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業編最低服務年限
事業編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
在體制內,被單位辭退按照規定5年內是不允許再參加相關考試的,同時是因為個人問題導致,在檔案里頭是會有記錄的,所以也根本沒有辦法通過其他地方的事業編或公務員考試。設置最低服務顯現的主要原因在於,事業單位招錄新人後,不少人員因為工作地點、工作環境、工作福利等多方面因素對工作的滿意度不高,希望能再次選擇一個更適合自己的工作崗位。
一、事業編制
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
二、編制分類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
使用事業編制,但須參加公務員考試;如設區市的城管
2、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又叫全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多為一些公益性事業單位,如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學校等。
3、差額撥款事業單位
由財政進行差額撥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掛鉤,如醫院和部分景點等。
4、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實際上與企業差不多,待遇和經營狀況息息相關,多為一些服務型事業單位,如設計院等。
三、實施范圍
1. 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2.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3. 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 經批准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七條錄用公務員,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四十條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務員職級實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