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主要變化有哪些
一、新《事業單位的會計制度》的主要變化
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在繼承原有制度的基礎上,又在很多方面有重大的創新和突破,主要變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相關法規政策的一貫性方面的變化
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注意了相關法規政策的一貫性,在國庫集中支付,部門預算、政府收支分類、以及國有資產管理、財政改革等相關方面有了新的增加。將相關的財政法規和會計規范有效地結合,有利於各項財政改革的政策的落實貫徹。
(二)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的引入
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事業單位依據單位的相關規則制度來決定是否要計提折舊,創新了「虛提」這就和攤銷的處理方法,在計提折舊和攤銷時的資金不計入支出。減輕沖減非流動基金。這種引入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的處理方法,既有利於反映事業單位資產隨著時間推移產生的價值消耗情況,又沒有影響單位的支出預算口徑,為事業單位的內部成本核算提供了有效地數據支持,促進其在資產管理理念和原則方面的創新發展。
(三)將基本建設數據並入到「在建工程」科目中
舊制度要基本建設數據長期「游離」會計「大帳」。新的制度要求在基礎建設投資方面,按照基本數據建設單獨建賬核算的同時,將基礎數據建設的相關數據並入到會計「大帳」中。這一新的規定為事業單位全面防範和降低財務風險、加全面加強資產負債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對事業單位的會計信息完整性有促進作用 。
(四)加強了對財政投入資金的會計核算
新的制度增設了「財政補助解余」、「財政補助結轉」兩個科目,對財政補助收入的核算口徑做出了新的制度界定,明細核算事業支出科目中財政補助支出的單獨核算。對財政補助結余、財政補助結轉、財政支出情況、財政補助收入的流程過程設計明確的處理方法。加強對財政資金的精細化和科學化管理,發揮財政投入資金會計核算。
(五)規范非財政補助結余、結轉及其分配的核算
新制度設定了「經營結余」、「事業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等科目,將非財政補助資金結轉、結余的形成和分配情況進行進一步核算, 並對其分配情況設計科學的賬務處理流程。這種規定符合專款專用、財政結轉結余等部門的預算管理規定,有助於促進事業單位的可持續發展,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的額分配和支出行為。
(六)強化了資產的入賬和計價管理
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對事業單位中普遍存在的接受捐贈、相關資產不入賬、以及無償調入資產口徑不統一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在這種情況下的新的資產計量原則,要求在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沒有相關憑據的情況下,按照名義金額入賬的方式將所取得資產進行入賬。此規定有利於事業單位資產及時入賬,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七)完善了會計科目體系和科目使用說明
按照此次改革的要求,新《事業單位跨級制度》對現行制度下的會計科目體系做出了全面改進、梳理、新增和取消了部分科目,修改了個別科目的名稱,同時明細了科目設置、完善了和科目的核算內容、涉及賬務處理或經濟業務的處理內容,為會計視野單位的實物操作提供全面科學的依據。
(八)對財務報表體系進行了系統改進
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改進了財務報表體系,增加了「財政補助收支表」。取消了資產負債表中原有的收入,該金收支結構,既全面反映了事業單位一定時期會計科目的收入、支出面貌,又可反映事業單位年度非財產補助結余的分配情況和形成方式。
② 最新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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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時 效 性】有效
【法規名稱】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法規分類】會計
【頒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頒布日期】1997
【實施日期】1997
【正 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第一部分 總說明
一、為了貫徹《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試行),規范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特製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規定適用特殊行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制度;事業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制度;已經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事業單位,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執行。
三、國有事業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報經費,並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 為主管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級單位領報經費,並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向上級單位領報經費,並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沒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以上三級會計單位實行獨立會計核算,負責組織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全部會計工作。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實行單據報賬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四、事業單位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各單位不得打亂重編。
五、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
六、事業單位會計檔案的管理,按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有關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會計核算事宜,按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辦理。
七、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未經財政部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制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1988年發布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廢止。各地區、各部門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度的會計制度,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應停止執行。
第二部分 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略)
二、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
第101號科目 現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
2.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現金數額。
3.事業單位應設置「現金日記賬」,出納人員根據原始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計算當日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並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並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現金收入業務較多,單獨設有收款部門的單位,收款部門的收款員應將每天所收現金連同收款收據副聯編制「現金收入日報表」,送會計部門的出納員核收;或者將所收現金直接送存開戶銀行後,將收款收據副聯、「現金收入日報表」和向銀行送存現金的憑證一並交會計部門的會計員核收記賬。
4.有外幣現金的事業單位,應分別按人民幣、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單位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由會計部門統一在銀行開戶,避免多頭開戶。
2.事業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銀行存款數額。
3.事業單位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以及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終時,單位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應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屬於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有外幣存款的事業單位,應在本科目下分別按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事業單位發生的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應按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將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並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摺合率。年度終了(外幣存款業務量大的單位可按季或月結算),事業單位應將外幣賬戶余額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摺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余額。調節後各種外幣賬戶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列入事業支出項目。
第105號科目 應收票據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從事經營活動銷售產品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2.事業單位收到應收票據,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等有關科目。應收票據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應收票據未到期數額。單位持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扣除貼現息後的凈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同息部分,借記「經營支出」 科目,按應收票據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
3.事業單位應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每一應收票據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額.、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額等資料。
第106號科目 應收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提供勞務、開展有償服務及銷售產品等業務應收取的款項。
2.發生應收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待結算應收賬款的累計數。
3.本科目應按債務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108號科目 預付賬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購貨、勞務合同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
