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廣東省關於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和贈送「紅包」的規定
第一條為保持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倡導清廉的社會風氣,遏制並懲治違規接受和贈送「紅包」的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關於各級領導幹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紅包」是指以贈予方式給予或獲得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信用卡、購物卡等。第三條 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和對外交往中,不準接受下單位或個人的「紅包」:
(一)管理和服務的對象;
(二)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
(三)外商、私營企業主;
(四)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對於不能判斷是否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紅包」,包括親友贈送的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紅包」,應一律予以拒絕。對不能拒收的「紅包」要按規定及時登記上交。第四條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接受「紅包」,超過一個月不登記交的,由其所在的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上交,並視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責任辭職、免職、解聘、辭退等組織處理。接受「紅包」不滿000元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接受「紅包」1000元以上(包括本數,下同)不滿5000元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行政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接受「紅包」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給予撤銷黨職務或留黨察看,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接受「紅包」10000元以上的,給予留黨查看或開除黨藉,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多次接受、贈送「紅包」未經處理的,按累計金額計算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第五條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該工作人員的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接受與該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紅包」,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追究該工作人員的責任。查實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處理。第六條 黨和國家機關及其部門違反規定接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紅包」的,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數額不滿10000元的,給予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數字在10000元以上的,給予撤銷黨內務,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將贈送給單位或部門的「紅包」隱瞞私分的,以貪污論處,根據個人所得數額和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五十七條處理。第七條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送「紅包」的,按接受「紅包」論,依照本規定第四條處理。介紹或代為贈送「紅包」的,按送「紅包」行為處理。第八條 黨和國家機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任何時機和名義向上級機關、主管門及其工作人員送「紅包」。違反規定的,按接受「紅包」論處,依照本規定第六條處理,並責令有關責任人追回公款。集體作出決定的,按共同違紀處理。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在實核期間、立案之前,主動如數上交所收「紅包」,如實報告組織或單位的;
(二)在立案檢查期間,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問題的;
(三)主動追回當作「紅包」送出的公款的。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用公款送「紅包」的;
(二)索要「紅包」的;
(三)贈送和收受「紅包」數額巨大,影響惡劣的;
(四)屢犯不改的。第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關、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及其中按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省紀委、省監察廳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和贈送「紅包」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粵辦發[2000]21號)同時廢止。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㈡ 事業單位獎勵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事業單位獎勵性工資的發放的相關規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左右。
獎勵性績效工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核定總量,在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內由單位確定分配方式和辦法,年度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發放。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法律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工資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㈢ 事業單位福利發放標准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資、津貼、補貼等個人待遇的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工資性支出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發放范圍和開支標准進行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發放范圍和提高開支標准。2、職工福利費的管理。職工福利費是指用於職工鼓勵待遇、解決職工及其家屬生、老、病、死等困難所支付的費用,包括撥交的工會經費、按標准提取的工作人員福利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公費醫療、未參加公費醫療單位的職工醫療費、職工死亡喪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3、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福利費的管理使用應按照規定標准提取,實行經費包干,節余留用,超支不補差圓運。職工福利費使用必須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和職工的具體情況處理,個人補助一般要本人申請,群眾評議,單位工會研究決定,領導批准。要做到實事求是,把錢用到最急需的地方。《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事業單位人事腔和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虛梁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