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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事業單位人才合同怎麼改制

發布時間:2023-10-12 01:51:55

Ⅰ 事業單位改制方案

法律主觀:

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方案,涉及3000多萬人利益,一直以來是人們關注的重點。大家一定要認真看哦。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方案?其主要內容:(一)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從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增加一級薪級工資,並從第二年的1月起執行。(二)崗位變動人員工資調整辦法工作人員崗位變動後,從變動的下月起執行新聘崗位的工資標准。崗位工資按新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由較低等級的崗位聘用到較高等級的崗位,原薪級工資低於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原薪級工資達到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薪級工資不變。由較高等級的崗位調整到較低等級的崗位,薪級工資不變。在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蠢畢位之間變動的,薪級工資按新聘崗位比照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三)調整基本工資標准。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標准。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由國家統一部署,具體方案由人事部、財政部擬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四)調整津貼補貼標准。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及調控地區工資收入差距的需要,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根據財政狀況和對特殊崗位的傾斜政策,適時調整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標准。高層次人才和單位主要領導分配激勵約束機制(一)高層次人才分配激勵措施。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一流人才,經批准,執行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工資標准。2.對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繼續實行政府特殊津貼。3.對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等為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優秀人才,給予不調程度的一次性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4.對基礎研究、戰略高技術研究和重要公益領域的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貼制度。對重要人才建立國家投保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5.對部分緊缺或者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批准可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辦法。具體辦法另行制定。(二)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國家對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製定指導意見,選擇有條件的事業單位進行試點,探索建立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政府人事、財政等部門制定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分配辦法,結合考核合理確定其收入水平,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與單位的社會經濟效益及帶明芹長遠發展相聯系,規范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分配,並加強監督管理。在試點的基礎上,不斷完善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控(一)建立工資分級管理體制國家主要負責制定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政策和工資標准,對各類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槐棗進行政策指導和宏觀管理,合理調控地區間、部門間事業單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區、各部門主要負責貫徹落實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調控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收入水平,加強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的監督管理。(二)完善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國家制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的指導意見和工作人員兼職兼薪管理辦法,完善事業單位收入中可用於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資金管理政策,將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納入國家調控范圍,規范收入分配秩序。(三)加強工資收入支付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規定,設立專門賬薄進行核算管理。事業單位發放給工作人員的收入一律納入專門賬薄核算,不得賬外列支。事業單位要建立工作人員個人工資銀行賬戶,工資支付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四)嚴肅收入分配紀律。新的收入分配製度入軌後,各地區、各部門和各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規定,一律不得在國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資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變相發放津貼、補貼和獎金。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各自的管理許可權和職能,加強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對違反政策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政出多門、資金渠道混亂的現象,維護收入分配政策的嚴肅性。新聘用人員工資待遇(一)新參加工作的各類學校畢業生見習期工資標准分別為:初中畢業生570元,高中、中專畢業生59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65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685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710元。見習期工資執行期滿後,上述人員按所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初中畢業生執行1級薪級工資標准,高中、中專畢業生執行2級薪級工資標准,大學專科畢業生執行5級薪級工資標准,大學本科畢業生執行7級薪級工資標准。,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9級薪級工資標准。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資標准為77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資標准為845元。明確崗位後,按所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薪級工資分別執行11級和14級薪級工資標准。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工作的大中專及以上畢業生,可提前轉正定級,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1至2級。(二)新參加工作的工人,實行學徒期和熟練期制度。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以及學徒期、熟練期期滿後的定級工資待遇,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三)其他新聘用人員,已明確崗位的,崗位工資按所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未明確崗位的,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工資待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Ⅱ 事業單位改制的手續辦理

1、 改制企業應當在一段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集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事宜。
2、 改制企業在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相關手續的同時,將一次性向職工付清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及其它各項應當清償的債務,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將相應扣除。
3、 凡在規定時間之前與改制企業辦理完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手續的職工,改制企業可每人另行給予一定的獎勵。
4、 凡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手續的職工,在規定的時間結束後改制企業將停止一切待遇,同時,改制企業將單方面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停繳各種社會保險及公積金,並將職工的檔案等資料交職工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日後對本人發生的一切費用,待本人願意辦理手續時,改制企業自應計補償中扣除。
法律依據:
《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終止、 解除後,改制企業應將勞動者的檔案等材料,交勞動者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
5、 在改制企業與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後,改制企業將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並獲取相關就業主管部門開具的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法律依據: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規范勞動就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辦[391]號)第三條第3款:
「3.改制企業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在30日內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或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1)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持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備案、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2)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開具退工通知書。退工人數在200名以上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後,開具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六、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改制企業將為職工開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協助職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2、 改制企業將積極協助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接續以及公積金轉移所需的各項手續。

