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業保險金怎麼發放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流程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系15日內將失業名單報備社保局,並出具勞動關系解除證明;辦理報備中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四種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
(1)單位出具的解聘通知書和相關檔案材料。
(2)社保局統一格式4聯式,失業證明。
(3)社保局統一格式一式兩份,失業登表。
(4)社保局統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2、失業後60日內,符合領取失業金的當事人需要准備好個人身份證、勞動關系解除證明、失業登記證明、銀行卡,攜帶資料前往當地社保中心提交資料,等待審核。
3、審核通過後,即可等待失業金的發放,並按照各地通知,參加對應再就業的培訓;
4、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2. 失業保險金如何發放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是: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2)國企事業金如何發放擴展閱讀:
失業保險金並非失業了就可以一直領下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