2.事業單位預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購物品或勞務結算時,根據發票賬單等所列的金額,借記「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補付的貨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貨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尚未結算的預付款項。預付款項業務不多的單位也可以將預付的賬款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科目的借方,不設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110號科目 其他應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以外的其他應收、暫付款項。包括:借出款、備用金、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
2.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各種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尚未結算的應收款項。
3.本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債務人設置明細賬。
第115號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庫存的物資材料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事業單位隨買隨用的零星辦公用品,可在購進時直接列作支出,不適用本科目。
2.材料入賬價值的確認:
(1)購入材料,應以購價、運雜費作為材料入賬價格。單位購入的自用材料,按實際支付的含稅價格計算。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於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的,其購進材料應按實際支付的含稅價格計算。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於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的,其購進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稅價格計算。
(2)材料出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3.科目使用方法:
(1)購入自用材料並已驗收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購進材料並已驗收入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屬於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購入非日用材料並已驗收入庫的,按照采購材料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按專用發票上記載的就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按采購成本(不含稅)借記「事業 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事業單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發生盤盈、盤虧等情況,屬於正常的 溢出或損耗,按照實際成本,作增加或減少材料處理,其中屬於經營用材料同時相應 減或增加「經營支出」,屬於事業用材料應沖減或增加「事業支出」。
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為事業單位材料的實際庫存數。
6.本科目應按照材料的保管地點、材料的種類和規格設置明細賬,並根據材料的收、發憑證逐筆登記。
第116號科目 產成品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生產並已驗收入庫產品的實際成本。從事勞務活動的單位,其勞務成果可視同產成品核算。
2.生產完成驗收入庫的產成品,借記本科目,貸記「成本費用」科目。產品出庫銷售時,按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計算實際成本,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產成品的實際成本。
3.清查盤點出現產成品盤盈或盤虧,作增加或減少產成品處理。盤盈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盤虧時,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產成品的種類、品種和規模設置明細賬。
第117號科目 對外投資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通過各種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2.事業單位購入各種債券形成的對外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事業單位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按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屬於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不含增值稅),貸記「材料」,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扣除材料賬面價值與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的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對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含稅)貸記「材料」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與材料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入的無形資產,按雙方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賬面原價,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事業單位以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 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3.事業單位轉讓債券以及到期兌付的債券本息,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實收金額與賬面金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同時,調整事業基金的明細科目。
4.本科目應按債券種類和投資對象進行明細核算。
第120號科目 固定資產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2.事業單位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准和分類,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核算依據。
3.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按下列規定的價值記賬。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購置車輛按規定支付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
(2)自製的固定資產,按開支的工、料、費記賬。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後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安全價值入賬。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4.本科使用方法:
(1)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事業支出」、「專款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2)單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租金 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 記「銀行存款」科目。
(4)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5)因報廢、毀損及盤虧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按減少固定資產的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列入專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購基金。
(6)出售固定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同時按原價「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7)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5.事業單位應按固定資產分類設置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124號科目 無形資產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
2.事業單位購入或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支出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3.各種無形資產應合理攤銷。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購入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時,應一次記入「事業支出」科目,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對於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無形資產應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攤銷時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單位向外轉讓已入賬的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事業支出--其他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對外投資轉出無形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5.本科目的期末余額為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的價值。
6.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類別設明細賬。
(二)負債類
第201號科目 借入款項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
2.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本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歸還的借入款余額。
4.本科目應按債權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202號科目 應付票據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對外發生債務時所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2.單位開出、承兌匯票或以匯票抵付貸款時,借記「材料」、「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借記有關支出或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銀行支付本息通知時,借記本科目和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各單位應設置「應付票據備查簿」,詳細登記每一應付票據的種類、號數、簽發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收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額等詳細資料。應付票據到期付清時,應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第203號科目 應付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購買材料、物資或接受勞務供應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本科目適用於實際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
