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多長時間進行一次防火巡查
公共聚集場所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
消防監督檢查是指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並依法實施處罰。消防監督檢查是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⑵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防火巡查頻次為多久一次
《消防法》規定重點單位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並建立巡查記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巡查。所以一般的重點單位做到每日一查即可,除非你是公眾聚集場所。
消防安全每日巡檢主要有以下內容:
1.消防通道是否有封堵情況;
2.安全疏散指示燈是否有損壞;
3.消防主機運行是否正常(不含測試)。
4.其他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栓和應急燈等,這些基本是每月檢查一次,消防泵房、緊急發電機和消防主機測試半年一次,這些不用加入到日巡檢項目。
消防的原則:
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陵碼國消防法》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2.公安部對全國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3.消防工滑仿作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工作,只有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在全社會成員的關心、重視、支持、參與下才能搞好。消防工作具的社會性
4.消防管理應滲透到人類生豐收的一切領域之中,從而決定了消防工作的社會性;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各行各業,乃至千家萬戶,在生產的工作和生活過程中,人們對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漏,對生產一時失神、失控、失誤,就有可能釀成火災,這就決定了消防工作的經常性;縱觀多年來火災事故教訓,盡管致災原因復雜,但可以看出絕大多數火災乃源於一人一事一時之誤,這使我們進一步明確了一條真理,只有廣在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才能控制、消除火災事故的發生,這又決定了消防工作的群眾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尺讓哪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