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單位人員主動辭職規定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提前30日向單位提出;該工作人員需要親自書寫解聘申請書;如果該工作人員在涉及國家秘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承擔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幹,還要經歷脫密期;雙方對於工作人員單方辭聘的行為沒有特別約定,才能依法解除。
法絕鋒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並圓晌事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腔衫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2. 事業編辭職需要多久
1-3個月
事業單位辭職流程走完最短需要一個月的時間,最長需要看具體的崗位情況,如果是涉密崗位或者其他與單位有約定的崗位可能需要的時間更長,一般來說1-3個月的時間可以辦完離職。
事業單位離職需要員工提前一個月申請提出離職,離職人員需要親自書寫解聘申請書,如果離職人員和工作單位沒有特別約定,就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解除後,個人和單位需要在3個月內辦理好人事檔案轉移的手續。
事業單位辭職流程是怎麼樣的
1、向主管部門提交辭職審批表,離職申請時需要符合離職的條件,比如有些單位有最低服務年限,如果沒有達到是不能隨意提出離職的;
2、主管部門經會議審批,審批通過後蓋章簽字;報人社局審批;
3、人社局辦理審批手續,對辭職審批表進行反饋,向離職人員人員主管部門下達批准辭職通知書;
4、離職人員與單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工作交接,交接完畢後通過審查認可;部分單位需要簽定移交清單;
5、如果在單位住宿,需要辦理搬離手續;
6、如果單位是機要部門,崗位相關內容需要進行保密還需要簽訂保密協議;
事業單位在崗職工辭職,是由人事主管部門審批,並不一定是由單位審批。辭職的程序,先由個人向單位提出辭職,說明辭職原因,填寫相關表格,由單位同意後交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再由人事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例如縣區中小學校教師辭職,先要向所在學校提出辭職,並填寫辭職審批表,由單位同意後交教育局簽署審核意見,再報人社局研究,同意後告知本人,並發文或正式信函確認,個人才能依此辦理出編手續和社保、人事檔案轉接手續。如果不見正式文件或者信函,編辦、社保、人事檔案管理等部門,是不能擅自辦理相關手續的,因為一般幹部的人事管理權在人社局。當然如果是副科級以上幹部,這些手續則由組織部替換人社局辦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要正常離職,一般不存在不能辭職的情形,按程序3個月內就可以將手續辦妥。如果是涉密單位,或者簽訂了《競業協議》的單位,則有相關脫密期的規定,或者不能從事相關行業工作的競業協議規定。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限定的時限內,繼續遵守保密或者競業協議,不得有任何危害國家利益行為。
如果單位不按規定,無故阻擾職工正常辭職行為,可直接向人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3. 事業單位人員辭職規定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的員工是不可以隨時辭職的,那麼在提出辭職時也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因為事業單位的員工與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聘用關系,因為在編所以離職的時候一定要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當獲得批准以後才能辦理離職,否則是不能直接離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 最新事業單位辭職流程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辭職按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等相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辭職流程如下:
首先是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辭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事業編辭職需要提前多久申請擴展閱讀
根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
第三條辭職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人才的分布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相適應;
(二)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人才作用;
(三)鼓勵和支持人才到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農業生產第一線及其他國家最需要的地區、行業和部門工作。
第四條辭職必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從收到辭職申請起,除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情況外,應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並發給辭職證明書。
第六條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聘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可按本規定的第五條或第七條辦理。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其辭職必須經過批准。
(一)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辭職後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
(二)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
(三)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
(四)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五)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