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現在又事業單位的編制,但是我辭職去別的市工作了,能變更嗎
除非是工作調動。
你辭職你的編制就沒有了。
1、已經在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了的話,報考教師編制的單位首先需要你現在所在單位的同意,至於能不能參加報名考試,要看公告里的招考條件你是否符合。
2、如果教師崗位的招聘公告明確顯示:在編人員不得報考,那麼就不能報名了
具體以你所意向的教師崗位招聘公告要求為准!
有沒有編制和你從原單位職稱沒有任何的關系,如果有關系,大家就都不敢跳槽了呵呵。有沒有編制是新單位說了算的。一般通過正規考試考進事業單位的都有編制。而如果沒經過考試進去的,有沒有編就要看領導的意思了
1、你過去之後,你的編制將轉為自收自支編制
2、特殊情況,除非你是連人帶編一起劃轉過去,那麼你的編制還是全額
3、如果要「連人帶編」劃轉,需要通過當地編委會開會討論,如果是市級單位就要市編委會討論,市編委會成員:市長、組織部長、常務副部長、人事局長、財政局長、編辦副主任。你就知道難度有多大了吧???
這就要看組織部是不是想要你,如果想要你,他們會解決你的編制,順便說一句,編制不是隨人走的,而是給單位的。
這樣的話,你的性質是屬於合同制人員,按編制待遇只是待遇問題,這樣如果你走的話只需提交辭職信,然後你單位的人事部門應該給你一份終止合同的證明或者什麼,就是一張紙啦~
而且你09年簽的合同你手裡應該有一份才對,所以你辭職是通過勞動部門進行終止合同,這個需要你單位人事部門辦理,至於你去哪個單位工作,跟現在這個單位可以說沒有任何關系,因為你跟他們其實沒有編制上的知羨關系,只是簡單的勞動合同,終止就可以~
找人送禮、
如果有能力考公務員直接進了,當然你要35以下哈。
一、事業單位編制性質
1、編內:極其穩定的一種,享受單位較多福利,基本上不犯大錯誤,不會被開除。 而且一般該單位是無權開除的,必須通過上級單位才能決定。工資由當地人事勞動局核算。單位是無法決定其的工資的。
2、編外,其實分長期和短期的。一般待遇都不如正式編制,而且相差較大,福利也沒正式編制的好。該單位領導一般可以直接解除與其的合同。工資基本是由該單位向上級匯報後決定,一般都是較低的。當然也有例外,例如一些省份招聘的聘任制公務員,年薪最高可以達到40萬,當然聘任制公務員的要求比較高,實行的省份較少。
二、事業單位薪酬制度
編制內人員的工資是由當地的財政部門撥款,而編制外人員的工資卻是由用人單位自行支付。
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可參照聘用單位同等條件編內工作人員的標准執行,也可由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全某最低工資標准。其檔案工資由人事代理部搭扒拍門按國家規定的標准核定,聘期內由聘用單位按國家政策規定為期辦理養老保險等手續。
從待遇上看,理論上說,工資標准/福利標准都執行不同的規定。這點在退休後的待遇就會更明顯。如今事業單位也搞聘用制,是簽合同的。但不管怎麼說,人事局管的就是事業編制的人員及他們的待遇(包括退休)。
這種差別不僅僅體現在工資上,更體現在福利上,在編制內和編制外部分福利是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必須購買的如各種保險,然而大此塵多數具體的福利卻是由單位根據自身財力情況進行具體操作的,如過節費、過節禮物,年終獎金等。在後一種待遇上,在編人員和非在編人員的差距是非常大的,從幾倍甚至十幾倍不等。
通常單位領導為了職工個人的政治前途是會放你走的,而且你已經考上了,除非單位有專業技術性的問題非你處理不可。另外你跟單位是否簽訂了用工合同,合同期滿否,這些問題還是要靠你耐心地做好各方面工作,千萬別意氣用事,這畢竟關系你本人的前途。
你可以到你所考取的事業單位咨詢一下,有可能兩份檔案不能夠合並的。如果合並可以的話,你可以到你原來工作的單位,找人好好協商一下,事在人為,如果工作對路,應該是能夠把檔案提走的。祝你成功!
