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試用期多久
事業單位試用期一般為一年。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規定,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故試用期一般為1年。事業單位不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事業編試用期按規定為12個月,試用期工的資待遇規定如下:
1、直接從各類學校錄用的工作人員,試用期工資按規定執行;
2、其他新錄用人員試用期工資,按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參考錄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錄用後擬任職務確定,原則上應略低於本滾州單位正式任職的同等條件人員。
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後,按所確定的職務,級別領取相應工資。試用期滿後工資如下:
1、直接從各類學校錄用的工作人員,試用禪殲期滿後的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規定執行;
2、其他新錄用人員,按所任職務,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其基本工資原則上應高於試用期工資。
綜上所述,機關新參加(錄用)工作的人員均實行試用期,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大襲蔽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⑵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發放標准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發放標准以該單位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合同約定的正式工資的80%為標准,另外,還不得低於事業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事業單位試用期有多久取決於員工是否有經驗以及員工的學歷如何,如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試用期為12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是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准。
⑶ 事業編試用期多久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試用期一般為一年。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故試用期一般為1年。事業單位不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故試用期一般為1年。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試用期一般為一年。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故試用期一般為1年。事業單位不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故試用期一般為1年。
⑷ 事業單位試用期多久
事業單位有試用期多久,一般需要根據具體單位而定。
1、失業單位試用期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
2、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12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
3、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1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用期工資標准。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試用期期間勞動者的注意事項有:
1、不能口頭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沒有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所以,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等於無試用期。
2、不能超期約定試用期。依據《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法規的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且所約定的試用期必須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相符。
3、不能重復試用。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重復試用亦屬違法約定試用期,同樣面臨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4、不訂單獨試用合同。單獨的試用合同是會被認定為一份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試用期需參加社保。千萬不要以為試用期可以不參加社會保險,萬一試用期發生工傷事故,或者員工患重大疾病,單位可能得自掏腰包了。特別提醒:人身傷害商業保險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責任。
6、試用期不能隨意解僱。試用期解僱一個員工並不比試用期後解僱更輕松。一般而言,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才行,這個舉證責任並不容易。
7、需書面約定錄用條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便於操作,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事先約定具體的錄用條件。
8、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僱決定須在試用期內做出。按照原勞動部的規定,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僱的決定須在試用期內做出,超過試用期就不能再以這個理由解僱了,否則屬違法解僱。
9、不要隨便延長試用期。首先,試用期有最長限制,即6個月,且與勞動合同期限掛鉤。再怎麼延長都不可能超過6個月,否則違法。其次,如果約定的試用期履行完畢,再與勞動者約定延長試用期,還可能觸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強制性規定。至於在試用期內通過變更期限方式延長可不可行,需考慮當地司法實踐的做法。
10、在試用期內無正當理由辭退畢業生由於畢業生可以在試用期內無條件地解除勞動合同,很多用人單位就認為自己也可以擁有同樣的權利,其實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畢業生是有條件的,即畢業生只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能很好地證明,甚至根本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他就不能將畢業生辭退。
11、畢業生在試用期內不需承擔違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畢業生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理由,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