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報考事業單位迴避制度
事業單位沒有法定的規定的迴避制度,但有的事業單位有自已制訂的迴避制度。
所以,你要了解一下單位的具體情況,如你所述,一般你是不能任職你丈夫副院長直接職責或下屬或者是財務類的主要工作。
目前公務員是有迴避制度的,具體規定如下條,你也可以適當參考一下: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任職有迴避制度。
第六十八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 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⑵ 事業單位夫妻迴避制度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所以事業單位的副職領導,可以和妻子在同一家單位,妻子可以在丈夫不分管的部門任職,主要是避免直接聯系,防止發生內部作案,也是為了保護幹部。
⑶ 本地區事業單位招考條件中是否有關於迴避關系的限制,哪些關系構成迴避關系
看了各地市事業單位招考公告內容,不得報考條件之一里就包括了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聘用後即構成迴避關系的崗位。而且在今年10月23日,人社部官網也發布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要求事業單位人員必須服從迴避決定,該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考生報名前要看看,事關你的飯碗。
其實,任職迴避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兒,在公務員任職里早已存在,只是事業單位方面的迴避一直沒有明確。事業單位迴避,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崗位迴避、一是履職迴避。
崗位迴避,是指有關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任職相關崗位時,必須迴避;履職迴避,是指在特地的工作崗位或工作中,涉及的人員需要迴避。比如:有近親屬關系的招考單位人員或工作單位的人員,凡存在可能影響招考公平公正情形的,報考人員須迴避,不得報考該單位崗位。
迴避親屬關系,一般包括四類人員,分別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如堂兄弟姐妹)、近姻親關系(如配偶的父母以及兄弟姐妹)。
另外,正式編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果有相關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⑷ 事業單位迴避制度近親屬范圍包括那些
01近親屬要求范圍
在事業單位中親屬迴避制度一般適用於任職招聘或者是事業單位考試等。在規定中親屬有屬於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和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相關人,這些人不能擔任雙方有關的直接隸屬同一個領導的職務或者有上下級領導關系的也不可以,凡是父母子女關系的,也不可以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的職務或有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也不可以,也不能夠擔任對方領導職務單位的人事工作或者相關的監察工作。主要是為了在執行上面更加嚴謹,不允許有包庇的行為,為了顯示公正程度。
02不可從事的崗位
在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如果是具有近親關系的,是不可以在聘用同一事業單位具有直接上下級的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也不可以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中,去聘用從事人事、審計、紀檢監察、財務、組織工作等崗位,也不可以聘用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以上的工作的相關機構正職崗位。如果有近親的親屬在參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等監管工作時,該人員需要進行迴避,不可以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評議、討論、評分、審核等活動,也不可以採用任何的方式進行施加影響。
03隱瞞關系的後果
事業單位的迴避規定在原則上需要按照幹部的人事管理許可權進行設定,對於已經成立的專項工作組織邀請外單位人員的,由成立工作組織的單位根據實際的工作情況來進行許可權的設置。並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必須要服從迴避決定,並且應該主動向單位報告應迴避的情形,如果有職工有需要迴避的情形,但不及時報告或者是有意隱瞞的,造成了不良後果和惡劣影響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事業單位迴避制度近親屬范圍包括那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