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全文】
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關於印發《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中央企業:
現將《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根據《******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40號)有關要求,現就推進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求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對規范中央事業單位職務待遇、節約成本、提高效能、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也對地方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具有先行示範作用。
事業單位行業類別眾多,單位類型復雜,經費來源多樣,人員身份不一,車輛規模龐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工資制度改革也尚在推進中,必須充分認識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復雜性,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堅定信心,扎實工作,確保改革工作有序推進。
二、改革范圍、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范圍
單位范圍為黨中央、國務院直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所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人員范圍為所有原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目前按照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保障公務出行的崗位和人員原則上維持現有方式。其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中央事業單位、中央企業所屬事業單位可按照本意見要求實施改革,也可參照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改革。
(二)工作目標
按照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總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創新公務交通保障機制,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公務活動出行實行社會化,採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保障公務出行,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實現中央事業單位公務交通保障高效、費用節約、成本下降和管理規范。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上半年完成;各部門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底前完成;京外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屬地化原則,與地方同步完成。
(三)基本原則
1.堅持厲行節約,保障高效。科學制定改革方案,各參改事業單位要對本單位公車改革節支情況進行詳細測算,確保改革後公務交通費用支出低於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財政預算支出;積極探索和創新符合中央事業單位公務出行特點的市場化交通保障機制,確保中央事業單位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工作不受影響。
2.堅持從嚴從緊,應改盡改。將應改單位和符合參改條件人員全部納入改革范圍,從嚴核定保留車輛,從緊確定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或公務交通補貼標准,不開口子,不留後門,堅決避免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現象。
3.堅持統籌兼顧,分類指導。從實際出發,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系,根據中央事業單位行業特點和工作實際,區分不同單位性質、崗位類別和人員身份,採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項配套政策,切實搞好與事業單位工資及財務管理制度等相關方面的統籌與銜接,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
4.堅持統一部署,分級負責。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核批復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各部門按照本意見,切實落實領導責任,強化主管部門主體責任,審核批復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確保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任務按期完成。
三、主要任務
(一)分類推進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按照《******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4〕41號)有關規定實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等車輛,在確保節支的前提下,對參改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通過社會化方式保障其公務活動出行。中央和國務院直屬新聞媒體單位本級管理的新聞記者可根據情況由單位確定選擇領取補貼或實報實銷公務交通費用。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等車輛,在確保本單位節支的前提下,對參改人員採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等保障其公務活動出行。
已經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中央事業單位,按照本意見進行規范。
(二)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或費用報銷的范圍、標准或額度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交通補貼的標准、發放范圍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中辦發〔2014〕4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對參改人員實行以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為主的辦法,個別特定崗位確需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應從嚴從緊核定並報本單位所屬的主管部門批准。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及公務交通補貼標准,由主管部門根據取消車輛數量、運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費支出情況,在節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於同地區、同級別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的原則從嚴確定。不得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嚴格按規定控制報銷或發放人員范圍,避免普遍發放交通補貼或允許限額報銷的福利化改革傾向。建立公務交通費用報銷總額度和公務交通補貼總數與所在單位規模增長相匹配的動態調整機制。
(三)從嚴核定保留車輛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保留車輛,按照《關於做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車輛保留和處置工作的通知》(中車改辦〔2014〕3號)有關規定核定。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車改保留車輛,由主管部門核定並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按職責許可權分系統分別抄送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備案。各部門機關本級的機關服務部門可保留1至2輛後勤服務用車。各部門所屬其他事業單位可根據業務保障和專業技術活動工作實際,保留必要的醫療救護、新聞轉播、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衛清潔等特定功能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保留的車輛要有預算,其中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必須長期搭載固定設備並進行標識化管理,不得在公車改革過程中新增車輛。與主管部門機關同城異地辦公的可根據需要保留1輛工作用車,用於機要通信、應急等公務,但不得借車改名義新增車輛。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中央管理領導幹部,由各部門自行選擇確定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或維持原有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納入改革范圍,改革後原則上不再配備工作用車。原配有符合規定標准工作用車,確因工作需要保留,應當經本單位職代會或黨委會同意,報主管部門批准;其本人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等。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員
中央事業單位可按照《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員的指導意見》有關政策,根據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的原則,認真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不能簡單推向社會,要立足內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權益,確保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順利實施。
