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業單位怎麼改革
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遵循有利於增強事業單位活力、有利於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協調發展、有利於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的原則,通過改革試點,實現事業單位的體制創新、機制創新和制度創新,為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積累經驗,探索路子。
主要內容
1、推進生產經營服務型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試點。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事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將生產經營服務型事業單位改為企業,使之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企業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
2、調整事業單位布局結構的試點。按照總量控制、優化結構、區域覆蓋的原則,採取聯合、撤並、改組、轉讓等形式,調整布局結構,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規模效益和整體功能。
3、搞活事業單位運行機制的試點。本著「脫鉤、分類、搞活」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轉換事業單位管理機制、組織機制,引入競爭、激勵和風險機制,擴大事業單位自主權,增強事業單位活力。
4、加快國有事業單位戰略性改組的試點。要探索利用外資、合資、合作或股份制等多種形式舉辦和發展事業單位,實行事業單位舉辦主體和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要對國有事業單位實行戰略性改造、改組和調整,實現國有事業單位實現形式的多樣化。
事業單位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既關繫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又關繫到廣大事業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在試點工作中一定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確保改革試點工作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各級編制部門要認真做好政策指導、組織協調和其他各項服務工作,要加強與組織、人事、財政、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的協作,確保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工作取得預期成效。
② 事業單位如何改革
事業單位的改革分三個方向。
第一個方向就是履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立為行政單位。這部分唯數不算是很多。但是在一些行政機關中確實有一些行政跟事業的混編混崗的現象。改革會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在實際的改革過程中,一些地區採取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在單位性質改變的同時個人的身份狀態會繼續延續,保證有效地平穩地推進改革!
③ 鄉鎮政府下屬的全額事業單位會怎麼改革人員會被撤編嗎
事業單位改革一直是事業單位職工關心的話題,關繫到自身的待遇、編制、前途,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轉企合並,不再佔用編制,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或將劃分到公務員序列中,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劃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
網友B:原來一個地方市公路管理局挺厲害的,建設、路政管理、養護、費收。嗯,改革後,建設權利、行政審批收回交通局,路政管理收回綜合執法支隊、費收取消,只剩一個養護。
網友C:懂的人自然懂。像上次一份方案裡面發的一個什麼城市發展服務中心,裡面的單位合並起來,我都不敢想像權利有多大?還歸市政府直屬。。。總體來看還是往好的方向。
④ 事業編制2021年如何改革
很多事業編轉為企業,轉為企改制,同時相應的事業編制也取消,簽訂勞動合同,改革完成之後,人員將有以下變化。
第一、工資待遇「變動大」。
第二、編制變化。事業單位改革後,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額,逐步轉為企業,對公益服務類更是強化公益屬性。
