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改革公路管理機構該怎麼定性呢
此次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一是先將現有的事業單爛悔位性質確定下來(共分三類,行政執法類、公益服務類、經營類事業單位);
二是根據分類情況,制定不同的改革方案(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去向:一是成立行政單位,二是劃歸到某行政單位成為其內設科室;公益類還是成為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只是要加強公益服務性質;經營類事業單位全部轉企成立公司)。
三是查看公路管理機構的職能(沒有修路業務的前提下),多數職能為公益服務類,少數職能為行政執法類,所以有可能將行政執法類職能劃轉出去,成立一個真正的公益性單位。
承擔農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擬訂公路養護建議計劃並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屬於公益性質;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不算是公益;
一般劃分標准,有執法權就有行政性質;有經營活動(花錢或掙錢)就有經營性質,沒有前兩項但這個單位還必須設立就是公益的。
(1)事業首位改革養路段怎麼改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改革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關鍵要從體制機制入手,轉變政府職能和管理方式,調整和規范政事關系。
2011年4月初,中央已經確定了一張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時間表,共涉及到超過126萬個機構,4000餘萬人。
該表預計到2015年,中國將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到2020年,中國將形成新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發布。
定位及性質
事業單位是我國特殊國情下的特殊產物,它雖然有別於國外的非政府組織(NGO)和所謂的非營利組織(NPO),但是又同它們有著一定的聯系。
根據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定義,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我國的事業單位就其定位而言,主要具備以下特徵:
服務性
事業單位主要分布在科、教、文、衛等領域,是保障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正常進行的社會系統。如教育事業單位,主要功能是為社會培養合格的勞動者和各方面所需要的人才;衛生事業單位,主要功能是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使其享受良好的醫療服務,等等。
缺乏這些服務支持,或服務支持系統不健全,生產力發展就會受到制約,並影響社會穩定。經濟愈發展,社會愈進步,對服務功能的要求標准也愈高,范圍也愈大。服務性,是事業單位最簡明的特徵。
公益性
公益性,是由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和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但在一些領域,某些產品或服務,不能或無法由市場來提供,如教育、衛生、基礎研究、市場管理等。
為了保證社會生活的正常進行,就要由政府組織、管理或委託社會公共服務機構從事社會公共產品的生產,以滿足社會發展和公眾的需求。
我國的事業單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領域中,主要從事精神產品的生產和服務,有的雖然也從事某些物質產品的生產,但多數不屬於競爭性生產經營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
知識密集性
絕大多數事業單位是以腦力勞動為主體的知識密集性組織,專業人才是事業單位的主要人員構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識為社會各方面提供服務是事業單位的主要手段。
雖旅歷漏然事業單位主要不從事物質產品的生產,但由於其在科技文化領域的地位,對社會進步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是社會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科技創新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
總之,事業單位作為非政府、非企業組織,有著政府機構和營利性市場主體所不具備的優點。由此可見,改革後的中國事業單位應當是主要從事社會事業和公益事業的獨立於政府和企業之外的非營利組織。其基本特點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業(也非准企業);非營利(也非變相營利)。
改革背景
有統計稱,我國有126萬個事業單位,共計3000多萬正式職工,另有900萬離退休人員,總數超過4000萬人。
來自高層的判斷認為,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拆爛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
有的事業單位對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追求,偏離了公共服務這個公共機構的基本價值取向。此外,已經形成的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結構在改革中很難被打破,成為事業單位改革的最大阻力。這些問題影響了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改革加以解決。
「事業單位改革的實質性推進,與『十二五』時期切實解決與百姓利益直接相關的醫療、衛生、教育等民生難題,以及『民富』戰略相吻合、相呼應。」汪玉凱說。
國家行政學院宋世明教授說,改革後的事業單位,即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成為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組織支撐,成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主力軍,以實現政府公共服務的核心職能。
Ⅱ 公路養護人員怎麼改革
法律分析: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強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要求,堅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並重的原則,明確各級政府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強化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管理養護職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渠道,加快公路養護市場化進程,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力爭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建立符合我國農村實際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和運行機制,保障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和正常使用,實現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正常化和規范化。
