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是指什麼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根據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 137—90》,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居住小區及小區級別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居住用地R),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一類為居住區及其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
(1)公益事業項目用地指的是哪些擴展閱讀:
最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分類標准和舊的用地分類標准對比分析如下: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務設施用地,其核心內涵在於必須控制以保障滿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務設施,分為 9 個種類:
1、「行政辦公用地」將原國標「行政辦公用地」縮小范圍,僅包括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等非營利性設施用地,市場經濟體制下轉軌為商務辦公的設施用地則歸入本標准分類的「商務設施用地」中。
2、「文化設施用地」將原國標「文化娛樂用地」縮小范圍,僅包括圖書、展覽等公益性文化活動設施用地。原標准「新聞出版用地」、「文化藝術團體用地」、「廣播電視用地」的報社、出版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
除了事業單位的辦公設施用地以外,納入本方案「藝術傳媒產業用地」,原標准「廣播電視用地」的轉播台、差轉台等用地納入本方案「廣播電視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