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事業單位辭職後如何保留國家幹部身份
可以通過申請停薪留職,保留國家幹部身份。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期間保留基本待遇。
為充分發揮事業單位人才和技術資源優勢,2017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的重要意義、具體情形和保障措施,並提出實施要求。
《意見》明確了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的具體政策措施。首先,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技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其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相關權利,並可以依協議取得成果轉讓、開發收益。對於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的專技人員,取得的成績可以作為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的重要依據。離崗創新創業的專技人員,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期間保留基本待遇。
(1)事業單位轉制留守部門保留多久擴展閱讀:
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
1、創業企業或所工作企業應當依法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離崗創業人員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離崗創業期間非因工死亡的,執行人事關系所在事業單位撫恤金和喪葬費規定。
2、意見明確,事業單位對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空出的崗位,確因工作需要,經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聘用急需人才。離崗創業人員返回的,如無相應崗位空缺,可暫時突破崗位總量聘用,並逐步消化。
3、同時,意見規定,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本人提出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單位應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單位。離崗創業期滿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返回的,原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系,辦理相關手續。
㈡ 事業轉企業後事業編制能保留嗎
法律分析:1、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後,事業編制予以核銷。個別事業單位未改企,只是參照企業運行的,事業編制一般不予核銷。2、事業單位改企,編制核銷,並不意味著原有從業人員全部變成企業員工身份。原有從業人員一般情況下會分類處理,總的原則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處理的力度主要是根據改革阻力大小決定的,並無一定之規。
法律依據:《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
第十七條 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原事業編制內人員,本人申請並經轉制單位批准,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八條 轉制時,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自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轉制後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應按照規定處理勞動關系,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第十九條 轉制企業應當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轉制時,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後的凈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凈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
㈢ 辭職後檔案可以在原單位保留多久
如果辭職,工作單位會要求你的檔案轉到戶口所在地的人社局或新的工作單位保管。
一、檔案隨戶口,一般是在戶口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存檔。大學畢業生檔案的存檔流程是:
(一)二分。二分即畢業生是在畢業時沒有簽訂三方協議,由學校直接將畢業生檔案通過郵局以機要形式郵寄到畢業生戶口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師范畢業生的檔案實在戶口所在地教育局存檔);
(二)派遣。派遣即簽訂三方協議,由學校直接將畢業生檔案通過郵局以機要形式郵寄到三方協議簽約單位或者簽約單位指定的人才中心;
(三)專升本。專升本即參加學校升本考試且被錄取的畢業生,專科畢業生檔案由學校通過機要形式郵寄或畢業生本人提交到本科錄取學校。
二、有工作單位且現工作單位是否要求調檔。
(一)如果你現在工作單位是國企或者企事業單位,具有接收檔案人事權,憑現工作單位開具檔案調函到你檔案原存檔人社局辦理調檔手續轉入現工作單位。
(二)如果你的單位沒有接收檔案人事權,但你的單位在人才開戶,委託人才代管你單位的人事檔案,憑現人才開具檔案調函到你檔案原存檔人才辦理調檔手續轉入先工作單現。
(三)如現工作單位無接收檔案人事權或不要求檔案,檔案無須轉遞,保存在原存檔機構或轉回戶口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保管。
三、無工作單位即靈活就業。先到現存人才(戶口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開調檔函,憑調檔函到原檔案存檔機構辦理檔案轉遞手續,由原存檔人才通過機要郵寄的現存檔案人才(戶口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
四、改派即辦理檔案轉遞手續。畢業兩年之內回學校辦理改派手續,兩年之外在人才辦理改派手續。辦理改派手續需要帶上報到證和畢業時簽約單位的離職證明,如新單位需要檔案需提交與新工作單位簽訂三方協議,無工作單位無效提交三方協議。
(3)事業單位轉制留守部門保留多久擴展閱讀:
1992年6月9日勞動部、國家檔案局印發 勞力字〔1992〕33號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職工檔案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科學管理水平,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企業職工檔案是企業勞動、組織、人事等部門在招用、調配、培訓、考核、獎懲、選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經歷、政治思想、業務技術水平、工作表現以及工作變動等情況的文件材料。是歷史地、全面地考察職工的依據,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企業職工檔案工作,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宏觀管理、組織協調下,由勞動主管部門領導與指導,實行分級管理,同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保密的法規和制度。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職工檔案由所在企業的勞動(組織人事)職能機構管理。實行檔案綜合管理的企業單位,檔案綜合管理部門應設專人管理職工檔案。
第六條職工失蹤、逃亡、合理流動或出國不歸者,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也可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代為保管。
第七條職工死亡後,其檔案由原管理部門保存五年後,移交企業綜合檔案部門保存。對國家和企業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死亡以後,其檔案由企業綜合檔案部門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八條企業職工檔案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保管職工檔案;
(二)收集、鑒別和整理職工檔案材料;
(三)辦理職工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遞手續;
(四)登記職工工作變動情況;
(五)為有關部門提供職工情況;
(六)做好職工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七)定期向企業檔案室(館)移交檔案。
(八)辦理其它有關事項。
第三章檔案的內容
第九條企業職工檔案的內容和分類:
(一)履歷材料;
(二)自傳材料;
(三)鑒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評定崗位技能和學歷材料(包括學歷、學位、學績、培訓結業成績表和評定技能的考績、審批等材料);
(五)政審材料;
(六)參加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及民主黨派的材料;
(七)獎勵材料;
(八)處分材料;
(九)招用、勞動合同,調動、聘用、復員退伍、轉業、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出國、退休、退職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組織參考的材料。
第四章檔案的收集、保管和銷毀
第十條職工所在企業的勞動(組織人事)職能機構對職工進行考察、考核、培訓、獎懲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時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檔案的完整。
第十一條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認真鑒別,保證材料的真實、文字清楚、手續齊備。材料須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後歸檔。
第十二條企業職工檔案材料統一使用十六開規格辦公用紙,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及復寫紙書寫。
第十三條按規定需要銷毀檔案材料時,必須經單位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准。
第十四條檔案卷皮、目錄和檔案袋的樣式、規格實行統一的製作標准(見附件一)。
第十五條嚴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檔案或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對違反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職工檔案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盜等工作。
第五章檔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條因工作需要查閱和借用檔案,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閱檔案應憑蓋有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章的介紹信。
(二)查閱、使用企業職工檔案的單位,應派可靠人員到保管單位查閱室查閱。
(三)檔案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借出查閱。如必須借出查閱時,應事先提交報告,說明理由,經企業或企業受權的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准,嚴格履行登記手續,並按期歸還。
(四)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檔案。
(五)各單位應制定查閱檔案的制度。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查閱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對違反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六)因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的,須請示單位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准後才能復制辦理。
㈣ 事業單位的改革什麼時候結束,目前都改了些什麼
事業單位的改革什麼時候結束?都改了些什麼?㈤ 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後,原事業編制人員何去何從
關於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後,原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如何安置的問題,細說起來比較復雜,但就目前政策來看,主要有以下四個安置渠道。
對於部分厭倦了事業單位平平淡淡工作和生活的年輕同志來說,他們會選擇留守,畢竟企業工作具有挑戰性,且福利待遇這塊還是很有吸引力的,所以,這部分工作人員會欣然接受自己身份的轉變(即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份變為企業員工),並且選擇以企業人員身份兌現工資待遇和辦理最終的退休手續。
以上便是事業單位改制後,原工作人員的四種主要安置方式。至於選擇哪種方式,需要每一個人根據自身條件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研判,最終選擇一種能夠實現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