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編制合同如何解除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事業單位的編制合同也是屬於勞動合同的一種,用人單位想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推出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⑵ 關於事業編制人員的合同問題,請教!
1、屬於。事業編制人員不屬於國家公務員,不受《公務員法》約束。
2、合同內容不同,但屬《合同法》調整范疇。
⑶ 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和編制合同的區別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主要是適用范圍,政府幹預的程度,工資制度,管理監督部門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的區別。聘用合同所適用的范圍主要為事業單位,而勞動合同適用的范圍則以實現經濟效率的勞動關系中。另外,現在的聘用合同其實主要還是適用於編制和經費管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⑷ 事業單位有編制的簽合同一般要簽幾年能把檔案放在單位里是不是就是有編制
目前簽合同都是雙向選擇,1~3年,可以和單位談的,一般都是3年。事業編制的人員在審查檔案後,一般是交給人才中心保管。所以,檔案的保管不能說明什麼問題。關鍵是待遇差別。如果和其他正式員工待遇福利等都一樣,那就是進編制了。
⑸ 事業編的同時在另一個地方合同
不能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不能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然,任何一個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追究法律責任,而且事業單位可以追究其他單位的責任。
⑹ 事業編制聘用合同到期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事業編制聘用合同到期,應到當地的人事檔案局提取自己的檔案,為今後工作做准備。我國的檔案部門對這類人員的檔案實施歸檔處理,相關的當事人可以在工作日進行說明並提取相關的檔案。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⑺ 事業編制合同幾年
法律分析:這個合同的簽訂時間具體根據各個使用單位自己的需求來確定。一般第一次是三年,第二次是五年,第三次就是無固定期期限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⑻ 事業編制會有合同嗎
法律分析:事業編制會有合同,建立勞動關系都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⑼ 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和編制外的在合同上怎麼看得出來
一般單位分三種: 公務員(國家行政編幹部身份) 事業編(工人身份)——這一類有的分的更細分吃各種財政的,具體據單位性質而定~ 工勤人員(臨時工) 事業單位有分幾種,一種是財政撥款,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一種是財政差額撥款,一種是自收自支的,任何地方都有事業單位,國土、稅務、工商不屬於事業單位,但國土行政管轄的部門裡面有事業單位,公務員屬於機關行政部門。 事業單位企業編制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該單位除了有事業人員的編制外,還有的人員按企業用工對待,不佔事業編制,他們屬於工勤人員(也有事業編制的工勤人員)。二是單位除了事業編制外,另辦有企業性質的單位,隸屬於這個事業單位,該企業性質單位的人員當然身份是企業員工。但在實際中,這個事業單位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質單位的人員混合使用。盡管是在混合使用,但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而且因為長期一樣的工作,往往連屬於企業編制的人員自己都會忽略了其身份。 從待遇上看,理論上說,兩者完全是不同的。工資標准/福利標准都執行不同的規定。這點在退休後的待遇就會更明顯。而在實際上,很多單位因為工作需要,特別是混合使用不同編制人員的單位,往往把待遇搞成一樣,以利於調動員工積極性,但這只是單位的搞法,換個領導也可以更改,或者有關領導機關要求改正也可以輕易地就改變了這種狀況。如果你想調動到另一個事業單位,你的企業編制肯定就不行了。當然,現在事業單位也搞聘用制,是簽合同的。但不管怎麼說,人事局管的就是事業編制的人員及他們的待遇(包括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