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結余結轉到哪個科目
1.「事業結余」的核算
「事業結余」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除經營收支以外各項經常收支相抵後的余額。貸方登記收入轉入數,借方登記支出轉入數和結轉結余分配數;如出現支大於收情況,則用紅字結轉到「結余分配」科目。本科目平時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轉賬時,將「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貸方,會計分錄如下:
借:財政補助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
附屬單位繳款
事業收入
其他收入
貸:事業結余
將「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非經營業務)、「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方,會計分錄如下:
借:事業結余
貸:撥出經費
事業支出
上繳上級支出
銷售稅金(非經營業務)
對附屬單位補助
結轉自籌基建
本科目貸方余額為當期實現的結余,借方余額為當期需要彌補的差額。年度終了,單位應將當年實現的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⑵ 事業單位會計的收入與支出類科目有哪些
1、收入類
財政補助收入
財政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按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系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收到財政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科目;繳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財政補助收入」科目貸方余額反映財政補助收入累計數。年終結賬時,將「財政補助收入」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入」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事業收入
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設撥款收入等。按規定應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非財政的補助。收到上級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上級補助收入」科目。年度終了,將「上級補助收入」科目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上級補助收入」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經營收入
其他收入
2、支出類
事業支出
事業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各項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實際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業務招待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上繳上級支出
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
經營支出
其他支出
⑶ 事業單位年終剩餘資金會計科目怎麼做第二年怎麼支出
事業單位年終處理程序是:先將收支轉入「事業結余」或「經營結余」,然後將結余進行「結余分配」計算「應交所得稅」、「提取專用基金」,再將未分配轉入「事業基金」的「一般基金」和「投資基金 事業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滾存結余資金等。
本科目應按核算的業務內容下設"一般基金"和"投資基金"兩個明細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滾存結余資金;"投資基金"用以核算對外投資部分的基金。
2.年終,單位應將當期未分配結余轉入本科目,借記"結余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基金)。
對於項目已經完成的撥人專款結余,按規定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轉入本科目核算,借記"撥人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基金)。
3.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時,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投資基金);同時按固定資產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4.用材料、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專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設置的布專門用途的資金的收入、支出及結存情況。
2.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種類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修購基金、住房基金等。
3.提取醫療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經營支出——社會保障費"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醫療基金"科目。
提取修購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修繕費、設備購置費"或"經營支出——修繕費、設備購置費"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殘值變價收入轉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清理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年終,事業單位按規定比例從當年結余計提職工福利基金時,借記"結余分配——職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事業單位收到各項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對於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單位應設置鋪助賬進行登記並核算其繳納、使用及餘存情況。
4.使用專用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5.期末,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單位專用基金結存數。
6.本科目應按專用基金種類設明細賬。
事業結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除經營收支外各項收支相抵後的余額(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
2.期末,計算結余時,應將"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非經營業務)"、『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為當期實現的結余。
4.年度終了,單位應將當年實現的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經營結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經營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
2.期末計算經營結余時,應將"經營收入"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倍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實現的經營結余,如為借方余額,則為經營虧損。
4年度終了,單位應將實現的經營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如為虧損則不結轉。
結余分配
1. 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當年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
2.本科目一般應設置"應交所得稅"、"提取專用基金"等明細科目。
有所得稅繳納業務的單位計算出應交納的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單位計算出應提取的專用基金,借記本科目(提取專用基金),貸記"專用基金"科目。
3.年終,應將當年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全數轉入本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貸方余額,為未分配結余。
5.分配後,單位應將當年未分配給余,全數轉入"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6.單位年終結賬後發生以前年度會計事項的調整或變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結余的,凡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直接通過"事業基金"科目進行核算,並在會計報表上加以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