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業單位出租房屋怎麼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1、出租一方向承租的一方提供水、電、煤氣等,並按實際用量結算價款的,應作為轉售貨物,按規定徵收其稅。
2、出租方與承租方均為稅一般納稅人的,可由出租的一方按承租方水、電、煤氣的實際使用的量結算的價款開具稅專用。出租方應該如實的申報銷項稅金,承租方可依據此計算進項稅額。
3、出租方為小規模納稅人,承租方為稅一般納稅人的,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承租方水、電、煤氣的實際作用量結算價款,由稅務機關按規定的徵收率代開稅專用。
4、如出租方不按實際使用量而按定額與承租方結算水、電、煤氣等價款的,一律按『服務業—租賃業』徵收5%營業稅,並按規定開具普通,承租方不得據此計算進項稅額。」
房產承租方用於經營應繳納以下稅款:
房產稅:以租金收入12%計算繳納。
營業稅:以租金收入的5%計算繳納。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乘以城建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適用7%、5%、1%三檔稅率)和費附加率3%計算繳納。
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
印花稅:按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房產承租方為個人,用於居住,應繳納以下稅款:
房產稅:以租金收入4%計算繳納(根據財稅[2008]24號文件的規定)。
營業稅:以租金收入的5%計算繳納。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乘以城建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適用7%、5%、1%三檔稅率)和費附加率3%計算繳納。
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
印花稅:按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總而言之,如果我們在單位出租房屋交稅過程中不注意一些以上的事項,只會給我們一些損失,所以,要合理的進行單位出租房屋交稅議才能實現交易的安全。
②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如何納稅
根據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自2019年1月1日起,2018年新《個人所得稅法》調整和簡並部分所得項目,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調整為經營所得,取消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將其中屬於工薪性質、經營性質的所得,分別並入工資薪金所得、經營所得征稅。
1.征稅范圍
確定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主要依據是企業經營成果是否歸承包、承租人所有。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規定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的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不能按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的規定,在界定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時,應注意如下三點。
(1)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則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
①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2)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果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則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後,不能提供完整、准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並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徵收方式。
商業企業在職職工對企業下屬部門實行自籌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承包、承租經營方式,雖不是對整個企業的承包、承租經營,但其承包和經營的方式基本與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規定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相同。為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395號)明確:上述商業企業的在職職工從事承包、承租經營取得的所得,應比照「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應納稅額的計算
根據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這里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費用扣除標准(自2011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按月減除35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月減除5000元)。
(1)應納稅額的計算。
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以其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收入總額-減除費用標准×月份數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這里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是指在年終一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
(2)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處理。
通常,實行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應以每一納稅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納稅。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承包、承租經營不足12個月的,根據《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發布)的規定,應以其實際承包、承租經營的月份數為一個納稅年度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