2.單位購入材料、物資等已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時,應根據有關憑證,借記「材料」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提供的勞務而發生的應付未付款項,應根據供應單位提供的發票賬單,借記有關支出(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單位償付應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單位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抵沖應墳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票據」科目。
4.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設明細賬。
第204號科目 預收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預收的款項。
2.單位預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貨物銷售實現(勞務兌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作相反會計分錄。
3.預收賬款業務不多的單位,也可將預收的賬款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的貸方,不設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購買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207號科目 其他應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籌退休金、個人交存的住房>------------------------------------------------------------ Transfer interrupted! 暫收款項,借記「銀行存款」、「事業支出」、「經 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應按應付、暫收款項的類別或單位、個人設置明細賬。
第208號科目 應繳預算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收入。應繳預算收入主要包括: 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財物變價收 入和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
2.取得應繳預算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 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應繳預算款項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209號科目 應繳財政專戶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上繳財 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範圍按財政部規定辦理。
2.收到應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上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 算外資金結余時,借記「事業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210號科目 應交稅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應交納的各種稅金。各單位應按所交納的稅 金種類進行 明細核算。其中屬於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其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置「進項稅 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等專欄。
2.單位一般在月份終了,計算出應交納的稅金(除一般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 時,借記「銷售稅金」、「結余分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交納稅金時,借記本科 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有關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核算,詳見「材料」科目 說明。有關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核算,詳見「經營收入」科目說明。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為多交的稅金,貸方余額為應交未交的稅金。
(三)凈資產類
第301號科目 事業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滾存結余資金等。 本科目應按核算的業務內容下設「一般基金」和「投資基金」兩個明細科目。「一般 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滾存結余資金;「投資基金」用以核算對外投資部分的基金。
2.年終,單位應將當期未分配結余轉入本科目,借記「結余分配」科目,貸記 本科目(一般基金)。對於項目已經完成的撥入專款結余,按規定留歸本單位使用的, 轉入本科目核算,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基金)。
3.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時,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對外 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投資基金);同時按固定資產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 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4.用材料、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302號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購入、自製、調入、融資租入(有所有權的)、接受 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購入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 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租金,借 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 本科目。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盤 虧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出售、對外投資轉 出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第303號科目 專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的收入、支出及 結存情況。
2.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種類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修購基金、 住房基金等。
3.提取醫療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經營支出--社會 保障費」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醫療基金」科目。提取修購基金時,借記「事 業支出--修繕費、設備購置費」或「經營支出--修繕費、設備購置費」科目,貸 記專用「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殘值變價收入轉入時,借 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清理費用時,借 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終,事業單位按規定比例從當年結余詈提職工 福利基金時,借記「結余分配--職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事業單位收 到各項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 貸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對於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單位應設置輔 助賬進行登記並核算其繳納、使用及餘存情況。
4.使用專用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5.期末,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單位專用基金結存數。
6.本科目應按專用基金種類設明細賬。
第306號科目 事業結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除經營收支外各面收支相抵後的余額(不含 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
2.期末,計算結余時,應將「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 位繳款」、「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 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 貸記本科目;將「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 (非經營業務)」、「對外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 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 「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
3.本科目貸記余額為當期實現的結余。
4.年度終了,單位應將當年實現的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後, 本科目無余額。
第307科目 經營結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經營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
2.期末計算經營結余時,應將「經營收入」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經營 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 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銷售售金」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實現的經營結余,如為借方余額,則為經營虧損。
4.年度終了,單位應將實現的經營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後本 科目無余額。如為虧損則不結轉。
第308科目 結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當年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
2.本科目一般應設置「應交所得稅」、「提取專用基金」等明細科目。有所得 稅繳納業務的單位計算出應交納的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 稅金」科目。單位計算出應提取的專用基金,借記本科目(提取專用基金),貸記「 專用基金」科目。
3.年終,應將當年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全數轉入本科目,借記「事業結余」、 「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貸方余額,為未分配結余。
5.分配後,單位應將當年未分配結余,全數轉入「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 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6.單位年終結賬後發生以前年度會計事項的調整或變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結余 的,凡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直接通過「事業基金」科目進行核 算,並在會計報表上中以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