(五)規范處置取消車輛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取消的車輛分別移交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的車輛處置辦法》規定程序進行統一規范處置。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的車輛,由主管部門按照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後,委託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公開招標確定的評估、拍賣和解體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處置。處置收入按事業單位有關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
四、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各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組要統一負責部署和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正確把握改革方向,明確改革工作任務,督促落實到位;事業單位數量和人數眾多的教科文衛等事業單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行業實際,加強政策指導,要根據行業業務特點制定本行業事業單位公車改革辦法並報中央公車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各中央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明確專門機構人員,精心組織實施,嚴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
(二)認真制定實施方案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按照本意見制定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於2月底前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經批准後執行。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照本意見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事業單位公車改革辦法,在深入調研、全面摸底、細致測算的基礎上,結合單位實際,認真制定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包括本單位節支率詳細測算情況),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各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批復完成後3個月內,將有關情況進行匯總,包括改革的工作安排、參改人員范圍和數量、各類崗位和人員的改革方式、公務交通補貼標准或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保留車輛核定原則和數量、取消車輛處置方式和數量、司勤人員安置情況和改革節支情況等,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嚴格保留車輛管理
中央事業單位應當對保留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格車輛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車輛日常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經批準保留的車輛要嚴格用於規定用途。
(四)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中央事業單位要嚴肅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使用紀律,不得變相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車輛,不得以各種名義佔用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定向化保障的車輛或長期租用車輛變相作為個人固定用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檢察,及時受理群眾舉報,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審計部門要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監督,並將改革後保留車輛的配備及運行維護費、保留車輛經費支出、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意見及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予以嚴肅處理。
;2. 機關公車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公車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了機關公務用車的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辦發〔2011〕2號和《省委辦公廳、省 *** 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辦發〔2012〕23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市級機關用於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訊、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執勤、監管、稽查、辦案等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市級機關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市 *** 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委、市 *** 秘書長任副組長,市委、市人大、市 *** 、市政協辦公室主任和市監察局、財政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級機關管理局。領導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研究確定車輛編制、新增購車、更新購車、車輛調劑等相關事項。市級機關管理局是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公務用車上牌、保險、維修、加油和一般公務用車的編制、配置、更新、調劑等具體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執法執勤用車的編制、配置、更新、調劑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 *** 機關、政協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群團機關,市委、市 *** 直屬事業單位。
市級機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本辦法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車輛編制及費用核定
第五條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數根據領導幹部實有數、人員編制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市廳級領導幹部用車按實際需要相對固定配備。現職縣處級幹部一般按每人0.6輛、其他人員一般按每20-30人1輛的標准確定車輛編制數。事企合一等單位按領導職數核定。處級以上 *** 幹部不重復核定車輛編制數。核定編制數是最高控制數而不是必達數。
車輛編制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核定調整一次,可根據領導幹部實有數作適當增減。工作性質特殊的部門,經領導小組批准可適當增加車輛編制數。對新增副處級領導幹部的部門單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數。
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標准另行規定,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用車重復配備。
省級以下垂直管理系統的公務用車編制,由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核定。
所有型別和用途的車輛,包括小轎車、越野車含SUV車型、旅行車含大、中、小型客車和接待用車、機關後勤服務用車、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服務用車等,必須納入車輛編制。
上級配送的車輛納入單位車輛編制管理。
第六條 市級機關管理局每年在市級機關編制下年度經費預算前,對各部門單位一般公務用車的編制數進行復核並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依據各部門單位車輛編制數和單車費用定額,對車輛執行費用進行核定,並按序時進度核撥,包干使用。
第七條市 *** 不安排各類協會購車資金。
第三章 車輛配置、更新、報廢標准
第八條 車輛配置標准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可以實行 *** 優先採購。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後的價格為計價標准。不得配備各種型別進口汽車。
各部門單位的一般公務用車可配備排氣量在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1-2輛,其餘轎車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5萬元以內。商務車排氣量3.0升含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
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原則上配備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2萬以內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配備少量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的,須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
