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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撤職有什麼條件

發布時間:2023-08-03 17:43:38

⑴ 事業單位自願退職條件

法律分析:1、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小於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事業編制人員,本人自願申請,經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業單位標准核定養老金。

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或工齡25年以上的人員,如本人自願,經組織批准,可以提前離崗。在法定退休年齡內,領取離崗時的基本工資,檔案工資享受在職人員的增資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齡,一並計算工齡,計發退休費,在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醫療保險享受原單位待遇,住房公積金以離崗時的標准工資為基數進行交納。

3、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女性工人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市有關部門批准後,允許提前退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⑵ 事業單位開除公職

法律分析: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國家豎漏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枯猛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沒纖橋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⑶ 事業單位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3)事業單位撤職有什麼條件擴展閱讀:
為落實中央從嚴管理幹部要求,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處分工作,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經商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
1、《處分規定》所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除有特別規定外,均以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舉辦單位」欄所記載的部門為准。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按照《處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不適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關於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的規定。
3、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按規定調整崗位且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為由重復處理。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其他類別崗位,根據相關規定不得在現類別崗位工作的除外。
5、對同時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兩類崗位任職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時,應當同時降低兩類崗位的等級,並根據違紀違法的情形與崗位性質的關聯度確定降低崗位類別的主次。
6、對被判處刑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應當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作出。
7、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有關單位不處分或者不按規定處理的,應當根據《處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因上述情形造成辦案期限超過12個月的,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相關單位或部門在1個月內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8、處分期滿後,原處分決定單位批准解除處分的,應當自處分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分解除時間自處分期滿之日起計算,並在解除處分決定中註明。
9、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原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並、分立等情形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10、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事業單位的,原處分決定繼續執行。處分期滿後,由所在事業單位商原處分決定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除處分決定。
1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無崗位等級可降而降低薪級工資的,處分解除後,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薪級工資。
12、按照《處分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⑷ 事業單位人員被開除的條件

律師解析
條件如下:
(一)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單位進行撤並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隨遷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七)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八)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九)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法律依據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第三條
辭職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人才的分布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相適應;
(二)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人才作用;
(三)鼓勵和支持人才到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農業生產第一線及其他國家最需要的地區、行業和部門工作。

⑸ 事業單位什麼情況下可以解聘人員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
人調發[1992]18號
頒布時間:1992-10-16發文單位:人事部
第一條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單位用人自主權,優化人員結構,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單位的一項權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單位主動解除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

第三條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一)連續兩年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單位進行撤並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隨遷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程序和社會秩序的;

(七)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八)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九)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符合開除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辭退:

(一)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婦女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在休假期間的;

(四)患絕症、精神病及本專業職業病的;

(五)符合國家規定及其他條件的。

第五條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按人事管理許可權辦理辭退手續、發給本人《辭退證明書》,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條當事人接到《辭退證明書》十五日之內,可向當地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地尚未成立仲裁機構的,由被辭退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辭退按《辭退證明書》確定的時間執行。

第七條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發給被辭退人員辭退證。辭退費上單位在其辦完有關手續後一次性發給,並將《辭退費發證證明》存放本人檔案。辭退費發放標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滿五年(含見習期)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之和,護士加護齡津貼,中小學教師加教齡津貼,後下同)總額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75%.已實行待業保險的地方和部門,不發給辭退費,被辭退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待遇。

第八條辭退費從單位事業費中列支。

第九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被辭退後一年內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三資」企業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被辭退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到私營企業工作或被辭退後一年之內找不到接收單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

管理被辭退人員人事檔案的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其幹部身份的審定工作。對保留幹部身份的,應將《被辭退人員幹部身份》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調發[1988]5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補充通知》(人調發[1989]11號)進行移交、接轉和管理。

第十一條被辭退人員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時,由接收單位向管理其人事檔案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被辭退人員接收函》,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被辭退人員接收函》,向接收單位出具《被辭退人員進行介紹信》和《工資轉移證》,並將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轉交接收單位。

第十二條被辭退人員在沒有另外獲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內允許繼續居住原單位住房,具體居住時間和收費標准,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辦理;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可按單位與個人簽訂的協議辦理;未簽協議的,單位與個人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被辭退人員被辭退後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得損害原單位的經濟權益和技術權益違者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依據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辭退工作,嚴禁負責人濫用辭退權。對借辭退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被辭退人員不得無理取鬧,糾纏領導,擾亂工作秩序伺機報復,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工人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辭退證書》、《辭退費發放證明》、《被辭退人員幹部身份證明書》、《被辭退人員接收函》、《被辭退人員工作介紹信》、《工資轉移證》的式樣附後(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⑹ 開除事業單位人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即開除):
(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二)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也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內容拓展:
一、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員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屬於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⑺ 事業單位開除公職的條件

法律分析:
如果是事業編制人員,判處徒刑才會開除公職,緩刑不會開除,公務員只要是刑罰就要開除公職。
開除處分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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