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編改革最新規定
1.目前事業單位改革是採用分類改革的方式,以黨管人才為根本原則,科學設崗為基礎,會逐漸取消事業單位的行政級別,不再按照行政級別確定事業單位人員的待遇,根據社會職能、經費來源不同、崗位性質不停,設置不同特點和類型的人事制度。
2.在事業單位改革以後,部分事業單位的編制會變成合同制,但並不就意味著沒有了鐵飯碗,工作的穩定性還是可以保證的,工作主要是以行業或者專業業務為主。薪資想必也是很多人都擔心的問題,定期還是會上調的,不會有很大的變化,大家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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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資料:
1. 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加快發展社會事業、滿足人民群眾公益服務需求的任務更加艱巨。
2. 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這些問題影響了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加以解決。
3. 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4. 2019年,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條例》明確,黨中央設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其主要職責之一就是研究提出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統一管理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地方廳局級事業單位的設置,指導協調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⑵ 事業編制2021年如何改革
很多事業編轉為企業,轉為企改制,同時相應的事業編制也取消,簽訂勞動合同,改革完成之後,人員將有以下變化。
第一、工資待遇「變動大」。
第二、編制變化。事業單位改革後,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額,逐步轉為企業,對公益服務類更是強化公益屬性。
第三、事業單位改制後,高校、公立醫院、工勤崗、技術崗等群體雖然大部分編製取消採用合同制,但對這些人而言機會更大了。
第四、晉升。改制後,事業單位公益屬性將更加強,行政級別有些單位待遇勢必提高。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已規定有編制標準的,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編制標準的執行方案。
國家對事業單位未規定編制標準的,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制定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編制標准及執行方案時,應充分聽取財政部門的意見。
⑶ 根據事業單位改革方案,交通局將怎麼改
根據事業單位的改革方案,交通局參照「三位一體」的方式進行改革
按照「三位一體」(全面實施政企分開,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實施區域差別化管理)的綜合配套改革方案,市交通局及公交、出租汽車、軌道交通、陸上運輸、汽車維修5個行業管理處已分別召開動員大會, 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城市交通考試中心、城市交通業務受理中心等4 個新組建單位的「三定」方案、中層幹部人選和黨政領導班子分工已經明確。根據「先建後撤」原則,年底前4個新單位將正式掛牌,明年按新體制運作。同時,市交通局對新建事業單位47名中層正職幹部進行集中培訓,抓緊落實制度創新、流程優化、完善局內部工作關系和運作機制等方面工作,以切實做到體制調整、日常工作「兩手抓、雙推進」。
⑷ 地鐵公司到底是事業單位還是國企是否有編制
事業單位不可能叫「公司」的,你都說了是地鐵公司,那肯定不是事業單位了。
目前,各地的地鐵都是由各個城市成立的軌道交通公司來運營,屬於地方國有企業性質。至於說有沒有編制,理論上說,任何一家企業都可以有自己的人員機構編制,不是說國企才有編制。作為地方國有企業,地鐵公司的正式員工就屬於國企員工,享有國企的人員編制,但一樣可以依法解僱辭退。不要再拿計劃經濟時代的「鐵飯碗」概念去理解今天的國企了。
⑸ 事業編制如何改革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