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生活補貼發放標准
一、職工生活補貼發給范圍
(一)凡在國營、地方國營、公私合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部門中的吃國家供應糧和以燒煤炭為主的職工,均按本規定發給生活補貼。
(二)對於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凡是工資加年終分紅高於國營企業同類人員的,不給補貼;凡是低於或者與國營企業同類人員持平的,根據本單位的經濟能力,可酌情給予補貼,補貼金額不得高於同類國營企業人員標准,但虧損的單位可以不補貼。
(三)合同工、臨時工和試用人員,從糧煤提價之日算起,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個月以上的,按本規定標准發給補貼,直發到辭退為止。工作不滿1個月的不予補貼。
(四)下放勞動鍛煉幹部、參加學習職工和休養的職工和退休的老工人,可給予補貼。
(五)在農村工作的國家職工及其家屬(非農業戶),家庭生活費用依靠職工本人工資收入供養的,並按國家統購價格從當地生產隊購買糧食的。
(六)在上述范圍內行政十四級和相當於這一級以下的幹部和工人,凡是按家庭人口總收入平均在20元以內的給予補貼。
(七)下列人員不發給生活補貼:
1.職工家庭成員中有十三級以上幹部或相當於十三級以上的幹部;
2.十四級以下的幹部及職工,其家庭成員固定工資收入每人每月平均在20元以上的;
3.糧、煤提價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
4.由生產隊供應糧食的亦工亦農人員;
5.糧、煤沒有調價的黑河專署所轄呼瑪、孫吳、遜克、愛輝、嘉蔭等縣境內工作的職工;
(八)這次煤炭沒有調整的鶴崗、雞西、雙鴨山、勃利、依蘭、;通河、木蘭、方正、富錦、綏濱、撫遠、饒河、樺川、肇源、巴彥等地享受生活補貼待遇的職工和燒木拌、茅柴、原油、天然氣、煤氣的職工,只發給糧價補貼。
(九)凡是從糧、煤提價之日起,按本規定發給生活補貼的職工,其補貼標准和人數不再調整和變動。現在不應發給的職工,以後不再發給。
(十)享受生活補貼的職工調動工作後,不論其家屬是否隨同遷移,均按調入地區的規定執行。
(十一)對城鎮居民中沒有職工的救濟戶,在糧、煤提價以後,由當地民政部門在救濟上給予適當照顧。
二、職工生活補貼標准及發放辦法
(一)生活補貼標准,按職工家庭實有人口計算發給。每人每月糧價補貼金額為二角九分,煤價補貼金額為一角四分。
(二)雙職工或多職工的家庭,只享受一份生活補貼,由一方的單位發給,其他職工可列為家庭人口計算。
(三)職工家庭人口,系指職工同居的家庭成員和雖不同居但住在糧、煤調價地區由職工本人供養的家屬。
(四)在貫徹執行本規定時,必須核實職工家庭人口,以免重復享受或遺漏。
(五)補貼金額按機關,企業單位職工家庭總人口計算,按上述標准補貼後,剩餘部分留作單位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基金,必要時地方政府可以酌量情況,進行調劑。
(六)生活補貼費的經費;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由財政廳另行核給指標;企業單位因中央在分配1965年財務指標時,已考慮了這個因素可由企業成本(商品流通費)開支。這項經費暫時計入工資總額。
B. 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包括哪些內容
分析如下:一、基本工資;二、績效工資;三、津貼補貼;四、其它工資。C. 事業編有哪些福利
事業編有以下福利: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攜戚乎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3、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4、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事業單位工資構成:
1、崗位績效:崗位工資+績效獎金,這部分國家現在正在開始規范,目標在於達到按崗取酬,按業績取酬。
2、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補貼仔輪。像職務補貼、住房補貼、交通補貼、通信費、防暑降溫等等。
法律依據:《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辯悉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D. 事業單位津貼補貼有哪些
1.在事業單位中的津貼補貼主要包括職務補貼、住房補貼、交通補貼、通信費、防暑降溫、獨生子女、副食補貼等等,這部分因政策和資金的來源不同,有國家制定、省制定、行業制定、單位制定的,都可以歸到這一類里。
2.對於那些比較貧困的或者邊緣地區人員給予相應的補貼,是根據社會發展和地理環境來作為參考的,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人員可以拿到相應的補助。根據發展變化情況,對艱苦邊遠地區每5年評估調整一次。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對於一些在苦、臟、累、險及其他特殊崗位的人員需要給予特殊崗位的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津貼補貼有哪些
E. 事業單位的津貼補貼包括哪些
津貼和補貼:是指基本工資外,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補貼。x0dx0a(1)國家統一津貼補貼:是指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出台的津貼補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x0dx0a(2)規范津貼補貼:是指根據〘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規定,並歸地方和部門原自行發放津貼補貼和獎金項目後設立的津貼補貼。x0dx0a(3)改革性補貼:是指根據推進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的需要,通過轉化原有用於職工福利待遇的資金,向職工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包括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補貼、交通補貼等。x0dx0a(4)獎勵性補貼和其他:是指除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規范津貼補貼、改革性補貼之外發放的獎勵性補貼和根據中央組織部、原人事部〘關於印發〖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的通知〙(中組發〔2008〕2號)規定發放的獎金。
F. 事業單位福利待遇通常有哪些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福利待遇通常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6)事業單位職工補貼有哪些擴展閱讀:
關於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的規定,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對以前的財務規定進行調整: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已經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再列作職工福利費管理。
2、其他屬於福利費開支范圍的傳統項目,繼續保留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比如: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職工困難補助、福利部門人工費用等。
3、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職工療養費用、防暑降溫費、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及維修保養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范圍。
4、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過去未明確納入職工福利費范圍,《通知》印發後,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作為「各種津貼和補貼」,明確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如按月按標准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相關支出則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5、對於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明確納入工資總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