Ⅲ 事業單位改制流程

很多都是很類似
根據江蘇省省屬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印發的《省屬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規程》(蘇事改發[2004]1號)的規定,現擬定省屬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操作流程。

1、轉讓標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轉讓方」)按蘇事改發[2004]1號文第6條規定,向江蘇省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產交所」)提供有關材料以及轉讓參考價,申請採用協議轉讓的還應提交意向受讓方的有關材料。交易所審核後接受國有產權轉讓委託,安排交易程序。

2 、轉讓方確定國有產權轉讓參考價時,不得將有關費用從已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中抵扣,轉讓參考價不得低於資產評估結果的90%且不得低於按《關於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04]20號)應提留的全部費用值。

3、轉讓方按照蘇事改發[2004]1號文的要求,與產交所協商確定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公告內容,並在《新華日報》和江蘇產權市場網站(www.jscq.com.cn)公告,徵集意向受讓方,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4、公告期內,意向受讓方(含自然人、法人和轉讓方確定的協議受讓方)應向產交所提交收購方案,收購方案應包括收購價格、基本情況、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收購後的企業發展規劃、職工安置方案及《轉讓公告》內要求承諾的其他必要內容。

5、意向受讓方應按資產評估值的10%向交易所繳納保證金,根據實際情況最低不少於1萬元。

6、在公告結束後,產交所將有關情況向轉讓方進行反饋,由轉讓方以書面形式確定符合資格的意向受讓方。

7、公告後若只產生了一個受讓方,可採取協議轉讓方式。協議的主要內容及受讓方情況應通過交易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協議轉讓的最終轉讓價格若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條件,須由轉讓方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後方能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由轉讓雙方正式簽訂《省屬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書》。

8、如果徵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資格的意向受讓方,由轉讓方決定採用競價或評審的方式確定受讓方。

9、採用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的,按照交易所的競價規則進行。

10、採用評審方式確定受讓方的,應按蘇事改發[2004]1號的規定組建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轉讓方、交易所、財政廳、國資委、勞動廳、監察廳各派人員以及特邀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人數不低於9人,正、副組長由轉讓方和交易所擔任,特邀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定。評審委員會對各意向受讓方提出的收購方案進行綜合評審,選擇條件最優者作為受讓方。在條件相近的情況下,評審委員會可優先考慮轉讓方申報協議轉讓的意向受讓方。評審不能決定的,轉入公開競價程序。

11、評審標准由轉讓方和交易所根據轉讓標的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協商制定,評審的內容應包括收購價格、職工安置、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收購後的企業發展規劃及其他必要內容。

12、評審委員會確定最終受讓方後,最終轉讓價若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條件,需報省財政廳同意後由轉讓雙方簽訂《省屬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書》。受讓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按成交價格向交易所繳納相關資金。

13、交易完成後,產交所出具成交確認文件。受讓方應當憑產交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成交確認文件以及相關文件,到有關部門辦理產權變動、工商登記手續。工商登記完成後,對按蘇辦發[2004]20號文件規定提留的各項改制費用,轉讓方應通過交易所按有關規定繳至相關責任部門,並將剩餘產權轉讓凈收入足額劃入省財政專戶。對省國有資產授權投資主體下屬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形成的產權轉讓凈收入,由省國資委指定應劃入的機構、單位。

14、國有產權轉讓中,凡按20號文件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按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執行。轉讓方也可以申請按照評估確認地價掛牌公開出讓,競價出讓所得除用於沖抵按蘇辦發[2004]20號文件提留職工安置及其所有改制費用缺口外,其餘上繳財政專戶。

Ⅳ 事業單位的合同工有機會轉正式編制嗎

不可以轉。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陸鋒即「凡進必考」。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第八條規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2、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3、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4、考試、考察;

