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單位可以辭退員工嗎
事業單位有權開除在編人員。但是事業單位不可以隨便開除有編制的員工,只有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要開除只能是工作人員出現嚴重的違法違紀情況,予以開除處罰的情況下。
事業單位辭退員工的標準是:
1、如果是該職工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1年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曠工的,該事業單位可以依照相關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2、如果是該職工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調整工作崗位的,或是兩年以上的年度考核都不合格的情況,只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了該員工,按照規定單位可以解除該員工的聘用合同;
3、如果是該員工出現違法亂紀被處罰的情況,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事業單位也有權解除聘用合同;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並且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事業單位也有權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❷ 事業單位人員辭退制度是怎樣的
下面為您介紹的是事業單位人員辭退制度:
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單位用人自主權,優化人員結構。
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印譽培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對事業單位辭退的范圍、條件、程序及法律後果作了明確規定。
一、辭退的含義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單位的一項權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單位主動解除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
二、辭退的條件
事業單位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1、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2、單位進行撤並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3、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隨遷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5、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7、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8、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開除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辭退:
1、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2、婦女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在休假期間的;
4、患絕症、精神病及本專業職業病的;
5、符合國家規定其他條件的。
三、辭退的程序
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按人事管理許可權辦理辭退手續、發給本人《辭退證明書》,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當事人接到《辭退證明書》十五日之內,可向當地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地尚未成立仲裁機構的,由被辭退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辭退按《辭退證明書》確定的時間執行。
四、辭退的法律後果
(一)人事關系的消滅
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後,就解除了單位與個人的人事關系,單位與個人之間不再發生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辭退後的待遇
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發給被辭退人員辭退費。辭退費由單位在其辦完有關手續後一次性發給,並將《辭退費發放證明》存入本人檔案。
辭退費發放標准如下:
工作一年以上不滿五年(含見習期)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困虛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護士加護齡津貼,中小學教師加教齡津貼,下同)總額的60%;
2.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65%;
3.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75%。已實行失業保險的地方和部門,不發給辭退費,被辭退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辭退費從單位事業費中列支。
(三)被辭退人員的身份及其確定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被辭退後一年內,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三資」企業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被辭退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到私營企業工作或被辭退後一年之內找不到接收單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
管理被辭退人員人事檔案的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其幹部身份的審定工作。對保留幹部身份的,應將《被辭退人員幹部身份證明書》存入本人檔案。
被辭退人員由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業時間,其工齡合並計算。對再次被辭退的,按規定發放辭退費時,其工作時間從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四)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移交、接轉和管理
被辭退人員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汪慶作時,由接收單位向管理其人事檔案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被辭退人員接收函》,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被辭退人員接收函》,向接收單位出具《被辭退人員工作介紹信》和《工資轉移證》,並將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轉交接收單位。
(五)被辭退人員的住房在沒有另外獲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內允許繼續居住原單位住房,具體居住時間和收費標准,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辦理;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可按單位與個人簽訂的協議辦理;未簽協議的,單位與個人協商解決。
五、紀律
被辭退人員被辭退後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得損害原單位的經濟權益和技術權益,違者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追究法律責任。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依據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辭退工作,嚴禁單位負責人濫用辭退權。對借辭退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被辭退人員不得無理取鬧,糾纏領導,擾亂工作秩序,伺機報復,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拓展資料:
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舉辦,受國家行政機關領導,沒有生產收入、所需經費由公共財政支出、不實行經濟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非物質生產和勞務服務的社會公共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事業單位是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
其上級部門多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職能部門,其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所做出的決定多具有強制力,其人員工資來源多為財政撥款。
事業單位的登記在編制部門進行。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後,事業單位進行人事仲裁。
對比,事業單位是相對於企業單位而言的。首先,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公務員工作的單位,它們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
與企業單位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徵: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
企業單位一般是自負盈虧的生產性單位。所謂「自負盈虧」意即:自己承擔虧損與盈利的後果,有一定的自主權。
企業單位分為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國企就是屬國家所有的企業單位;私企就是屬個人所有的企業單位。
參考鏈接:事業單位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