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單位由參公單位變成了事業單位,人員怎樣安排
1、首先糾正一下,參公事業的本質是事業單位,人員也是事業編制,只不過人員服從公務員法管理,晉升方面和公務員無異;
2、參公變成公益一類,實際上單位性質沒變,仍然是事業單位,需要關注的重點是人員的管理方式,是繼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還是以事業單位方式管理;
⑵ 參公單位的事業編制何去何從
首先,對於參公單位來說,其本身是屬於事業機關,只是因為職責的原因,其內部人員才開始了參公管理。一般來說,目前的參公機構大多數都是因為政府職能不斷加強,而產生的具有執法性質的事業機構,但是,在這種事業單位當中,並不是所有的人員都是參公編制,其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仍然是屬於公益一類事業人員,而真正的參公管理人員,除了領導之外,並沒有多少人,因此,在改革中對於參公單位當中事業編制人員的處理就是一個棘手問題。事實上,單位參公的時候,原有的人員即使從事業編制轉為參公編制,這個中間也有個過程,而且是一個十分漫長的過程,只有你經過參公登記之後,身份才會從事業編制轉為參公編制,因此,在參公事業單位當中,存在全額撥款事業編制人員,算是比較常見的現象。
對於行政事業單位當中,參公人員的編制管理一般都是按照當下政策執行的。一般來說,改革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加方便管理,確認職責,因此,對於參公單位事業編制來說,已經進行參公等級的人員,一般會維持現狀不改變,及按照改革之前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甚至如果當地行政編制空缺較大的話,還可以直接改為行政編制,而對於在改革的時候,仍然是全額撥款的事業人員來說,只能按照全額事業單位人員來進行分流安置,而且在改革之後,肯定是不允許再出現機關事業編這種說法的,畢竟行政機關內部是沒有事業編制這一說的。而且,在改革的時候,已經停止對參公人員的審核登記,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參公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特殊的事業單位,具有一定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其與行政機關和一般事業單位的區別和聯系。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編制仍然在事業編制序列,然而卻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六條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
(二)不按照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迴避和辦理退休的;
⑶ 參公編制如何轉為公務員編制
參公人員如何轉公務員?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參公人員轉公務員的方法:
1、參加省級公務員考試、國家公務員考試
各省每年都有省級公務員招考,主要工作崗位設置在鄉鎮,部分崗位為公安幹警、法院、檢察院崗位等。如果是在鄉鎮工作的話還可以參加鄉鎮公務員考試,難度就更低了。如果事業編制工作人員要去參考,工作年限是有一定要求的。
2、參加各級副科崗位選拔(公選)
根據工作需要地級市或者縣政府會面向本地區或者全國,公開選拔副科級領導崗位或副科工作崗位(儲備幹部),這類考試要求報考人員最少具備3年工作經驗,年齡也有具體要求,總體來說,要求很嚴格。
參公人員的基本特徵
1、參公人員錄用、考核、晉級、工資待遇、福利與本地區公務員基本相同,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約束;
2、參公事業人員仍然保留事業單位編制,沒有列入行政編制,本身不是「公務員」身份(廣東,浙江,山東等除外),因為受編制限制,個別省份及地區參公事業人員不允許與行政機關相互流通。參公機關人員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可以與行政機關人員相互流通。
⑷ 參公單位的事業編制何去何從
法律分析:
1.公務員是行政編制,絕對的財政撥款.各類保障很完善. 2.事業單位人員是事業編制(包括參公事業) 其中參公人員享受公務員待遇. 事業單位按經費來源有三種事業編制. A.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的事業編.(最穩定) B.財政部分撥款單位的事業編.(次之) C.自收自支出單位的事業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二條 公務員達洞雹滲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納脊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肆沒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⑸ 參公單位經過機構改革變事業單位後原來人員怎麼辦
除了不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外沒有什麼過多的變化,具體的諸如福利待遇等根據單位調整而定,因為參公單位本來就是事業單位。於參公管理的法律依據是《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如團委、科協等,因其使用行政編制,但無具體行政職能,因此稱作參公群團機關工作人員;還有一類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此類單位多是黨政機關的下屬二級單位,比如檔案局、城管執法局等,雖是參照公務員管理,但是一般沒有行政編制而使用全額撥款事業編制。
(5)單位參公了事業編的人怎麼辦擴展閱讀
2006年8月,原人事部出台了《關於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詳細規定了符合參公事業單位的條件及其審批許可權、程序等。以上法律、規章的出台系統規定了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的審批和管理工作。2006年9月《關於印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名單的通知》的下發使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制度在實踐中開始落地生根。
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編制仍然在事業編制序列,然而卻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人員招錄必須遵守《公務員錄用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聘必須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一系列規定執行。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事業單位,經審批,才能取得參公管理的身份。
⑹ 事業單位改革了,參公的怎麼辦
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逐步改為行政機關或參公;承擔生產經營職能的,將逐步轉為企業;承擔公益服務功能的,將轉為公益類事業單位,突出公益服務職能,弱化事業單位屬性。所有改革將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後,其人員編制將分成三種類型:
1、過渡為公務員或參公身份。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關或參公單位後,其原來行使行政職能的在編人員,將統一通過過渡考試的方式,整體轉為公務員或參公身份。其餘人員將被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或保留到現單位(已剝離行政職能)繼續從事公益服務職能。
2、繼續保持事業編制。公益一類和大部分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將保持現狀,繼續保留事業編制。
3、取消編制轉為企業人員。部分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如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和高校,將逐步取消事業編制脫離體制,實行合同化管理。其餘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事業單位,主要以自收自支的為主,將全部轉為企業,人員編制除耐彎部分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外,其餘人員將全部取消編制,推向市場。
(6)單位參公了事業編的人怎麼辦擴展閱讀:
參公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特殊的事業單位,具有一定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其與行政機關和一般事業單位的區別和聯系。
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並畝擾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原則上,我國公共部門根據不同的編制類型實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制度,事業編制人員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參公事業單位就是我國編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個例外,也就是說,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編制仍然在事業編制序列,然而卻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第6條規定,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對人員進行登記、確定職務與級別、套改工資,並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對單位內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參照管理的單位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雖然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都實行公務員制度,但是一般來說,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公務員」,而參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參公人員」。
原人事部部長趙東宛在其題為《機構改革勢在必行》的報告中提到人員安排的途徑時指出,「從機構改革試點城市的情況看,可以採取以下途徑:一部分人員隨著改革轉移到經濟綜合監督等需要加強的部門;一部分人轉移到投資公司、行業協會和信息、咨詢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有大多數被分流到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