第三、事業單位改制後,高校、公立醫院、工勤崗、技術崗等群體雖然大部分編製取消採用合同制,但對這些人而言機會更大了。
第四、晉升。改制後,事業單位公益屬性將更加強,行政級別有些單位待遇勢必提高。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已規定有編制標準的,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編制標準的執行方案。
國家對事業單位未規定編制標準的,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制定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編制標准及執行方案時,應充分聽取財政部門的意見。
⑤ 街道辦事處事業編制(管理崗位)會怎麼改革,會參公嗎
街道和鄉鎮屬於同級政府,改革方式大致相當。首先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本輪機構改革,省市縣鄉四級的機構和編制都實行「限額管理」,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嚴禁超限額設置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按照規定嚴格設置。 不存在因改革大面積置換參公或行政編制「逆向流動」的現象 。
因此,像題主所說的事業管理崗轉參公,基本不可能。一方面是因為上述的編制總控影響,另外一方面參公事業編本身就要取消。本輪機構改革,行政類事業單位全部被納入清理范疇,剝離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職能相近的行政機關。今後,除執法類機構外,不再單設或增設行政類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沒有行政職能,就失去了參公的依據,參公編製取消勢在必然。既然參公都要取消了,更加不可能再允許其他身份的事業編轉參公。
街道辦在行政規劃上,和鄉鎮一樣,機構改革也是參照鄉鎮進行改革。
鄉鎮和街道的事業單位,都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應縣(區)局設置的。承擔的職能,有行政職能,有執法職能,有管理職能,也有公益服務職能。由於行政級別關系,鄉鎮的事業單位即使承擔行政職能,也不可能設置為行政機關。
街道和鄉鎮事業單位改革,參照市縣改革同步推進,實行事業綜合改革。由於縣區級以上將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不再參公。如此一來,街道和鄉鎮的事業單位也將取消參公的可能,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不管管理崗位,還是其他崗位,事業人員將來都不再參公。
街道和鄉鎮事業單位綜合改革,將統一成立行政執法中心、政務服務中心、 社會 事務綜合中心。行政執法職能確定為事業單位,但在新的《公務員法》修正草案中,提出了「行政執法公務員」的概念,行政執法事業單位能否單獨成為參公單位,有待修正案正式頒布實施之後,按照實施細則規定進行規范。
鄉鎮財政所工作人員怎麼改??了
街道屬於區委區政府派出機構, 事業編制(管理崗位)不會參公。
參公在本質上屬於行政編制,街道的行政編制較少,總量控制很嚴格,不會將管理崗過渡為參公,目前街道事業管理崗人員較多,但是上升渠道有限,提拔為事業副科,然後在調任至行政崗位,成為班子成員,這基本是上升的基本路徑。 事業編制人員多,提拔崗位少,這就造成了最近10年鄉鎮街道管理崗人員積壓偏多,以80後、90後為主,這些人一方面不能提拔,也不能進職稱,只能在9級崗位上,待遇較低。
目前有效的解決途徑:一是放寬調任條件, 探索 提拔調任,讓符合條件的優秀事業人員可以直接提拔調任至行政副科崗位;二是遴選中加大事業崗位的遴選力度,讓年輕幹部有上升渠道、有盼頭;三是實行管理崗職員晉級,類似於公務員的職務與職級並行政策,把事業人員的級別提上去、待遇提上去。
街道辦對應的同級政府就是鄉政府。
鄉鎮政府事業編主要集中在七站八所四中心等單位,這些單位有的是縣局派出單位,比如財政所、國土所、獸醫站等,有的是鄉鎮內設機構,比如經濟發展中心、農業服務中心、民政站等,有的鄉鎮事業編幹部編制可能在一個沒有實際存在的事業單位,也就是我們說的混編混崗事業人員,也有可能在鄉鎮的各個內設部門內工作。
鄉鎮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基本上都被劃為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像財政所、自然資源所、司法所、統計站等並沒有被劃為行政類事業單位,雖然他們工作性質幾乎和局機關工作相同。
將七站八所合並成為執法中心,但是編制還是事業編。
街道是公務員單位,不存在下轄其他各類所站的情況,因為各類專業局就在縣上…等這次改革後,若要嚴格履行改革標准,那崗位上的事業編人員只能被分流到其他崗位,繼續從事事業編的本職工作。
街辦下屬某服務中心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參公。
分流了!街道就是公務員了!沒其他編制!以後也沒有參公編制!
一般來說,現在的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改革均屬於減員增效的改革,都要減少公務員或參公編制數量。街道辦事業編也一樣,會分流,大部分事業編會保留,但也會有一部分管理崗會參公!