⑵ 事業單位辭職消編流程
事業單位辭職流程是什麼?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⑶ 事業單位(在編)辭職了,檔案怎麼怎麼辦如何處理謝謝!
您好,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後,單位應辦理檔案轉移手續,辭職人員憑相關手續去當地人才市場或其他檔案管理機構開具「調檔函」,憑「調檔函」去原單位轉調檔案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辭職按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等相關規定辦理。首先是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
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⑷ 被銷除事業編制要經過哪些程序
企事業單位開除辭退在職員工,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按人事管理許可權辦理辭退手續、發給本人《辭退證明書》,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資料擴展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
人調發[1992]18號
頒布時間:1992-10-16發文單位:人事部
第一條 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單位用人自主權,優化人員結構,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單位的一項權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單位主動解除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
第三條 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一)連續兩年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單位進行撤並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隨遷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程序和社會秩序的;
(七)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八)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九)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符合開除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辭退:
(一)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婦女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在休假期間的;
(四)患絕症、精神病及本專業職業病的;
(五)符合國家規定及其他條件的。
第五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按人事管理許可權辦理辭退手續、發給本人《辭退證明書》,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條 當事人接到《辭退證明書》十五日之內,可向當地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地尚未成立仲裁機構的,由被辭退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辭退按《辭退證明書》確定的時間執行。
第七條 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發給被辭退人員辭退證。辭退費上單位在其辦完有關手續後一次性發給,並將《辭退費發證證明》存放本人檔案。辭退費發放標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滿五年(含見習期)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之和,護士加護齡津貼,中小學教師加教齡津貼,後下同)總額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75%.已實行待業保險的地方和部門,不發給辭退費,被辭退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待遇。
第八條 辭退費從單位事業費中列支。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被辭退後一年內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三資」企業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被辭退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到私營企業工作或被辭退後一年之內找不到接收單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
管理被辭退人員人事檔案的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其幹部身份的審定工作。對保留幹部身份的,應將《被辭退人員幹部身份》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 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調發[1988]5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補充通知》(人調發[1989]11號)進行移交、接轉和管理。
第十一條 被辭退人員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時,由接收單位向管理其人事檔案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被辭退人員接收函》,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被辭退人員接收函》,向接收單位出具《被辭退人員進行介紹信》和《工資轉移證》,並將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轉交接收單位。
第十二條 被辭退人員在沒有另外獲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內允許繼續居住原單位住房,具體居住時間和收費標准,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辦理;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可按單位與個人簽訂的協議辦理;未簽協議的,單位與個人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 被辭退人員被辭退後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得損害原單位的經濟權益和技術權益違者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依據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辭退工作,嚴禁負責人濫用辭退權。對借辭退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被辭退人員不得無理取鬧,糾纏領導,擾亂工作秩序伺機報復,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工人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辭退證書》、《辭退費發放證明》、《被辭退人員幹部身份證明書》、《被辭退人員接收函》、《被辭退人員工作介紹信》、《工資轉移證》的式樣附後(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⑸ 事業編制辭職後多久取消編制
事業編辭職之後,所在單位的領導批准之後,即可以辦理取消編制的手續。
事業編制在人員辭職後,單位領導批准後就可以辦理取消編制的相關手續了,因為從事的工作職位不同,所以取消編制的時間是會有差別的,具體的時間還是需要參考工作職位進行衡量。
事業編編製取消的情形有:
1、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出現連續曠工超過15工作日,一年內曠工超過30工作日,事業單位有權解除聘用合同,可以強制性的取消工作人員的編制。
2、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個人工作原因受到處分,單位領導有權解除聘用合同。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事業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過書面形式告知單位工作人員,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辭職流程:
1、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員工,辭職必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從收到辭職申請起,除規定的情況外,應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並發給辭職證明書;
3、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聘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並發給辭職證明書;
4、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其辭職必須經過批准;
(1)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辭職後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
(2)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
(3)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
(4)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5)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