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什麼情況算曠工
法律分析:無正當理由說明你受到了不可抗拒因素,而事先不請假、不調休就不到企業上班的行為,一般滿一天就算曠工,有的企業半天就算了,依據的是企業內部管理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連續曠工15天就可除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能完成崗位職責任務,或者不能達到工作標準的;
(二)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
B. 機關事業單位長期不請假無故曠工著怎麼處理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2)事業人員曠工如何定性擴展閱讀:
解除聘用合同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C. 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無故曠工該怎麼處罰
公務員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上述規定進行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