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役軍人安置有什麼政策,可以安排到哪些單位
退役士兵安置,是國家對軍人的一項保障政策。軍人服役期滿退役,原則上回原籍地,由民政、武裝、人事部門負責接待安置。退役士兵是按工勤人員安置的,而行政部門工勤人員只出不進,工勤編制只減不增,因此,地方政府安置時,大多考慮安置在事業單位及國企、央企,要求安置率不低於80%。『貳』 現役軍人能安排當地事業單位嗎
一、國家的態度
要尊重要重視,軍隊轉業幹部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建設的重要力量。為國家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二、安置方式
1、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2、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三、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四、安置地點
一般由其原籍或櫻檔岩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隨軍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2、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4、夫婦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蠢爛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五、安置政策
1、擔任師級職務的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且軍齡不滿20年的,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
2、擔任團級職務的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3、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4、自願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德才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領導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5、國家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數的15%增加行政編制,所增加的編制主脊御要用於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六、轉業考試
1、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
2、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3、到事業單位的,給予3年適應期。
『叄』 事業單位改革退伍軍人怎麼辦
1、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 勞動合同 或者 聘用合同 。 2、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或旁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3、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三十五條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准,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游伍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神團或,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肆』 退伍軍人安置無編制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按照目前的軍隊轉業或者退伍安置政策規定,營職以上轉業幹部一般可以帶編制安置到機關當公務員,連職以下轉業幹部一般可以帶編制安置到事業單位工作,而退伍兵分配到事業單位後原則上是不會有編制的,立功人員則另當別論。想要帶編制只能通過考錄這個途徑先列入編制內,因為現在機關、事業單位都是「逢進必考」,而安置是有各種各樣的安置方法,並不是一定會安排到事業單位帶編制的工作。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的企業,崗位有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六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軍人;對依照本法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出現役軍人,應當按照國家安置任務和要求做好落實工作。同時還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接收安置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伍』 退伍兵安置到事業單位應該有編制嗎
法律法規上沒有明確的規定。
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的公司,職位有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退役士兵按照《退伍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可以安置到事業單位的編制中,但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退伍士兵原為部隊士兵戰士,根據其服役年限、服役種類、榮譽退役還是解除現役職務,或殘廢等級,按照法令規定有資格享受退伍士兵法所規定的利益或特權。
《退伍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條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5)軍人安置事業編怎麼辦擴展閱讀:
退役安置的原則
1、「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
「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是我國幾十年退役安置工作的經驗總結。1958年頒布的《關於處理義務兵退伍暫行規定》,1984年通過的《兵役法》,1987年頒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都明確規定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
可見,這不僅是我國安置工作從1958年以來一直遵循並行之有效的基本原則,而且是我國今後相當長一段時期里仍然要遵循的基本原則。
2、妥善安置原則
軍人退役後,在培養職業能力和改變生活方式方面,需要有一個過程。退役安置就是為完成這一過程創造必要的條件。為此,需要遵循妥善安置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與退役安置有關的各方面,包括軍隊、地方政府、機關團體企事業等接收單位,都要採取積極的態度妥善做好退伍安置工作,使退役軍人盡快地實現就業,投入生產,生活等方面得到照顧,順利地重返社會並適應社會生活。
3、區別對待原則
一是根據不同退役性質區別對待。這一原則體現在具體工作中就是區別轉業、退伍和復員等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安置辦法。
二是根據在軍隊中的表現區別對待。為鼓勵士兵獻身國防,建功軍營,對於在服現役期間立功受獎的退役士兵,安置時享受優待、優先和照顧是理所應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法規政策在這方面都有明確規定。如農村義務兵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可以享受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