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登記管理機關是啥
為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為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給核准登記或者備案的事業單位頒發的、確認其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法定憑證;上面載有事業單位法人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社會信用統一代碼等登記事項。
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並向核准設立登記的單位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應當懸掛在事業單位的主要辦事場所醒目處,正本只核發一份。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是一種什麼行為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相關要求規定:
1、律規定具備法人條件、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具備的法人條件、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
2、已經取得相應執業許可證書的事業單位,不再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而是由有關部門按照分級登記管理的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直屬事業單位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
3、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業單位登記或者備案申請應當核准登記或者備案,並向其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
B. 6、什麼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是依法對事業單位實施登記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行政執法機構。國務院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地方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分別負責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機關,使用財政性經費的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舉辦的,以及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直屬和所屬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非經法定程序授權或委託,不得對事業單位實施登記管理,否則,不但其登記管理行為無效,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從層級上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分為國務院登記管理機關和地方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地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是指縣以上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市(自治州)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縣(自治縣、市、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縣以上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分別負責本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下級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開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從法律責任上看,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通過《條例》的規定獲得的。他們依照《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對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職權,接受社會監督,不受非法干預,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C. 編辦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是什麼機構
編辦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是政府行政機構性質的一個內設機構。
來源理由
編辦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最上層為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是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內設機構,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是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常設正部級辦事機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下的負責全國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常設議事協調機構。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是屬於行政機構性質。
D. 事業單位的性質是什麼
您好:
1、事業單位的性質
事業單位是相對於企業單位而言的首先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公務員工作的單位,它們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
企業單位就是以盈利為目的公司等以贏利為目的的機構!企業單位一般是自負盈虧的生產性單位。所謂「自負盈虧」意即:自己承擔虧損與盈利的後果,有一定的自主權。企業單位分為國企和私企。國企就是屬國家所有的企業單位;私企就是屬個人所有的企業單位。
2、事業單位的宗旨
事業單位是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
其上級部門多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職能部門,其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所做出的決定多具有強制力,其人員工資來源多為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登記在編制部門進行。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後,事業單位進行人事仲裁。
E.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是一種()行為A。行政執法B行政復議C行政審批D行政訴伀
行政執法
負責執行的機關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具體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執法依據是 國務院《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
F.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是什麼級別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級別應該是省部級副職或廳局級正職的。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和黨中央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中央機關、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團、全國性大型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六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G.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行政執法權有哪些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執法依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
行政執法職權包括:
(一)行政許可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年檢
(二)行政處罰
1、事業單位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2、事業單位塗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處罰種類: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3、事業單位違反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處罰種類: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H. 什麼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是關於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法規、政策和登記管理主體、客體、體制、權利、義務、內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規定的總和。
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的原因:
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不是哪個部門、更不是哪個人的主觀意志,而是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具有客觀的必然性。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換言之,只要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必然要求在政治、經濟等各個領域實行相應的改革,以與之相適應。因此,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說到底,就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具體而言,主要體現為六個需要。
(一)依法管理的需要。
從一定意義上講,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依法治國更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把我國最主要的社會組織明確為四種法人:機關法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並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建立之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現在,國務院頒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既是依法管理事業單位的需要,也是健全我國法人登記制度體系的需要。