法律依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農村公路原則上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負責管理養護工作,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組織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對有關地方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門管理養護農村公路的具體職責作出規定。
(一)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制訂本地區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下達農村公路養護計劃,監督檢查養護計劃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統籌安排和監管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指導、監督農村公路管理工作。
(二)縣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其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管理養護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建議性計劃,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養護工作,檢查養護質量,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
(三)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農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擬訂公路養護建議計劃並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權路產保護。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沒有設立專門的公路管理機構的,可委託省級或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直屬)機構承擔具體管理工作,不宜另設機構。
(四)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保護以及養護資金籌措等方面的具體職責,由縣級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經濟條件比較好
Ⅲ 事業單位改革的改革歷程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事業單位改革也在不斷推進,已經在部分行業和某些地方取得了重要進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至今,我國事業單位改革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到1992年黨的十四大。這一階段主要是撥亂反正,恢復社會事業,適當下放各類事業單位的管理權,大多數事業單位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首長對本單位有經營管理權、機構設置權、用人自主權和分配決定權。1985年3月,中央下發了《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科技體制改革全面展開。科研事業單位改革主要是改變許多研究機構與企業相分離,研究、設計與教育、生產相脫節以及軍民分割、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況,促進研究機構、設計機構、高等學校與企業之間的協作和聯合。按照《決定》,從事技術開發的研究機構,有的逐步發展成為經濟實體,有的在聯合的基礎上並入企業,有的自我發展為科研生產型的企業,或者成為中小企業聯合的技術開發機構。在科研事業單位改革的同時,同年4月,國務院批轉了衛生部《關於衛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對衛生事業單位改革提出了要求:擴大衛生機構自主權,實行院、站、所長負責制;發展集體衛生機構,鼓勵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城鎮和街道組織舉辦醫療衛生設施,支持個體開業行醫,村一級衛生機構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舉辦,也可以承包給鄉村醫生和衛生員集體舉辦,也可以由衛生院下鄉設點。5月,中央又下發了《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決定對教育事業單位進行改革:有步驟地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基礎教育由地方負責、分級管理;調整中等教育結構,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改革高等學校的招生計劃和畢業生分配製度,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之後,中辦、國辦又轉發了文化部《關於藝術表演團體改革的意見》,對文化事業單位改革作出了部署。在上述文件的指導下,從1985年開始,我國事業單位改革在科研、衛生、教育、文藝等領域陸續展開。
第二階段:1992年黨的十四大到2002年黨的十六大。1993年,黨中央印發的《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於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中明確提出,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實行政事分開,推進事業單位的社會化。各級黨政機關尤其是中央和省級機關要減少對事業單位的直接管理,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要下放;打破部門所有制和條塊分割,拓寬事業單位的服務領域,使事業單位成為面向全社會提供服務的獨立法人,促進事業單位與經濟建設相結合;鼓勵集體、企業、個人和各種社會力量興辦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在職能、人事制度、工資制度、管理體制等方面,都要與黨政機關區別開來。事業單位按照經費的不同來源分為三類:一是經費自收自支的,享受企業的各項自主權,實行企業化管理;二是由國家實行差額補助的,政府在管理上適當放活;三是國家全額撥款的,其數量和規模從嚴控制。這期間,事業單位的改革,結合黨政機構改革同步進行。