1、就目前改革方向看,不要心存幻想,不會參公。
2、一般都會保留原有編制進行改革,但可能會混編混崗,也就是你可能以事業身份在行政單位借調。
3、目前最有希望參公的主要以綜合執法類為主。
祝好運。
這個要看你從事的崗位了,比如社保所,農服中心,文體中心等單位,基本不會參公,但是各類執法部門還是有很大概率參公,比如文化執法支隊,市政執法支隊,國土執法支隊等,因為現在這些執法支隊都還在等國務院的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很大概率參公,還有一類就是省市等部門已經參公,但基層相對應的部門還沒參公,這個也有可能辦公,比如國庫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其它的概率幾乎為零。
⑥ 事業單位改制流程
很多都是很類似
根據江蘇省省屬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印發的《省屬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規程》(蘇事改發[2004]1號)的規定,現擬定省屬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操作流程。
1、轉讓標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轉讓方」)按蘇事改發[2004]1號文第6條規定,向江蘇省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產交所」)提供有關材料以及轉讓參考價,申請採用協議轉讓的還應提交意向受讓方的有關材料。交易所審核後接受國有產權轉讓委託,安排交易程序。
2 、轉讓方確定國有產權轉讓參考價時,不得將有關費用從已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中抵扣,轉讓參考價不得低於資產評估結果的90%且不得低於按《關於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04]20號)應提留的全部費用值。
3、轉讓方按照蘇事改發[2004]1號文的要求,與產交所協商確定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公告內容,並在《新華日報》和江蘇產權市場網站(www.jscq.com.cn)公告,徵集意向受讓方,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4、公告期內,意向受讓方(含自然人、法人和轉讓方確定的協議受讓方)應向產交所提交收購方案,收購方案應包括收購價格、基本情況、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收購後的企業發展規劃、職工安置方案及《轉讓公告》內要求承諾的其他必要內容。
5、意向受讓方應按資產評估值的10%向交易所繳納保證金,根據實際情況最低不少於1萬元。
6、在公告結束後,產交所將有關情況向轉讓方進行反饋,由轉讓方以書面形式確定符合資格的意向受讓方。
7、公告後若只產生了一個受讓方,可採取協議轉讓方式。協議的主要內容及受讓方情況應通過交易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協議轉讓的最終轉讓價格若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條件,須由轉讓方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後方能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由轉讓雙方正式簽訂《省屬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書》。
8、如果徵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資格的意向受讓方,由轉讓方決定採用競價或評審的方式確定受讓方。
9、採用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的,按照交易所的競價規則進行。
10、採用評審方式確定受讓方的,應按蘇事改發[2004]1號的規定組建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轉讓方、交易所、財政廳、國資委、勞動廳、監察廳各派人員以及特邀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人數不低於9人,正、副組長由轉讓方和交易所擔任,特邀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定。評審委員會對各意向受讓方提出的收購方案進行綜合評審,選擇條件最優者作為受讓方。在條件相近的情況下,評審委員會可優先考慮轉讓方申報協議轉讓的意向受讓方。評審不能決定的,轉入公開競價程序。
11、評審標准由轉讓方和交易所根據轉讓標的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協商制定,評審的內容應包括收購價格、職工安置、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收購後的企業發展規劃及其他必要內容。
12、評審委員會確定最終受讓方後,最終轉讓價若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條件,需報省財政廳同意後由轉讓雙方簽訂《省屬事業單位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書》。受讓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按成交價格向交易所繳納相關資金。
13、交易完成後,產交所出具成交確認文件。受讓方應當憑產交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成交確認文件以及相關文件,到有關部門辦理產權變動、工商登記手續。工商登記完成後,對按蘇辦發[2004]20號文件規定提留的各項改制費用,轉讓方應通過交易所按有關規定繳至相關責任部門,並將剩餘產權轉讓凈收入足額劃入省財政專戶。對省國有資產授權投資主體下屬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形成的產權轉讓凈收入,由省國資委指定應劃入的機構、單位。
14、國有產權轉讓中,凡按20號文件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按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執行。轉讓方也可以申請按照評估確認地價掛牌公開出讓,競價出讓所得除用於沖抵按蘇辦發[2004]20號文件提留職工安置及其所有改制費用缺口外,其餘上繳財政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