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單位工作調動手續怎麼辦理
1、申請。符合調動條件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調動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調動申請,並就調動原因、調入單位意見,以及擬任職位(崗位)等情況作出說明。
2、審核。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擬調動人員的申請和要求,對其在現工作單位的表現及現實情況進行初審,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
3、研究。對初審符合調動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職能科(股)室向單位主要領導匯報同意後,分別提交部務會議或局務會議研究決定。原則上調動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
4、調動。經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後,由調入單位所在市(州)、縣(區)組織部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商調函,經研究同意後辦理調動手續。
5、下編。人員調動後,調出單位主管部門憑相關手續及時到縣編委辦辦理下編手續。
審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請調動報告、填寫《幹部調動呈報表》。
2、所在單位、接收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3、《幹部調動呈報表》、《編制審核通知單》、計生證明、體檢表等材料報市人社局流動調配股。
4、組織考核、審查幹部檔案。
5、局務會議研究。
6、發出調干通知。
7、轉行政組織關系。
8、與調入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
9、轉工資關系。
調動申報材料:
1、擬調人員申請調動工作報告;
2、調動呈報表(一式三份);
3、編制審核通知單;
4、考察材料[個人總結、單位鑒定(含遵紀守法、計劃生育情況)];
5、計劃生育證明;
6、近期體檢表;
7、個人檔案(轉正定級表、年度考核表、是公務員的需有公務員錄用表、公務員登記表等)。
以上內容參考: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范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的公告
2.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流程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的條件和程序主要有以下流程:
1、擬調單位根據缺編情況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先報區編委辦做出核編意見,再根據幹部調動的管理許可權,向區委組織部或區人社局提出書面申請,區委組織部和區人社局根據崗位設置的需要報區委或區政府。
2、根據區委、區政府的批示,按管理許可權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社局聯合用人單位對擬調入人員進行考察。
3、經考察合格後,橘碰按照調動審批許可權報批,區委、區政府同意擬調人員調入後,先由區編委辦出具《空崗卡》,再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社局介紹到接收單位報到,由或察接收單位安排工作。審批許可權
(一)下列人員的工作調動事項,報區委審批。
1、科級幹部(包括科級待遇幹部)。
2、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調入區委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衫伍茄由調入鎮黨委、人大、人武部、人民團體和街道工委、人武部、人民團體的幹部。
(二)下列人員的工作調動事項,報區政府審批。
1、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調入區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科員以下工作人員。
2、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調入鎮政府、街道辦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科員以下工作人員。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調入區內黨群系統的工勤人員。
3.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何辦理調動手續
材料:
1、擬調人員申請調動工作報告;
2、調動呈報表(一式三份);
3、編制審核通知單;
4、考察材料[個人總結、單位鑒定(含遵紀守法、計劃生育情況);
5、計劃生育證明;
6、近期體檢表;
7、個人檔案(轉正定級表、年度考核表、是公務員的需有公務員錄用表、公務員登記表等)。
審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請調動報告、填寫《幹部調動呈報表》。
2、所在單位、接收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3、《幹部調動呈報表》、《編制審核通知單》、計生證明、體檢表等材料報市人社局流動調配股。
4、組織考核、審查幹部檔案。
5、局務會議研究。
6、發出調干通知。
7、轉行政組織關系。
8、與調入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
9、轉工資關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資格條件:
事業單位調任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6號)第六條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事業單位調出機關後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