在此基礎上,1996年,中辦、國辦印發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事業單位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這是黨和國家就事業單位改革下發的第一個專門文件。文件提出了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以及事業單位改革的具體措施:合理劃分黨政機關與事業單位職責,行政管理職責原則上交歸行政機關,黨政機關分離出來的一些輔助性、技術性工作由事業單位承擔;遵循「區域覆蓋」和就近服務的原則,按照區域經濟和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要求,對事業單位的設置進行統籌規劃;中央和省市所屬事業單位,主要為所在地服務的,下放給所在地管理;積極發展既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急需又在經費上實行自收自支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壓縮不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事業單位。按照這一文件,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作為事業單位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改為企業;一些實行企業化管理可以主要由市場引導資源配置的應用技術開發單位等,並入企業或改辦為科技先導型企業。為了使事業單位改革有可供遵循的具體政策,這期間黨中央、國務院下發了一系列具體文件,主要有:1998年7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調整撤並部門所屬學校管理體制的決定》,國辦轉發了教育部等部門《關於調整撤並部門所屬學校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1998年12月,國辦轉發了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編辦《關於深化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意見》;1999年2月,國務院轉發了科技部、中央編辦等5部門《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1999年4月,國辦轉發了國土資源部、中央編辦、體改辦《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1999年8月,中辦、國辦下發了《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報刊結構的通知》;1999年8月和2000年5月,國辦分別下發了《關於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通知》、《關於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意見的通知》; 2000年2月,國辦轉發了教育部等部門《關於調整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和布局結構實施的意見》; 2001年8月,中辦、國辦轉發了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於深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業改革的若干意見》。所有這些文件,對各類事業單位的改革都提出了具體政策,事業單位改革分領域不斷推進。
第三階段:2002年黨的十六大至2007年黨的十七大。黨的十六大報告進一步強調:「按照政事分開原則,改革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繼續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四中、五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按照這些精神,各省區市都選擇了一些領域和若乾地市開展分類改革的綜合試點。這期間,有9個省、區、市出台或研究擬定了分類改革方案,13個省、區、市對事業單位進行了摸底調查和清理整頓,7個省、區、市對事業單位進行了模擬分類,13個省、區、市推進了改革試點工作,其中進展較快的省、區、市已完成試點。各地開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綜合試點的主要做法有:合理劃分政事職責,把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把機關承擔的一些輔助性、技術性、服務性職能交給事業單位;推進事業單位社會化,建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制度,鼓勵支持事業單位實行橫向聯合,變事業單位由國家舉辦、靠國家花錢為「花錢買服務」;對重復設置、業務相近、規模過小、任務已完成或嚴重不足的事業單位予以撤銷或合並,將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部分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並入行政機關。這期間,文化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成為事業單位改革的一個亮點。從 2003年7月開始,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在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指導下,在全國9個地區和35個單位進行了文化體制改革試點。試點將文化事業單位分為公益性和經營性兩類,前者以增加投入、轉換機制、增強活力、改善服務為重點,後者以創新體制、轉換機制、面向市場、壯大實力為重點。經過試點,文化事業單位的體制機制有了較大突破,一大批事業單位通過改革煥發了生機與活力。2005年底,黨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文化事業單位改革全面推進。在從2003年開始的農村配套改革的鄉鎮機構改革中,把鄉鎮事業單位改革作為一個重要方面,結合鄉鎮行政機構一並進行改革。
第四階段:2007年黨的十七大至今。黨的十七大要求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對深化事業單位改革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原則,對現有事業單位分三類進行改革。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轉為行政機構或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轉為企業;主要從事公益服務的,強化公益屬性,整合資源,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政府監管。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相關財政政策」。按照十七大和十七屆二中全會的要求,事業單位改革繼續深化。