5、體檢;

6、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7、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4)縣級事業單位人才合同怎麼改制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合同制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三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之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條例》明確要求,「事業單位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建立工資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這意味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鐵飯碗」即將全面打破,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超過3100萬人,他們的命運將受到什麼慧悉簡影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把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的關系確定為「合同關系」,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最大的轉變,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競爭、激勵約束、權益保障的用人機制,逐步實現人員能進能出、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標,進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確定,事業單位作為法人,與工作人員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建立人事關系,確立了雙方平等人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員可以自主應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職責、享有待遇。自2002年來,通過推行聘用制度,全國90%的事業前褲單位工作人員已經簽訂了聘用合同。

參考資料:網路—事業單位考試

Ⅳ 事業單位合同工如何轉正式編制

事業單位合同工轉正式編制需要符合事業單位編制人員招聘條件,須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考。
正式編制人員是經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之後錄用後的人員稱為正式編制人員,編制通常是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確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編制調配人員,財政部門據此撥款,編制通常分為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公務員都是行政編制。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其工作人員與公務員是不同的,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還新興了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資本舉辦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第二十八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發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
招錄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Ⅵ 事業單位如何改制

我們對國有企業改制曾經做了大量的調研和實際工作,有不少心得體會,也有很多經驗和教訓。現在針對事業單位在轉制、改制過程中涉及到的各個法律要點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夠為目前進行轉制、改制的事業單位提供一點幫助。
一、依法開展改制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
在事業單位轉制、改制過程中,堅持公有資產保值增值是一項基本原則。要依法維護國家、集體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就必須規范整個清產核資的操作程序。事業單位自身的資產產權界定、資產評估本身就是一個十分敏感而又引人關注的問題,特別是有些事業單位由於歷史的原因,擁有的資產數額十分龐大,這個問題就更加突出。因此如何保證清產核資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某些人利用改制、轉制之機,以各種非法手段侵吞公有資產,是擺在各級領導面前的一個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我們認為,只有加強法律監督和控制,才能有效的保證清產核資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一、改制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在改制單位申請資產評估立項後,由主管部門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改制單位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對涉及到改制單位產權界定、產權交易、資產處置方案的制訂、改制單位的股權結構設置、資產轉讓等行為,應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確保整個改制、轉制流程的合法性。
第三、加強民主監督,資產的評估結果、處置方案等須交由職工大會審議。
第四、對發生在轉制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依法處理。對於在轉制、改制過程中隱匿資產的行為,一經發現,就要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對於中介機構在承辦業務時,同改制單位串通作弊、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出現重大疏漏、嚴重誤導等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流失、侵害其他產權主體合法權益的,也應依法追究責任。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要堅持「三公」原則和職工民主管理
同國有企業改制一樣,事業單位在改制過程中涉及的改制、轉制方案的制訂實施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事先將改制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這既是在政治上保證職工群眾的主人翁地位,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也是在制度上落實職工群眾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如果這項工作做得不好,往往會影響改制的正常進行,甚至還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因素。
第一、應做好單位職工的思想工作,讓職工群眾真正理解改制的內涵,使他們主動參予到改制過程中來,保證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應依法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對於清產核資的結果、改制方案等交由職工大會做成規范的決議。

Ⅶ 事業編制2021年如何改革

很多事業編轉為企業,轉為企改制,同時相應的事業編制也取消,簽訂勞動合同,改革完成之後,人員將有以下變化。
第一、工資待遇「變動大」。
第二、編制變化。事業單位改革後,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額,逐步轉為企業,對公益服務類更是強化公益屬性。
第三、事業單位改制後,高校、公立醫院、工勤崗、技術崗等群體雖然大部分編製取消採用合同制,但對這些人而言機會更大了。
第四、晉升。改制後,事業單位公益屬性將更加強,行政級別有些單位待遇勢必提高。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已規定有編制標準的,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編制標準的執行方案。
國家對事業單位未規定編制標準的,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制定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編制標准及執行方案時,應充分聽取財政部門的意見。

Ⅷ 事業單位改制政策

職工安置問題是目前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一個重點和難點。職工安置方案的制訂也將直接關繫到企業改制的成功與否。下面,筆者試從七個方面闡述制訂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時所涉及的主要內容及相關法律依據:

