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單位工作20年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
1、無固定期限神畝勞動合同解除,如果是協商一致的話,就由雙方協商經濟補償金。2、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按違法解除合同,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也就是一年要支付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為單位工作超過了很長時間後得到了單位認可的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簽訂,這也就意味著員工可以在單位繼續工作而盡可能減少了因為合同到期被辭退的風險,但是單位在實際上因為不得已辭退了這些員工。那麼,20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20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是什麼?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開除、解僱、炒魷魚),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標准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一樣的: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准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閉敬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 1;
4、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游態森(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總之,簽訂了有期限合同的勞動者被辭退了也會得到符合法定標準的賠償,更何況是被單位賦予了較高待遇且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老員工更加需要得到單位給付的賠償金。
2. 機關事業單位改革,滿10年編外勞動合同工怎麼安置可能失業!
機關事業單位改革,如果單位繼續保留,而且人員編制、職能等沒有減少,那麼不管是編內人員還是編外人員,都會維持原有的方式,繼續在這個單位工作,無需安置。但如果單位人員編制、機構職能等有很大的削減,甚至單位被撤銷,那麼單位的工作人員肯定要重新安置。如果是編內人員,大多數會採取分流的方式,由承擔其職能的新單位接收,如果是距離退休年齡較短的人員,比如不足5年,那麼也可以選擇提前退休。總之,編內人員都會有一個較為穩妥的安置,不至於失業。但編外人員則不同,會面臨很多種結果,有可能就會失業,要重新去找工作。
第一,單位被撤銷的情況下。有些承擔臨時性工作的單位,在完成其任務之後,一般都會被撤銷。這些單位有承擔開發職能的管委會,在開發基本結束之後,管委會一般都會被撤銷;還有一些重大項目的籌備機構,比如原來的瓊州海峽跨海大橋管理辦公室,也已經被撤銷。單位被撤銷了,用工主體都不存在了,顯然合同無法履行。即使是滿十年的編外合同,按理說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單位發生重大變化,履行合同的一方都不存在了,合同自然要解除。這些編外人核渣員只能自行再去找工作,當然按照《勞動合同法》,他們都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按照工作每滿一年獲得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工作滿10年及以上,將獲得10個月以上的經濟補償,但最高不能超過12個月。當然,單位應該提前三個月告知相關情況,並盡量介紹他們到合適的其他單銷弊位去工作,比如接收這個單位部分職能的其他單位,畢竟這些編外人員也有相關的工作經驗,用起來會比較順手。
第二,單位人員編制、職能削減情況下。這種情況包括幾個單位合並成一個,或者單位拿出了很多職能交給其他單位等等。職能變少了,為削減開支,顯然要辭退一部分改斗悄人,首當其沖的顯然是編外人員。這樣編外人員就需要競爭上崗,只有積極肯干、優秀的人員才能留下來。顯然,簽訂滿10年勞動合同的編外人員留下來的機會更大。因為他們能簽10年以上的合同,證明他們在以往的工作當中就是十分出色的,要不然也不可能簽這么久的合同,而且10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如果再續簽的話,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要負責到底的。所以,最終需要重新去找工作的可能是進入這個單位時間不長的只簽訂一次或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員。當然他們也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不管機構怎麼改革,編外人員的穩定性肯定不如編內人員的,所以如果有機會也打算在行政事業單位工作,那麼還是要努力在年輕的時候考一個編制。其實現在很多行政事業單位招聘的編外人員,都不是由行政事業單位自己簽訂合同的,而是由勞務公司來簽訂合同,再派遣這些人員到單位工作。所以,最終編外人員會不會失去工作,需要單位和勞務公司來共同決定,當然,留在原來的單位,單位更有主導權。但如果退回勞務公司,那就需要由勞務公司來進行安置,要繼續派遣到其他單位或者解聘,都由勞務公司來決定。
3. 2021年事業單位整合通知工作21年的無期限合同人員解聘如何賠償
您好,對於你的遇到的問題,我很高興能為你提供幫助,我之前也遇到過喲,以下是我的個人看法,希望能幫助到你,若有錯誤,還望見諒!。展開全部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准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非常感謝您的耐心觀看,如有幫助請採納,祝生活愉快!謝謝!
4. 機關事業單位改革中,合同工、勞務派遣工如何安置
【 #事業單位# 導語】事業單位改革中,除了單位的正式職工會妥善安置,整合分流,或者按要求提前退休。事業單位使用的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其前途則會根據單位實際使用需要情況來決定。機構改革要求精簡機構,這個任務主要由事業單位承擔;精簡編制,方法就是撤銷自收自支、自定自籌類編制;精簡人員,主要是從機關事業單位中超過1000萬的編外臨時人員入手,這其中就包括勞務派遣工。以下內容是 考 網為大家准備的相關內容。
事業單位的編外臨時人員,實行的是合同制管理,依照的是《勞動合同法》,不管是財政統一供養的,還是單位自主招聘的,其結果都是一樣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事業單位改革,機構撤銷、整合等,都是合同主體發生變化,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素和變更事項。事業單位改革後,對於編外人員安置,是按以下順序進行的:
1、優先保證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就業:事業單位可根據需要,優先採取保證原合同人員就業的方式,調整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等。機關事業單位改革中,對於編外人員安置,會根據實際需要,由人事部門統一簽訂勞動合同,分配各機關單位使用;或者由人事部門指定勞動派遣公司,派遣單位服務,這兩類用工方式,一般都由當地財政統一供養。部分有收入的單位,主要是指醫院,可以由人事、衛生主管部旦禪滑門同意後,由用人單位自行招聘,自行供養。
2、對自主擇業人員進行補償:對於願意自主擇業、創業的人員,或者因機構改革,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需要解除勞動關系的編外人員,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按工作年限進行經濟補償。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包括使用十年以上的無固襲皮定期限勞動合同工,都是如此補償。對於部分生活困難、就業困難的人員,可考慮安排公益崗位就業。失業人員也可以按規定領取失業補助,在政府的引導下,重新就業。就業部門要加強失業人員技能培訓,幫助其盡快尋找新的工作崗位。
3、勞務派遣工由勞務派遣公司安置:勞務派遣工不直接與機關事業單位發生關系,其勞動關系在勞模臘務派遣公司。因此,這部分人員的安置,是由勞務派遣公司負責的。勞務派遣公司可以另行派遣新的崗位,也可以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對於已經注銷或者破產的勞務派遣公司,則要由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進行補償。
機關事業單位改革中,按要求必須妥善安置涉改人員,尤其是編外臨時人員。要積極協調、幫助其自主擇業、創業,符合條件的可以提前將由社保部門保障,確保改革順利開展,同時也要保證社會穩定團結,人民生活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