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單位注銷流程
法律分析:一、申請材料
法律依據: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2、撤銷或解散的證明文件;
3、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4、發布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
5、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6、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二、行政審批程序
(一)對外公布給申請人的程序
第一步:事業單位領取(下載)申請事項所需填寫的《表格》和有關資料,按要求如實填寫各項記錄,加蓋舉辦單位印章,提交申請資料(表格)及其他資料附件。
第二步:對事業單位呈報材料是否齊全有效、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初審,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並說明理由。
第三步:對受理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查,30日內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內部審批流程
1、申請:
(1)事業單位領取(下載)申請事項所需填寫的《表格》和有關資料。
(2)按要求如實填寫各項記錄,加蓋舉辦單位印章。
(3)提交申請資料(表格)及其他資料附件。
2、受理:
(1)登記管理機關查驗事業單位呈報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對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初審,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並說明理由。
3、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對受理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分別作出提請核准或予以駁回的處置。
4、核准:登記管理機關對經審查的申請事項進行終審;分別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5、發(繳)證:登記管理機關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6、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核准登記(備案)、變更、注銷等事項予以公告。
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 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以下統稱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核准登記。
❷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2004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事業單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第三條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批准成立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者備案。
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分級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二章登記第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准設立;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經費來源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情況。第九條經登記的事業單位,憑《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刻制印章,申請開立銀行帳戶。事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十條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一條法律規定具備法人條件、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事業單位,不再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登記管理的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直屬事業單位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備案的事項,除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或者設立批准文件。
對備案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撤銷或者解散該事業單位的文件和清算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的登記、備案或者變更名稱、住所以及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五條事業單位開展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活動。
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價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建議對該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❸ 哈爾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第三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同級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市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區、縣(市)登記管理機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做好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配置與網上登記相適應的設備設施,網上申請設立登記(備案)、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備案)和年度檢驗。第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登記管理工作制度,配置與網上登記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將辦理事項依據、條件、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網上申請辦理流程等在網站、辦公場所公示,並加強對事業單位網上登記培訓和指導。第六條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在批准設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登記管理機關網上申請設立登記(備案)。第七條已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登記管理機關網上申請變更登記。
核准變更登記後,事業單位應當交回變更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涉及名稱變更的,還應當交回變更前的單位印章。第八條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或者改為非事業單位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登記管理機關網上申請注銷登記(備案)。
核准注銷登記後,事業單位應當交回《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第九條事業單位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同級登記管理機關網上申請年度檢驗。第十條事業單位在網上登記管理系統進行用戶注冊或登錄,填寫申請表格,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向同級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後及時查看登記管理機關的回復信息。第十一條事業單位網上提交的申請登記或者年檢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網上告知需要補充或者更正的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網上告知予以受理。第十二條對受理的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網上通知事業單位到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紙質材料,領取或者交回《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網上通知事業單位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對受理的年檢申請,經審查合格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網上通知事業單位到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紙質材料,並在《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粘貼合格標識,其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經審查不合格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情況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第十三條對應當辦理設立登記(備案)、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備案)、年度檢驗而未按規定及時申辦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核實情況,發出《事業單位登記監督管理督辦書》,督促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申辦。第十四條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印章印跡、基本賬戶號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印跡向同級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核發國家統一製作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年檢標識。第十六條事業單位自核准設立登記(備案)、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由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發布公告。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核准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第十八條事業單位的產權界定應當明晰,並建立健全能夠反映財產狀況的獨立財務制度。第十九條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根據捐贈、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執行有關財務、物價、稅務等管理規定,接受財政、物價、稅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名稱應當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相符,單位印章、銀行賬戶、對外掛牌等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准登記的名稱相一致。
❹ 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是啥意思
法律分析: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被解散、撤銷的法人。收繳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證》及印章,將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和開戶銀行,並發布注銷登記公告,宣布該事業單位法人已經終止的行政執法行為。凡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的事業單位,即從法律上確認了其法人主體的消失。已經確認消失的事業單位法人主體,不再受法律保護,也不再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