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考核審查表上面的意見欄怎麼填寫
意見通常都填寫「同意」然後填寫日期、蓋章。
這種表格里的審查欄報考人不需要管,都是需要發表單位進行審核,或者原工作單位、社區等單位蓋章。
招聘范圍、條件及程序
第一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二條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四條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劃;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身體檢查;
(六)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五條招聘計劃由用人單位負責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招聘的崗位及條件、招聘的時間、招聘人員的數量、採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六條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年度招聘計劃須報人事部備案;國務院各部委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並報人事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省(區、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並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地(市)、縣(市)人民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第七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公開發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應當載明用人單位情況簡介、招聘的崗位、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應聘人員條件;招聘辦法;考試、考核的時間(時限)、內容、范圍;報名方法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用人單位或組織招聘的部門應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