部門單位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含SUV車型,確需配備的,經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同意,且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部門單位原則上不配備大中型客車,工作需要可租賃使用,已經配備的在車輛報廢後不再更新。
部門單位確需高於標准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的,必須按照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九條車輛更新標准市廳級領導公務用車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萬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門單位的公務用車,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萬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舊車必須上繳。
符合更新條件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條車輛報廢標准嚴格按照國家四部委《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的規定執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於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於15年。
第四章車輛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車輛使用管理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通報或公示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納入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
一部門單位車輛使用管理
1.各部門單位的公務用車實行集中排程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車輛不能滿足公務需要的,可到機關汽車服務公司臨時租車,還可推廣在市區辦理公務使用公務公交卡乘坐公交車或使用公務自行車等做法。
2.公務用車應在 *** 采購確定的保險公司、加油站、維修廠家進行保險、加油和維修。
3.公務用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定期統計並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嚴禁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夾帶其他費用。
4.各部門單位要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單位車輛使用、停放、維修、加油及駕駛員管理等制度。
5.市級機關管理局下設機關汽車服務公司,面向機關提供優質、優惠的車輛租賃服務。
二交流幹部用車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廳級領導幹部在本地交流任職的,實行車跟人走。
2.部門單位領導幹部到市區任職或在部門單位交流任職的,一律由新單位按規定解決其公務用車,不得借用原單位車輛。
第十二條車輛購置管理各部門單位不得以新增處級領導幹部為由申請購車。購置、更新或報廢車輛的,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公務用車采購按 *** 采購有關規定執行。新增購置、更新購置車輛,由申請購車部門單位向市 *** 提出書面請示。市級機關管理局根據市 *** 的批示意見,稽核申請部門單位車輛編制、鑒定舊車,稽核申購車輛的車型、排氣量和價格,經市財政局稽核資金來源後,由市級機關管理局提交市 *** 分管領導批准確定。市級機關管理局向市 *** 分管領導批准同意購車的部門單位發放購車申請表。購車申請表經市級機關管理局、市財政局稽核後,報市 *** 分管領導審批。購車部門單位憑市分管領導審批的「申請表」到 *** 采購中心辦理購車事宜。新增上級配送車的,須到市級機關管理局辦理稽核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舊車處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編上繳的舊車由市級機關管理局統一簽收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提出調劑使用意見或交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拍賣,拍賣所得資金列為車輛購置基金,專款專用。調劑車輛由市級機關管理局報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有關部門單位憑車輛調撥單辦理資產增減和車輛過戶手續。
第十四條車輛報廢管理達到國家法定報廢標准或經公安交警部門檢測必須報廢的車輛,由相關部門單位向市級機關管理局申請,由市級機關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報廢處置。公務用車處置須經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處置後須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銷車輛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同級國庫。
第十五條車輛牌照管理劃為機關公務用車號段的牌號,由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核發。凡列入「公務用車管理單位目錄」的部門單位新車上牌照含使用社會號段的牌號、機關號段的牌號調換使用等,市車輛管理所一律憑市級機關管理局出具的手續上牌。報廢車輛牌號屬機關號段的須及時交市級機關管理局。
第十六條車輛油料及維修管理各部門單位公務用車實行定點保險、定點加油和定點維修含輪胎。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加油、定點維修、輪胎定點采購等的招標和監管工作。
第十七條車輛送修管理車輛大修、二級維護、更換2000元以上總成件,在送修前須經鑒定。由送修部門單位向市級機關管理局提出申請,市級機關管理局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對符合修理條件的進行拆檢,確定維修方案,出具維修鑒定表,送修部門單位憑維修鑒定表到定點維修廠家進行修理,修理前維修廠家出具預算估價單。不符合修理條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條駕駛員管理
一新增駕駛員一律實行勞務聘用制,其工資由市人社等部門統一核定,納入財政預算。富餘的駕駛人員屬行政附屬編制的應轉崗,其餘的應按規定解除合同。
二部門單位領導幹部調任市區黨政正職的,原則上不自帶駕駛員,確因工作或家庭實際情況需要自帶駕駛員的,須報經市分管領導批准,並辦理人員借用手續;部門單位領導幹部調任市區黨政副職或在部門單位之間交流任職的,一律不得自帶駕駛員。
三為切實維護黨政機關的良好形象,加強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在市級機關繼續開展紅旗車駕駛員評選表彰活動。由市級機關工委、市監察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級機關管理局五部門聯合組織,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日常工作。每年對無交通違法行為和責任等級事故、無其他違紀行為且經所在部門單位推薦的駕駛員,授予年度「紅旗車駕駛員」稱號,給予通報表彰和物質獎勵,對交通違法次數較多的駕駛員,予以通報批評並進行相應處罰。
第十九條紀律要求
一不準擅自購車、超編制購車;
二不準購買進口車、超標車,不準搞超過車輛原配置標準的裝修;
三不準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準向下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換車、借車、攤派款項購車,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捐贈車輛;
四不準通過出資後以捐贈、配送名義新增公務車輛;
五不準以掛靠在黨政群機關的各類協會名義購車;
六不準處級幹部配備專車,不準將執法執勤用車等作為一般公務用車使用;
七執法執勤用車應標志著色,特殊需要不標志著色的須報市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八不準公車私用,因特殊情況私事用車時,需經批准並按實際里程數計費;
九不準發生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各部門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上規定,各級領導幹部要認真執行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帶頭杜絕公務用車使用中的奢侈浪費現象。市紀檢監察機關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查處,並視情節輕重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我市此前公務用車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關於印發<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通知》泰辦發〔2008〕27號從即日起廢止。
第二十一條各市區依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在不突破市級機關編制標準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合理確定本市區范圍內的公務用車編制標准,報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稽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級機關管理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釋出之日起執行。
3. 事業單位車輛確實不夠用怎麼辦
每個單位應配備幾輛公務用車是有規定的,確實因工作上不夠用的話,可以向上級部門申請增加公務用車。申請的車型不要太高級了,哪樣的話不會給批的,全國要在明年吧(好像是)推行公務用車車改完畢。按現在的風頭要是申請增加很難批復。
建議,找下屬單位或沒有公務用車的單位以他們的名譽去申請購買。這樣能好批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