(二)「市場准入」的需要。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不存在真正意義的「市場」,也沒有真正意義的市場主體。在當時,事業單位基本上是機關的附屬物,既沒有進入市場的需要,也沒有進入市場的可能。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事業單位作為第三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客觀上需要進入市場,不能夠完全進入市場的,也會與有關方面發生愈來愈多的關系。按照市場經濟的法則,作為市場主體的前提條件,就是要具有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資格。因此,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核准事業單位的法人資格,使之取得受法律保護的「身份證」,就成為必不可少的重要舉措。
(三)推進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的需要。
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事業單位本身的現實狀況,中央已確定了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的基本方向,即政事分開,推進社會化進程。主要體現在: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要由微觀轉向宏觀,相當多的事業單位要離開主管部門的襁褓,走向市場,進入社會,為經濟建設服務,為人民生活服務,實現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同時,還要依法保障它們的合法權益,規范它們的市場行為。所有這些,都要求盡快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要通過這一制度的建立,使上述改革的目標,得到法制保障:一方面,使事業單位在法律上獲得作為法人的應有權益,並受到相應的法律規范;另一方面,為改變國家對事業單位統包統攬的作法,打破部門所有和條塊分割,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四)保障事業單位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需要。
在法制社會,各類主要的社會組織取得明確的法人地位,既是保障其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前提,也是建立良好的社會組織秩序的重要條件。在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之前,事業單位因法人地位不明確,出現了不少問題。例如,涉及事業單位法人主體地位的權益訴訟,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給法院的審理帶來了很大困難;事業單位在吸引外資或與外方簽定有關合同時,雖各方面條件都達成一致,只因沒有法人證書而被外方拒絕;一些不法分子卻乘機以事業單位的名義招謠撞騙,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既是保障事業單位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的需要。
(五)加強和完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需要。
過去,對事業單位機構的管理方式,主要是行政審批,手段單一,規范性也弱;對事業單位成立後的活動情況,機構編制部門缺少必要的監督,普遍存在著一次審批「定終身」的不足。同時,由於事業單位的有關事項未經依法核准登記,有關部門在對事業單位進行管理時,也缺乏界定依據。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可在以下四個方面加強和完善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一是運用法制手段,使管理更加規范;二是通過年度報告制度,實現對事業單位的「跟蹤」管理,為建立科學的動態管理機制創造有利條件;三是為公安、稅務、社會保障等部門的相關管理提供依據。四是通過證書懸掛、公告和查詢等登記管理手段,將事業單位置於社會的監督之下,為公眾監督事業單位提供必要條件。
(六)保護國家財產,促進事業單位發展的需要。
在沒有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不登記事業單位開辦資金的情況下,事業單位就要用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如果法人資格不明確,還要由國家為其承擔無限責任。這顯然既不利於事業單位自身的發展,也不利於保護國有資產。從公司的發展史看,最初成立的都是無限責任公司,其業主和股東不僅要用公司的全部資產,而且還要用全部個人資產承擔民事責任,實踐證明,這不利於公司的發展,並很快被有限公司的形式所取代。同樣,通過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登記事業單位開辦資金的具體數額,就將事業單位的經濟責任限定在開辦資金的范圍之中,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財產,促進事業單位的發展。
I. 3、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審批管理有哪些不同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審批管理,是相互聯系的兩種不同的管理行為。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管理的依據不同。目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審批管理主要依據有關機構編制管理的法規、文件和政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主要依據《民法通則》、《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和政策。(二)管理的性質不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審批管理是一種行政審批行為。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則是一種行政執法行為。(三)管理的內容不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審批管理主要是決定某個事業單位是否可以成立,並確定其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等事項。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主要是確認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開辦資金、單位住所等;同時,還包括依法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法人執行《條例》,依法保護事業單位與登記事項有關的合法權益等內容。(四)管理的范圍不同。目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審批管理范圍,主要是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機關和部分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而登記管理的范圍,除了上述事業單位外,還包括國有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也就是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范圍大於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范圍。(五)管理的環節不同。就機構而言,審批決定的是某個事業單位是否可以成立。即使批准了該機構成立,當批准文件發出時,該機構實際上還未存在。因此可以理解為:審批只是批准「去成立」。而登記則是對已經存在的機構進行審查,看其在人員、設施、住所、開辦資金、法定代表人等方面是否達到有關要求,即是否「已成立」,是否具備了法人資格。按照有關規定,當一個事業單位雖然已被批准成立,但在人員、設施、資金等方面尚未落實的情況下,是不能以法人資格對外開展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的。(六)管理的時域不同。在一般情況下,機構的審批具有事前性和一次性,即只是事前決定是否開具「准生證」。而登記管理則具有事後性和長期性,即登記管理是對事業單位發展過程的某些方面的「認定」管理和「追蹤」管理。(七)管理的手段不同。審批管理是一種行政權力運作,以下發「紅頭文件」為主要手段。登記管理主要是運用核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審核年度報告等行政執法手段,對合法行為予以肯定,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八)管理的量度不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審批管理,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結合實際需要,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既要考慮必要性,也要考慮可行性。比如,在事業單位機構審批管理中,假設甲、乙兩個省都收到了要求成立某個事業單位的申請報告,其機構名稱、職責任務、成立理由等各方面情況都完全一樣,但由於兩個省的實際情況不同,甲省批准成立,可能是恰當的,乙省不批准成立,也可能是恰當的。而在登記管理中,執行的是同一個《條例》,依據的是同樣的標准,那麼,對情況完全相同的兩個事業單位,就應當要麼都予以核准登記,要麼都不予核准登記。
J. 事業單位是做什麼的什麼性質!
事業單位(Institutional Unit ),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2、411號令)
事業單位一般要接受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要有其組織或機構的表現形式,要成為法人實體。從目前情況來看,事業單位絕大部分由國家出資建立,大多為行政單位的下屬機構,也有一部分由民間建立,或由企業集團建立。與企業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徵: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
[編輯本段]事業單位的分類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國家會對這些事業單位予以財政補助,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還有一種是自主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1、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也稱為全供事業單位,也就是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是其所需的事業經費全部由國家預算撥款的一種管理形式。
這種管理形式,一般適用於沒有收入或收入不穩定的事業單位,如學校、科研單位、衛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業單位,即人員費用、公用費用都要由國家財政提供。採用這種管理形式,有利於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收入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監督,同時,也使事業單位的經費得到充分的保證。
2、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財政承擔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單位承擔部分,由單位在稅前列支,如醫院等。
差額撥款單位的人員費用由國家財政撥款,其他費用自籌。這些單位的人員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為60%,非固定部分為4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差額撥款單位要根據經費自主程度,實行工資總額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點的管理辦法,促使其逐步減少國家財政撥款,向經費自收自支過渡。
3、自主事業單位又稱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作為事業單位的一種主要形式,由於不需要地方財政直接撥款,因而一些地方往往放鬆對它的管理,造成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有不斷膨脹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