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定崗定編
洛陽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豫辦〔2010〕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實施范圍
1、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市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列入事業機構管理序列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
2、事業單位在編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包括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3、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執行,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二、類別設置
5、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1)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6、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總量,按照國家有關行業崗位設置指導意見和本省規定的結構比例控制標准,以在編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為基數,由事業單位提出崗位設置意見,報主管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綜合確定。
7、事業單位三類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准如下:
(1)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佔主體,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
(2)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4)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5)推進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的覆蓋面。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8、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核准,事業單位可設置特設崗位,主要用於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9、根據我市實際,管理崗位分為7個等級,即由高至低分為四至十級職員崗位。事業單位現行的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四至十級職員崗位。
10、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確定。
11、事業單位承擔領導職責的職員崗位設置按照編制部門確定的單位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領導職數設置確定,其他承擔管理任務的職員崗位設置,應保持合理的結構比例。
12、事業單位中的黨群組織,除國家、我省和我市有具體政策規定外,原則上不單獨設置職員崗位,其工作人員在本單位已聘用的人員范圍內,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規定產生。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13、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為7個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至七級,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由高到低分為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由高到低分為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暫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
14、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根據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有關規定和行業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確定。
15、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設置,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區分正副高的,市、縣(市)區屬事業單位原則上可設至專業技術三級崗位。
16、市、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確需設置專業技術二級崗位,聘用享有盛譽、業內公認、貢獻突出,且符合任職條件的專家、學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
17、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市總體控制目標為:市屬事業單位為2∶4∶4;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為0.7∶4∶5.3;鄉(鎮)屬事業單位為0.5∶4∶5.5。
18、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之間的結構比例,具體控制標準是: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7,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19、根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工作性質和專業技術工作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專業技術崗位的主系列崗位,其他需要設置的專業技術崗位為輔系列崗位。輔系列崗位的等級設置一般應低於主系列崗位的等級。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20、工勤技能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由高到低分為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崗位。
21、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22、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市總體控制標准為25%左右,其中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市總體控制標准為5%左右,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置。
(四)特設崗位設置
23、特設崗位是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不受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或特殊情況消失後,按照崗位核准許可權予以核銷。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24、特設崗位的設置經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或市直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25、按照嚴格控制、嚴格審批的原則,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特設崗位,並填寫《洛陽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審核表》:
(1)承擔國家、我省或我市重大研究項目或課題,本單位工作人員無法滿足工作需要,急需引進高層次人才的;
(2)引進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以及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等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及高技能人才,本單位相應等級崗位無空缺的;
(3)符合行業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有關特設崗位設置具體規定的;
(4)其他確需設置的。
四、基本條件
(一)崗位基本條件
26、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27、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8、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1)四級職員崗位,須在五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六級職員崗位,須在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五級職員崗位,須在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3)七級職員崗位,須在八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八級職員崗位,須在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九級職員崗位,須在十級職員崗位上工作滿三年以上(不含按有關規定確認為九級職員的)。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29、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國家、我省和我市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專業技術三級、四級崗位原則上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五級、六級、七級崗位原則上應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八級、九級、十級崗位原則上應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十一級、十二級、十三級崗位原則上應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0、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必須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1、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具體任職條件,由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按照本實施細則及行業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32、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由省實行總量控制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33、專業技術三級崗位由市實行總量控制和管理。專業技術三級崗位的任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對我市科學技術發展做出重大貢獻,並為我市創造出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專業技術人員;
(2)全市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社會科學等領域或行業的學術技術領軍人物,市級以上重點學科、研究室、實驗室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3)其他為我市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業內公認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34、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員見習、試用期滿,並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可確定為五級崗位。
五、審核程序
35、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制定崗位設置方案,主要包括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本單位職能、編制總數、內設機構數、各級領導職數、擬設各類別各等級崗位名稱與數量等內容。同時填寫《洛陽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表》;
(2)將崗位設置方案和審核表按管理程序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3)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主要包括方法步驟、時間進度、組織領導機構、競聘辦法、監督措施、崗位考核等內容。編寫崗位說明書,明確崗位名稱、崗位編碼、受聘人員的基本條件、工作項目與崗位職責、工作數量與質量標准等;
(4)廣泛聽取單位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5)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6)公布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和崗位說明書並組織實施。
36、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准制度。具體核准許可權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市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市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市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2)縣(市)區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市人事行政部門核准;縣(市)區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市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37、對單位規模小、人員數量少、分布較分散的事業單位,可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等級限額內集中調控、集中管理。
38、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是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39、專業技術三級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1)按照隸屬關系,事業單位將符合專業技術三級崗位聘用條件的人選經縣(市)區或主管部門報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人選審核確認後,由單位聘用。
40、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管理許可權申請變更,並填寫《洛陽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變更表》:
(1)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並,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2)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六、崗位聘用
41、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家、我省和我市的有關規定,以及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崗位的種類及各等級崗位的數量要嚴格控制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范圍內。
42、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應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聘用條件一般不得低於國家、我省和我市規定的基本條件。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3、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和工作需要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
44、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我省和我市有關規定,使事業單位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崗位。
45、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可根據國家、我省和我市的有關規定,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現有人員確定不同類別、不同等級的崗位,並變更聘用合同相應的內容。
46、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狀況逐年逐步到位。
47、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崗位聘用並簽訂聘用合同後,應寫出書面工作總結報告,填寫《洛陽市事業單位崗位聘用情況審核備案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進行認定。對符合政策規定,完成規范的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其聘用人員應根據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待遇。
七、監督管理
48、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要加強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49、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做好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50、事業單位根據本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等級等要求,自主設置本單位的具體工作崗位,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崗位聘用和簽訂聘用合同等工作。
51、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在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調整聘用職務等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相應責任。對不按政策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不予認定崗位等級、不予審批工資。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並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八、組織實施
52、在事業單位推行崗位設置管理制度,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創新,是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的重要措施,是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實行聘用制的前提,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復雜性,妥善處理好實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實施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53、有行業崗位設置指導意見的,要按照國家和我省、市的規定以及行業指導意見,做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沒有行業崗位設置指導意見的,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可參照相近行業指導意見執行;其他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我省和本實施細則的精神執行。
54、有條件的縣(市、區)、部門和事業單位應建立崗位設置管理信息資料庫,運用計算機信息化技術,提高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規范化水平。
55、各縣(市、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根據國家、我省有關規定,以及行業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和本實施細則,制定本縣(市、區)、本部門具體的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方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後組織實施。
56、本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