一、對改制企業職工情況的定位及安置辦法

由於我國勞動制度從新中國建立後經歷過重大變革,國有企業特別是歷史悠久的老國有企業內部的職工勞動關系極為復雜。1986年我國頒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有企業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變為勞動合同制。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職工又出現了待崗、下崗、進再就業中心等情況,在改革的推進過程中,再就業中心又被統一的社會失業保險機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個老國有企業中必然存在著各種復雜的企業與職工的勞動情況,只有理清這些關系,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制訂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順利、穩妥地安置企業的每一位職工。下面,筆者將就通常會遇到的幾種情況以及處理的相關政策法律依據進行討論:

1. 與企業保持正常勞動合同關系的在崗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 法律依據:
* 《勞動法》第26條第3款: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8]34號)第2條:
「二、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與職工經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三)項的規定辦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
a.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准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計算)。
b.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據: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3號)第1條第5款:
「(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8條: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外借到其它單位工作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
a.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准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計算)。
b.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據:(與在崗職工相同)

3.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已簽訂專項待崗協議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以及相關的待崗專項協議。
(2) 職工待崗前在改制企業實際工作每滿一年按照改制時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准進行補償,待崗後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准進行補償。
* 法律依據:
* 參照《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理順和規范改制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意見》的通知》(津勞局[1999]230號)第四條第(七)項:
「(七)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人員(不含成批成建制轉入合資合作企業的人員和因私出國違反規定超期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代理社會保險職能職業介紹機構,並且原單位應當給與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並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新的改制企業的,原單位發給一個月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58項:
「58、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准,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4. 符合國家內部退崗(養)條件的職工:
這種情況主要是指,根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令第111號發布),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1) 如在改制企業改制前,職工已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內部退崗(養)專項協議,通常由改制後的改制企業繼續履行原專項協議,但月生活費不低於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准。改制企業不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2) 如在改制企業改制時,職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條件,但未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內部退崗(養)專項協議的,職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業提出實行內部退崗申請,經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可以實行內部退崗,並簽訂相關專項協議。實行內部退崗的職工,改制企業每月按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生活費(月生活費不低於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准),以企業所在地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 法律依據:
* 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勞社部發[2003]23號)第一條第(六)款:
「一、關於國有企業改制分流中勞動關系處理工作
(六)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
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 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第111號令)第九條:
「第九條 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3) 改制企業根據所有實行內退職工所享受的內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齡前的退崗生活費及應當由改制企業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在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提留,專款專用。
* 法律依據:
* 參照《關於中央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資產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9號)第二條第(三)款:
「(三)預留因改制分流實行內部退養的人員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預留生活費標准由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最高不超過按所在省(區、市)計算正常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辦法核定的數額。社會保險費按內退前的基數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原主體企業對預留費用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進行專項管理,確保內部退養人員費用按時、足額支付。
中央企業應根據21號文件的規定,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人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准、總額及資金來源)、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預留內部退養人員費用等,報企業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備案,並按有關批復文件規定進行支付和預留。」

5. 與企業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停薪留職、離崗掛編的職工:
對於這部分職工,企業在實施改制時,一般應當由企業通知其限期返回單位,協商處理勞動關系。協商一致的,可比照企業其他職工處理其勞動關系;協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業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在通知發出後逾期不歸的,按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關系,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企業改制前經過單位允許自謀職業,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可按協商一致的原則,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給予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改制前,職工自謀職業並已解除勞動關系的,則不再參加企業改制。
(1) 已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議且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夥、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職工),按一個月企業所在地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發給補償金(凡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它費用,一律從補償金中扣除)。
(2) 已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議且無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夥、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職工),按職工實際在改制企業的工作時間(即,簽訂專項協議之前在改制企業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凡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它費用,一律從補償金中扣除)。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理順和規范改制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意見》的通知》(津勞局[1999]230號》)第四條第七款、第十二款:
「(七)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人員(不含成批成建制轉入合資合作企業的人員和因私出國違反規定超期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代理社會保險職能職業介紹機構,並且原單位應當給與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並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新的改制企業的,原單位發給一個月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十二)本意見所稱有穩定勞動收入的人員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夥、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人員。」

