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曠工幾天算自動離
法律分析:無明文規定「曠工幾天就算自動離職」。但連續曠工15天,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大多數公司會把這個寫入制度,或是明文載入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以上是事業單位無故曠工的處理方法。
Ⅱ 事業單位曠工幾天是自動離職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曠工十五天是自動離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Ⅲ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故曠工多少天可以按自動離職處理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