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職人員經商所得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會受到紀律處分或者法律責任,即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櫻隱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脊掘廳監察法》第十五散春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等處理。
B.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經商怎麼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禁止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相關規定。
1、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2)衡水事業單位人員經商如何處罰擴展閱讀
公務員的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C. 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怎麼處理
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公咐信陸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是指具有國家公職身份或其他從事公職事務的人員,也就是通常說的「幹部」。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經商辦企業的;(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一)貪污賄賂的;(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三)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坦簡利的。拒不衡頃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予以撤職。
D. 事業單位人員經商辦企業如何處理
首先,判斷所在的事業單位是否屬於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如果屬於,按照公務員法要求不得經商,如果不屬於,核查所在單位對員工經商有無內部限制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經商辦企業,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等系統鼓勵創新文件及中組部有關文件,只有憑專利、科研成果才能經商,否則無論在職還是退休都不可以。
事業單位無領導職務人員可以在單位出資企業任職。
參公事業單位適用公務員法及政務處分法,無論是否黨員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經商。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無論在職還是退休,按照中組部2013年文件及其政策問答,什麼時候都不能去企業打工。
政策上唯一可行的是:不簽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純粹提供勞務,那麼是可以收取勞務費的,比如為培訓機構講課,收取講課費;參與美工設計、論文評審之類的收取設計費、評審費,這些是可以的。
提醒一下,隱名投資、他人代持股份也是不行的,盡管不好查,一旦有舉報被查實,會受到黨紀政務處分。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E. 事業單位人員經商辦企業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首先,判斷所在的事業單位是否屬於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如果屬於,按照公務員法要求不得經商,如果不屬於,進入第二步; 2、是否是黨員?並且在事業單位擔任縣(處)級以上職位? 如果都是,不得經商;如果有一項不是,進入第三步。 3、核查所在單位對員工經商有無內部限制規定。有,辭職或者放棄經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等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未擔任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對其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