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編制如何辦理停薪留職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職工沒有停薪留職的政策規定。事業單位職工如「身患慢性疾病需要常年休養」,可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的政策規定執行。具體政策規定是:一、工作人員病假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