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的科學事業單位財務清算規定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第九章
第四十條 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劃轉撤並時,應當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
第四十一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清算期間,應當在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財務清算機構。財務清算機構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意見,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和劃轉的准備工作。
第四十二條 財務清算意見報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由財務清算機構妥善處理單位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結束後,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單位,其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單位,全部資產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合並的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並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Ⅱ 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的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的分類
事業單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行政隸屬關系或財務管理體制發生變化時,應進行財務清算。具體的變化形式有:
(1)劃轉。即事業單位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地在部門之間、上下級之間劃轉,它屬於事業單位行政隸屬關系的改變。
(2)轉制。指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事業單位在財務管理上由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轉為企業財務管理。
(3)撤銷。指事業單位終止運營。
(4)合並。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業單位進行合並。具體形式分為創立合並和吸收合並兩種。創立合並指合並後原有事業單位不復存在,形成一個新的事業單位;吸收合並指事業單位合並後,吸收方事業單位繼續存在,而被吸收方事業單位解散。
(5)分立。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事業單位,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Ⅲ 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第九章 事業單位清算
第六十二條 體育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銷、合並、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 體育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四條 體育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撤銷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合並的體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並後多餘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五)分立的體育事業單位,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事業單位,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Ⅳ 事業單位投資成立企業解散清算怎麼處置2
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一、 清算的要求:
1、應當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事業單位清算,涉及國有資產的處置、預算指標的劃轉、債權債務的處理等一系列問題,因此,事業單位清算工作必須始終在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需要說明的是,與原《規則》相比,新《規則》刪除了「(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的表述。
2、加強清算期間財產與債權債務的管理。在事業單位清算期間,除保障單位人員薪酬支出和與清查工作相關的評估、處置、公告、訴訟、仲裁等必要開支外,單位的財產應當凍結,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事業單位不得擅自處置財產,防止財產的損失和流失,全面清理單位的財產、債權和債務。
3、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管理狀況。事業單位清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反映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狀況,為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對清算中發現的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行為,清算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進行處理。
二、清算的一般程序:
1、成立清算機構。事業單位清算時,一般要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事業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資產等部門的人員組成,在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清算機構主要負責事業單位清算期章的財務資產監督管理,制定清算方案和計劃,組織清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等。
2、制定清算方案。包括實施步驟、進度安排、資產清查立項方案、資產處置及後續管理方案、涉及的社會保障和勞動人事關系處理原則、相關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解決方案等。
3、組織開展財產清查。以事業單位清算前的會計資料為依據,盤點各項財產、債權、債務的賬目,核實各項存貨和固定資產的實物存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資產負債表、資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債權債務處理辦法等。資產清查的工作程序、工作內容等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4、清理債權、債務。對事業單位的債權權積極催收、追索,如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清算報告中加以說明並提出處理意見。對債務要及時足額償還,如有不能償還的債務,也應當在清算報告中作出說明並提出處理意見。
5、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事業單位應當妥善處理單位的各項遺留問題並提出相關善後工作方案,如有關傷、殘、離退休和富餘人員的安置等都應當予以妥善處理和解決。
6、核算單位清算損益。全面核算清算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損失、收益等,並及時入賬。
7、撰寫清算報告。報告內容一般包括:清算的基本情況、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有關清算的說明及清算損益等。清算機構如果發現單位存在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當將有關情況專題報告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
Ⅳ 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的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的步驟
事業單位進行財務清算時,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一般由劃轉撤並的事業單位負責人和財務、審計、監察、物資、後勤、人事、工會等部門的人員組成,並需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國家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清算組對清算期間的事業單位財務運行狀況負責。清算組應首先制定清算方案;然後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作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受、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Ⅵ 事業單位注銷債務怎麼辦
法律分析:在注銷之前要進行清算,對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債務進行清償。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並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Ⅶ 事業單位合並需要清算嗎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財務清算是指事業單位由於發生隸屬關系變動、合並、重組和撤消等原因,需要終止其業務活動時,應對該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的清理,提出財產作價依據以及債權、債務處理辦法,並妥善處理好各方面的遺留問題。事業單位財務清算與事業單位解散撤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清算不一定都要解散,而解散一般都應進行清算。事業單位財務清算是市場經濟中的一種正常經濟現象。
法律依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是指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資產清查核實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中認定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等進行認定批復,並對資產總額進行確認的工作。
第四條 執行行政或者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清查核實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清查核實由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在規定許可權內對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等事項進行處理,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