6.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病休的職工:
(1) 對於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正在治療的職工,可比照其他職工同樣參加改制,並繼續享有醫療期待遇。
(2) 職工在醫療期滿後如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企業還應當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 法律依據:
*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22條:
「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6條: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7.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的工傷職工:
對於工傷的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與企業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費用;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如在企業改制時提出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可按《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一次性計發醫療和就業補助金,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 改制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葯費等債務的處理辦法

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葯費等債務將由改制企業根據以下辦法向職工償付:
1. 拖欠工資部分,改制企業應當根據職工工資檔案中所記載的「實發工資」與「應發工資」的差額部分向職工(包括退休職工)予以償付。
2. 改制企業應當報銷但尚未報銷的醫葯費: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改制企業相關部門進行申報,經改制企業核實後按照實施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前的醫葯費報銷制度向職工(包括退休職工)予以償付。
3. 改制企業欠繳或少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改制企業將欠繳或少繳部分到相應的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並到受託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補繳金額為從發生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3]19號)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並到受託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從發生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4. 若職工認為企業仍對職工負有其它債務,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向企業相關部門進行申報(職工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經企業核實後將在與職工辦理置換身份時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職工未能在規定日期前申報前述債權,則企業將視為職工放棄該部分對企業的債權,不再予以償付。
* 法律依據:
* 《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十三款:
「(十三)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葯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

三、改制企業支付前述經濟補償金及職工債務的資金來源

1、 改制企業償付職工經濟補償金、拖欠職工工資、醫葯費及其它債務的資金從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業的出資企業從出售改制企業的收入中優先支付。
2、 內退職工享受內退待遇所需費用,在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提留,專款專用。
* 法律依據:
* 《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
「(八)改制分流過程中涉及資產定價、損失核銷、產權變更等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事項,按照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辦理。」
「(九)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沖減國有資本。」
「(十)改制企業的國有凈資產按規定進行各項支付的不足部分,應由原主體企業予以補足;剩餘部分可向改制企業的員工或外部投資者出售,也可採取租賃、入股或轉為債權等方式留在改制企業。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單位,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資產轉移、產權登記手續。」
* 《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財企〔2002〕313號)第十九條第一款:
「第十九條 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可從改建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業剝離資產的出售收入優先支付。」

四、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的處理辦法

改制企業相關部門應當列出職工拖欠改制企業債務並與改制企業工會一同對上述債務進行核實,經工會核實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前述經核實後的債務通知債務人清償,若債務人認為有異議,應當於接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工會提出異議,由工會最終對債務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經確認後的債務,改制企業將在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其它相關費用時相應扣除。

五、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手續的辦理

1、 改制企業應當在一段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集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事宜。
2、 改制企業在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相關手續的同時,將一次性向職工付清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及其它各項應當清償的債務,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將相應扣除。
3、 凡在規定時間之前與改制企業辦理完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手續的職工,改制企業可每人另行給予一定的獎勵。
4、 凡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手續的職工,在規定的時間結束後改制企業將停止一切待遇,同時,改制企業將單方面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停繳各種社會保險及公積金,並將職工的檔案等資料交職工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日後對本人發生的一切費用,待本人願意辦理手續時,改制企業自應計補償中扣除。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終止、 解除後,改制企業應將勞動者的檔案等材料,交勞動者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
5、 在改制企業與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後,改制企業將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並獲取相關就業主管部門開具的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規范勞動就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辦[391]號)第三條第3款:
「3.改制企業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在30日內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或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1)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持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備案、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2)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開具退工通知書。退工人數在200名以上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後,開具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六、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改制企業將為職工開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協助職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2、 改制企業將積極協助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接續以及公積金轉移所需的各項手續。

七、職工與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的去向:
可以在職工安置方案中同時對於企業改制後,改制企業能夠向職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條件同時公布,這樣,有利於調動職工參與改制的積極性。

綜上,我們不難看出,制訂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將涉及到企業與職工的各種利益沖突,不同的企業也會由於其自身發展的不同而存在著各種特殊情況出現。因此,我們在制訂職工安置方案時既要做到保證維護職工利益不容侵犯,同時又要兼顧協調整體及各部分職工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況的職工得到不同的安置,使每位職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整個企業改制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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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縣級事業單位人才合同怎麼改制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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