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在編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工資福利標準是怎樣的
待遇可能搖少一大半,獎金福利看單位怎麼個核演演算法,有的人性化的好點,有的是根本沒有的。
這個非常不好說,工資和福利是兩類事物,工資很多的時候是當初進來是確定的。福利應該是工資之外可以享受到的一些待遇之類的。
這兩個東西跟你所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有著直接的關系。有的會與正式員工一樣待遇,有的會有一定的差距。這個不是你說爭取就爭取的,畢竟現在工資福利在正常財政支出上有一定局限的,特別是臨時聘用人員的工資是走單位哪個經費途徑也是很難說的。不像正式工作人員是通過財政光明正大、理所當然的支付工資。
檔案沒有專門針對非在編人員,所以一般是參照勞動法,然後就是要看你們領導了。我這里工資參照發,福利看績效。
1,事業單位的員工分為正式工(也就是公務員)以及臨聘工(合同工),如果是正式工,那其適用《公務員法》,如果是臨時工,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蔽巧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宏李鍵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2,如果是臨時工,發生工傷以後,也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去當地的社保部門去做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以後,在去做工傷鑒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擾散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與該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即可申請加入該單位的工會。
目前通過勞務派遣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則只能加入勞務派遣公司的工會。
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工資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以及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而定;
一、一般最低工資的標準是每兩年調整一次;
二、工資的增長要與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水平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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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最新訊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漲工資 養老金待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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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國家人社部、財政部印發《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2015年12月前已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提高養老金,總體水平為2015年度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盡管國家層面的方案已在4月中旬出台,但目前除上海在5月31日公布實施細則外,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層面的執行方案尚未明確。河南省 *** 正在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等待,但養老金提高部分均從2016年1月補發,敬候佳音。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