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機關事業單位副職任職幾年交流謝謝
事業單位科級領導職務任免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明確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工作職責,規范事業單位科級領導職務任免與管理工作,依據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呼倫貝爾市市直事業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呼倫貝爾市政府直屬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正、副科級領導職務、市直各部門(除公安局、司法局、文化局、廣播電視局外)所屬的科級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處級、副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任免與管理(不含依照企業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第三條呼倫貝爾市市直事業單位科級領導職務任免和管理工作,必須貫徹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四條事業單位任命科級領導職務實行委任制、聘任制和審核備案制。 第五條事業單位任命科級領導職務應在職數限額內,並符合崗位設置規定。科級幹部職數可以高職低配,既副職可以佔用正職職數。 第二章 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免機關 第六條呼倫貝爾市政府黨組授權人事局任免市政府直屬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部門所屬科級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由市人事局履行考察程序後決定任免。 第七條部門所屬處級、副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的正、副科級職務,由其主管部門任免、聘用和管理。任前報呼倫貝爾市人事局備案。 第三章 任免工作程序 第八條在重要崗位上出現人員空缺,或一個崗位有多名人選時,除涉及重要機密和國家安全,以及按照法律、法規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外,一般要通過競爭上崗產生擬任人選(競爭上崗辦法另行制定)。如個別職務調整經呼倫貝爾市人事局同意,可以直接選拔任用。 第九條由呼倫貝爾市人事局管理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任免,按以下工作程序進行: (一)由用人單位黨組(黨委)負責人與市人事局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就擬任免情況進行溝通後,向市人事局呈報任免材料。 (二)由市人事局派出考察組對擬任職務人選進行民主推薦,確定考察人選,並履行考察預告、民主測評、個別談話等考察程序。 (三)由市人事局審核擬任免人員的任職資格、領導職務名稱及單位領導職數等情況。考察結束後,徵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經市人事局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後下發幹部任免通知。 第十條部門所屬處級、副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及下屬事業單位擬提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須向主管部門報送擬任職報告、填報相關材料,經主管部門黨組研究同意後,報市人事局審核備案。市人事局自收到部門報送材料之日起20日內予以審核備案並予以批復,再由主管部門下發任職通知。任職時間以市人事局審核批復的時間為准。 實行領導職務聘任制的事業單位任命科級領導職務,須到人事部門備案後方可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研究任用幹部的黨組(黨委)必須在任免前向呼倫貝爾市人事局報告,經批准後方可任用。 (一)領導班子成員對擬任用的幹部在重要問題上有爭議的。 (二)破格或越級提拔幹部的。 (三)超過任職年齡需繼續留任或任用的。 (四)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的。 (五)幹部受處分後首次提拔使用的。 (六)從其它地區、單位調任的。 (七)呼倫貝爾市在職副處級以上幹部的配偶、子女和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屬,擬提拔或平調到重要崗位上的。 (八)機構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變動期間,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的。 (九)其它需要事前報告的事項。 以上事項的報告需以正式文件上報,內容要求與第九條的有關要求相同。凡列入任前報告范圍而未進行報告的,市人事局要對責任部門進行批評、通報。涉及重要問題未進行報告的,報告弄虛作假、內容失真的,未按市人事局批復意見辦理的,要撤銷有關幹部的任職決定,同時追究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十二條提任事業單位正、副科級領導職務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能夠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治理論水平。 (二)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適應工作要求的組織能力、管理能力、實踐經驗、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四)有大局觀念,工作作風民主,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眾基礎。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提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在本單位提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三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的經歷。 (二)由科級副職提任正職的,應在科級副職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三)從不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調任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人員應平級調任。從外地區或市直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調入市直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擔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人員應占調入單位年度增進人計劃數。 (四)同一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可平級調任或提任。 (五)從行政機關調任到事業單位擔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可平級調任或提任。 (六)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七)近兩年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評為合格(稱職)等次。 (八)新任正科級領導職務的人員,男性不超過50周歲,女性不超過45周歲;新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人員,男性不超過45周歲,女性不超過40周歲。 對於特別優秀的業務骨幹或工作需要的特殊人才,經人事部門同意,可以破格提撥。 第十四條在民主測評中,綜合評價結果「不同意提拔使用」票超過20%的,不予任職。經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考察,認為具備任職條件的,可在一年後再次向人事部門申報,經再次民主測評,綜合評價結果「不同意提拔使用」票仍超過20%的,取消其任職資格。 第五章 免職條件和程序 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免去現任職務: (一)領導職務轉換崗位的。 (二)晉升或降低職務的。 (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調出本單位的。 (六)提前退休的。 (七)達到退休年齡的。 (八)連續2年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 (九)本人提出自願辭去領導職務的。 (十)因其它原因需要免職的。 第十六條由呼倫貝爾市人事局管理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即自行免除,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由所在單位報市人事局備案: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 (二)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 (三)被辭退的。 (四)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 第十七條免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應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自願辭去領導職務的,應向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二)符合免職條件的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免職手續。由人事部門負責任免和管理的人員由人事部門下發免職通知。由主管部門負責任免和管理的人員由主管部門下發免職通知,並報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呼倫貝爾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㈡ 事業單位幹部任免條例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積極投身於科技事業,有強烈的進取精神和奉獻精神。
2、堅持實事求是,能夠理論聯系實際,講真話、辦實事、求實效,工作有實績。
3、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實踐經驗,具有勝任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4、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勤政為民,團結同志。
(2)事業單位正職任職多少年需交流擴展閱讀:
宗旨:
事業單位是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