在國務院的領導下,有關部門在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抓緊起草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為了探索經驗,2008年國務院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進行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文化事業單位改革整體推進,各地在已取得成效的基礎上,改革繼續擴大范圍,深入發展。為了推動改革,2008年10月國辦印發了《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明確了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到2008年底,全國333個地級市中,開展文化事業單位改革的已達117個。2009年,對出版社進行改革,全國出版社除保留4家外,全部轉企改制為企業;雜志社的轉企改制工作也逐步展開。多年來,衛生事業單位改革一直沒有停止。在新農合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本健全後,2009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實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葯分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開,以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切實緩解「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深化醫葯衛生事業單位改革要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葯品供應保障體系,著力抓好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公立醫院等五項重點改革。2010年2月,衛生部、中央編辦、發改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公立醫院改革試點指導意見的通知》,決定在各省、區、市已經分別選擇1-2個城市(城區)進行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同時,國家選16個有代表性的城市進行公立醫院改革試點。
Ⅳ 縣交通局下屬事業單位地方公路管理段,今後事業單位改革會是什麼結果
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屬於交通事業單位,改革之後,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目前還新興了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資本舉辦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縣地方公路管理段應該屬於第三類。
(4)事業首位改革養路段怎麼改擴展閱讀:
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此次事業單位改革,把事業單位分為三類,行政類、公益類、自收自支類,行政類轉為機關,公益類保持事業單位編制不變,自收自支類轉為企業。
Ⅳ 公路養護改革原事業編制人員會變成企業編制嗎
我覺得跟行政這塊肯定是搭不上邊的,要改也是路政的改為行政。而且也不大可能改為企業,因為現在這些公路段,很多就是由企業改過來的,而且公路養護本來就是全額撥款的單位,自收自支不科學。所以最大的可能就是強化其公益性,事業單位本來就是以提高公共服務為主的,所以我覺得應該改不改都不會有什麼變化
Ⅵ 公路局改革養路工怎麼辦
會被安排到其他公路繼續進行養護工作。
養路工人一般都屬於各級的公路局和公路段管理。這類人員如果是通過事業編制考試進入單位工作的話,人員身份一般都是在職在編的專業技術或者工人編制。但如果只是通過簽訂臨時勞動合同招聘的養路工人,則只能算是單位的合同工人身份。
Ⅶ 公路養護管理體制究竟如何改
一、改革,面臨兩難的處境
現行的養護管理體制是新中國成立後逐漸形成的。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公路管理體制經過幾次上上下下,分分合合。公路養護開始採取由公路部門設立的道班專職養路和半脫產的農民代表工養護結合的體制,後來過渡到以公路部門設立的道班養路為主。公路養護部門作為公路管理機構的附屬單位,養護生產按計劃作業,養路工人作為國家的專業工人和其他國營企業的工人一樣,被國家「統包」下來。
不過否認的是,在當時的情況下,廣大養路工人以「主人翁」的身份投入到工作中,這種體制對提高公路的通行能力,改善路況直到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特別是正式加入WTO後,傳統的養護管理體制的弊端日益凸顯。這些弊端主要有:一是因為公路養護部門是事業單位,實行的是單一主體的統包機制,生產靠計劃,經費按人頭,大鍋飯嚴重,使公路隊伍的市場意識和競爭意識嚴重缺乏,「等、靠、要」思想嚴重。二是隨著各地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企業下崗工人的增多,作為事業單位公路的養護部門在很多地方成了"香餑餑",成為一些地方實權人物安置關系戶的"熱門單位",導致養護部門普遍人員臃腫、超編嚴重,有限的一點養路費成了人頭費,而養護生產方式仍然原始落後,效率低下。三是各地公路部門大多是建、養、管、征一體,既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職能,又承擔具體的公路養護生產任務,政企、事企不分。公路管理部門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就不能對公路養護實施有效的監督,這也和WTO的一些原則相違背。有人說,公路部門是交通行業計劃經濟遺留的最後壁壘。因此,打破這種和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體制已經成為形勢所迫和大勢所趨。
但改革又是一場艱辛的革命,牽涉到職工利益的調整。特別是公路職工,長期在計劃經濟的「安樂窩」里生存,迎接挑戰和搏擊市場的能力相當弱,再加上公路部門並沒有像有些國有企業面臨破產倒閉的境地,改革還沒有到燃眉之急。所以推行改革可謂困難重重。這些阻力和困難主要有:
第一,缺少政策指導。這些年來,我們國家國企改革轟轟烈烈,而事業單位的改革相對滯後。盡管人事部出台了幾個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但這些意見主要是針對科、教、文、衛等部門,而且主要針對人事制度方面。公路養護體制改革國家並沒有明確的方針政策。交通部部長張春賢在今年的全國交通廳局長會議上指出:「在養護機制改革上,全國不搞一刀切,鼓勵多種實現形式。」這體現了交通部在改革方面慎重的態度,同時也使改革缺少明確政策。改革就像摸著石頭過河,要做到既不使國有資產流失,又能有利於改制企業發展和員工利益的保障,就需要在體制機制上大膽創新。
Ⅷ 公路養護改革人員安置
事業單位改革,要求「妥善安置職工,不能簡單推向社會」。因此,原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會隨管理和公益服務職能,分流整合到交通運輸局下屬其他事業單位,合同制管理人員隨企改制,在新成立的企業重新就業,或者按《勞動合同法》規定領取經濟補償後,自主擇業。
原公路養護單位為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的,或者使用的自收自支類編制,都將於2019年6月底前整改結束,撤銷地方政府設置的備案制編制,確實需要保留的,使用全額事業編制替代。
改革過程中,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