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吉林省事業單位職工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助標准
吉林省 事業單位人員 因公 死亡撫恤金 、喪葬費、遺屬補助標准?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根據移風易俗、節約辦喪事的精神,治喪費開支按以下標准執行 1、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費用開支,不分職務級別,每人按800元報銷,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節余歸家屬。 2、直系親屬來事發地辦理喪事的路費,原則上自理,自理確有困難的,經單位領導,由單位酌情補助。 機關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一、補助對象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無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有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視具體情況適當核減補助標准或不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二、補助標准 (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系非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 戶籍所在地 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系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150%執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准: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三、補助費的核定 (一)夫婦雙方參加工作,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月基本工資在550元以下的,不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超過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對仍達不到本通知規定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予以補助。 (二)「基本工資」,機關執行職級工資制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企業單位職工為本人技能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未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參考工資標準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作為工資基數)。對 離退休人員 ,可按離退休時比照在職人員相應項目計發的離退休費,加上其後增加的離退休費核定工資基數。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核定後,死者配偶因調整工資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再抵銷原核定的生活補助費。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工作人員死亡後,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願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 伙食補助費 ,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 (二)已 參加社會保險 的 退休人員死亡後 ,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於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 (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准。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 (五)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後,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 (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採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三)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㈡ 吉林省長春市事業單位老人2022年1月份去世了,喪葬費多久能下來
六個月左右。
喪葬費是遺屬對逝者進行安葬所產生的喪葬費用的支出。但往往企業退休人員去世後,家屬一方面心情過度悲傷,另一方面不了解喪葬費的辦理流程,所以,很多家屬都沒有領取到喪葬費,其實這是對逝者者家屬的一種賠償形式。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6個月。喪葬費應當一次性支付。喪葬費按定額化計算賠償,不考慮受害人生前的收入、身份等。各地喪葬費標准不同,一般是一次性死亡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