工的日工資乘以月計薪天數等於其當月的工資;或者職工當月的基本工資、加班工資、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工資收入的總和是其當月的總工資。
崗位兄液工資計算公式:S=K×(1+N×Q)
S-崗位工資;K-職層工資基數;N-所在職層的職級數;Q-級差系數
正常畢業後進入事業單位,薪級一般是按照學歷進行定級的:大專畢業,薪級工資定5級;本科畢業,薪級工資定7級;碩士研究生,薪級工資定11級;博士研究生,薪級工資定位14級。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級的人員,薪級工資在每年的1月增加一個薪級等級。
而對於一些之前在其他單位工作,工作一定年限後才考入事業單位的人員,薪級的計算又不太一樣了,這個和每個地方的政策也有一定關系。
崗位工資
1.定義
指以崗位權利、責任、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技能、重要性(對產品關鍵度、質、量)、安全系數等評價要素確定的崗位系數為支付工資報酬的根據,工資多少以崗位為轉移,崗位成為發放工資的唯一或主要標準的一種工資支付制度。
2.形式
崗位效益工資制、崗位薪點工資制、崗位等級工資制。
3.決定因素
由「不同級別的崗位上的具體任職年限」和「套改年限」兩個信息確定。
任職年限——指從正式聘用到現崗位當年起根據實際聘任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適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
工資套改時——在相同等級崗位的任職年限可合並計算。
套改年限=工作年限+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
法律依據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褲宴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羨純物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D. 事業單位工資標准及如何計算
事業工勤人員工資標准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而定,一般由以下幾類組成:一、基本工資:1、崗位工資: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答迅。分為:專業技術崗位(設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10個等級)和工勤技能崗位(設5個等級),每個崗位等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2、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二、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進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三、津貼補貼:1、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主要根據自然地理環境、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的補助。對艱苦邊遠地區根據發展變化情況,每5年評估調整一次。2、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對在苦、臟、累、險及其它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國家統一制訂特殊崗位津貼的項目、標准和實施范圍。
《工資支付清稿此暫行規定》十二條勞動者待崗敬敬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准發給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