其上級部門多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職能部門,其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所做出的決定多具有強制力,其人員工資來源多為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登記在編制部門進行。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後,事業單位進行人事仲裁。
對比
事業單位是相對於企業單位而言的。首先,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公務員工作的單位,它們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與企業單位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徵: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
企業單位一般是自負盈虧的生產性單位。所謂「自負盈虧」意即:自己承擔虧損與盈利的後果,有一定的自主權。企業單位分為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國企就是屬國家所有的企業單位;私企就是屬個人所有的企業單位。
㈢ 請問事業單位幹部任用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積極投身於科技事業,有強烈的進取精神和奉獻精神。
2、堅持實事求是,能夠理論聯系實際,講真話、辦實事、求實效,工作有實績。
3、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實踐經驗,具有勝任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4、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勤政為民,團結同志。
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把政治標准放在首位,符合將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樹立注重基層和實踐的導向,大力選拔敢於負責、勇於擔當、善於作為、實績突出的幹部。注重發現和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用好各年齡段幹部。統籌做好培養選拔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工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
㈣ 事業單位幹部任用條例2016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事業單位幹部任用條例是在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的,其正式名稱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四)分級分類管理原則;
(五)依法依規辦事原則。
第五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4)事業單位正職任職多少年需交流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從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八條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其任職資格應當符合第七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並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
㈤ 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的交流范圍
第十二條幹部交流可以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之間進行。
第十三條地(廳)級幹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交流,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流。縣(處)級幹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圍內交流,根據工作需要,縣(市、區、旗)委書記、縣(市、區、旗)長可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交流。
第十四條地區之間的幹部交流,重點圍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人才戰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布局和支柱產業及重大項目建設進行。
第十五條中央和國家機關、省級黨政機關應當注意選調有地方工作經驗的幹部,特別是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政領導班子中的優秀年輕幹部到機關任職,同時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地選派機關幹部到地方任職。
第十六條實行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幹部交流。選調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才到黨政機關任職,推薦黨政領導幹部到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職。
第十七條實行幹部雙重管理、以上級業務部門為主管理的單位的領導幹部,可在本系統內交流,也可與地方或者其他系統交流。
㈥ 在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干幾年可以提拔副科
一般是科員崗位上任職滿三年的,即可具備任職年限的條件,但並不是在科員崗位上干滿三年就必須要任副科級的。有的可能終身任不上副科以上領導職務,只能比照享受待遇。
相應的參照依據:
一、《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八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年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
第二十條 晉升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須具備下列任職年限條件:
(五)晉升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六)晉升副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科員三年以上;
(七)晉升科員職務,應當任辦事員三年以上。
晉升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非領導職務所需的任職年限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某市《事業單位幹部任用條例》
第六條選拔任用市屬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提任副科級的,應當在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級的,應當在副科級領導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縣級的,應當在正科級領導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縣級的,應當在副縣級領導崗位工作2年以上。
……
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提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其資格和條件參照管理崗位人員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㈦ 事業單位幹部分多少級別,幾年可以升一級
一共是十級,分別是: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從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7)事業單位正職任職多少年需交流擴展閱讀:
2015年6月3日,中央政府公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管理規定》根據中央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作出規定,是新時期做好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管理規定》的印發實施,對於健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符合好乾部標準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推動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抓好《管理規定》的學習培訓和貫徹落實。重視加強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嚴格標准條件,規范選拔任用,從嚴管理監督,樹立正確用人導向,為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健康成長、施展才幹創造條件。
抓緊研究出台符合中央精神、體現行業特點、切合自身實際的具體管理辦法或者實施細則,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領導人員管理制度體系。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嚴明工作責任,依法依規管理,確保中央精神在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㈧ 科級事業單位一把手領導在同一家單位任期最長幾年
現科級事業單位一把手,具體沒有最長任職年限不得超過多少年的規定,任職時間及任職年限的調整,完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決定。
㈨ 請問一下機關事業單位的副處級提拔時有哪些規定在年齡、任職年限方面應滿足什麼條件謝謝!
1、現任正科級(含相當職級)職務1年以上或任副科級(含相當職級)職務4年以上。
2、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二章第八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年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幹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幹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拓展資料: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的。該條例於2002年7月9日頒布實施,共計十三章七十一條。該條例有利於選人用人機制挑選出優秀人才,有利於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2013年12月30日,中共修訂「領導幹部選任條例」,從嚴把握破格提拔。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