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人員素質,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規定。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除外。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第三條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准,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第四條公開招聘要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第五條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採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第六條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政府所屬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第七條事業單位可以成立由本單位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職工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負責招聘工作的具體實施。第二章招聘范圍、條件及程序第八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第九條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第十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第十一條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劃;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身體檢查;
(六)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第三章招聘計劃、信息發布與資格審查第十二條招聘計劃由用人單位負責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招聘的崗位及條件、招聘的時間、招聘人員的數量、採用的招聘方式等。第十三條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年度招聘計劃須報人事部備案;國務院各部委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並報人事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省(區、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並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地(市)、縣(市)人民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第十四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公開發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應當載明用人單位情況簡介、招聘的崗位、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應聘人員條件;招聘辦法;考試、考核的時間(時限)、內容、范圍;報名方法等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或組織招聘的部門應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第四章考試與考核第十六條考試內容應為招聘崗位所必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第十七條考試科目與方式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第十八條考試可採取筆試、面試等多種方式。
對於應聘工勤崗位的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第十九條考試由事業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和人才服務機構可受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委託,為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提供服務。第二十條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短缺專業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第二十一條對通過考試的應聘人員,用人單位應組織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復查。第五章聘用第二十二條經用人單位負責人員集體研究,按照考試和考核結果擇優確定擬聘人員。第二十三條對擬聘人員應在適當范圍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日。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擬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前,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報批或備案。
B. 事業單位公開選聘是什麼意思
事業單位公開選聘就是指事業單位根據用人需要,向單位內外的人員公開宣布招聘計劃,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機會,擇優錄用合格的人員擔任單位內部崗位的過程。
所謂公開選聘是指單位向單位內外的人員公開宣布招聘計劃,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機會,擇優錄用合格的人員擔任單位內部崗位的過程。公開招聘的優點是擴大了選人范圍,能夠使優秀的人才脫穎而出,體現了企業用人的機會均等。
事業單位人員的選聘標准:
1、較高的政治素質
2、良好的道德品質
3、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水平
4、良好的決策能力
5、較強的執行能力
6、富於創新精神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要注意:
第一條為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人員素質,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規定。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除外。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第三條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准,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公開招聘要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採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