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長期不上班吃空餉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長期不上班,可以按照曠工處理,如果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依據:《中央編辦關於進一步加強核減「吃空餉」單位編制工作的意見 》
一、要全面梳理分析本次集中治理工作中清理出的「吃空餉」問題,依據不同情形核減編制。按照國辦發〔2014〕65號文規定的治理范圍,存在以下四種「吃空餉」情形的單位要核減相應編制:一是對單位「吃空餉」中以虛報人員編制或者以虛報人員方式佔用編制的;二是對在機關事業單位掛名並未實際到崗上班「吃空餉」的;三是對清理出的「吃空餉」人員,已終止人事關系的;四是對已經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人員佔用編制「吃空餉」的。同時,「吃空餉」單位存在空餘編制的,空餘編制一律收回。
二、加強與組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溝通協作,對已經辦理辭職、辭退、解聘手續的「吃空餉」人員,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及時辦理核減相應編制的手續。核減收回的「吃空餉」單位黨政群機關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自行管理,主要用於近年來職能強化的重點領域和民生領域;收回的政法專項編制,主要用於完善基層和一線執法辦案力量。
三、在對「吃空餉」單位重新核編的過程中,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應深入分析本級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職責任務變化情況,結合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事業單位改革等工作,對職能已經弱化、退化、萎縮的,要積極推進機構整合、編制調整,優化機構編制資源配置。
四、要按照國辦發〔2014〕65號文的有關要求,加快實現機構編制、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相關數據與信息共享和對接,積極建立機構編制動態監測平台,及時發現各類「吃空餉」問題,形成部門間預防「吃空餉」問題發生的工作合力。進一步完善出入編程序,對退休、調動、辭退等人員,要及時辦理出編手續。
五、要切實加大「12310」舉報受理和案件查處工作力度,今後再發現「吃空餉」問題,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堅決予以查處,按規定程序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並按照第一條的規定核減「吃空餉」單位編制,收回空餘編制。
六、上級機構編制部門要加強對下級核減「吃空餉」單位編制工作的督促指導,並將此項工作納入控編減編專項督查范疇。凡發現應該核減「吃空餉」單位編制而未核減到位的,要相應減少該地區編制總量,收回上一級統籌使用。對問題嚴重和整改不到位的地區,暫停受理其機構編制申請。各省(區、市)報送中央編辦的控編減編專項督查情況報告中要包含核減「吃空餉」單位編制的情況。
『貳』 事業編怎麼保留工作不上班
您可以考慮停薪留職但是不是長遠之計,原則上是不批准難度較大。按照《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和各地「停薪留職」方面的政策規定,事業人員兼職或者停薪留職,期限一般臘亂為兩年或者三年,到期如果需要繼續兼職或者停薪留職的,可以申請延續一期。兩期期滿,必須選擇要麼回原單位上班,要麼辭職。如果停薪留職或者兼職超過6年以上的,肯定已經是違規,需要做出處理。對於事業人員長期請假,也有嚴格的管理規定,和工資薪酬發放比例要求。事業人員請病假,必須有縣級以上公立醫院的診斷證明,治療期滿,必須回原崗位上班,如果診斷證明作假,或者逾期不歸,也要按相關輪宏檔規定予以開除。因此,對於長期以各種理由不上班,在外兼職、創業的事業人員,必須嚴肅處理,個人也要及時做出決斷,不能心存僥幸,妄圖既占著單位的編制和社保資源,又能在外從事自己想干絕轎的事業。這樣做不僅浪費國家資源,而且還涉嫌違規違法,被查處後不僅要追究單位責任,還要追繳單位為本人發放的工資及社保費用等違法所得。
『叄』 事業單位職工不想上班,又不想辭職,最好辦法求指點
一是停薪留職,不要工資,保留職位,五險一金自已繳也可以單位繳。二是請長期病假,病假一般會保留工資或發部分工資,有的單位要求你自已出錢請臨時工頂替你的工作。三是提前退休或內部退養。不管哪種方法,前提是與單位領導關系融洽,領導不想得罪你。與同事之間也要低調,不使同事與你攀比,不向上級部門告狀。當然各地各單位總有個別"大俠",扭住某個問題不放,借故刁難領導,不上班或偶爾單位轉轉,工資一分不能少,這種人在單位基本被大家"例外"了,風險也較大。
『肆』 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三天兩頭不來上班,會被開除嗎
不會的,我們單位不大,但老話說,廟小妖風大,水淺王八多,再小的單位也有幾個牛皮筋一樣的奇人:我們辦公室管後勤,跟單位所有人都打交道,但有位科長,已經五六年沒見過他的面了,前幾天因為要開證明找我,時間太久了長相變了,我竟然一搶眼沒認出來。
這位科長別說按時完成工作了,從來不在辦公室坐班,有事就打電話找他,找他也沒用,從來就不工作。單位的文件中層幹部要傳閱,到他這兒就跳過去,分配給科室的任務要科室簽字,只能找分管領導,每周的辦公會,打電話給他,他永遠是肚子不舒服,沒辦法參加。
最神奇的是,哪怕是關繫到他個人的事情,你都碰不到他的面。我管檔案,需要他填履歷表,他有一間單人辦公室,告訴我讓我把空表從門縫塞進他的辦公室,然後某天早上我在辦公室地板上撿到了他填好的臟表。
其實他個人還是有一定能力的,我們單位是搞技術的,他是六八年的,八十年代名牌理工大學畢業,業務上比較強,一般幹部都是上級任命的,他是全市公開考試考聘的。他的英文水平全系統少有,有些英語資料里的專業術語翻譯不了的,就得求助他。
他變成現在這樣,起因是背了個懲戒處分:系統檢查行風,搞明察暗防,他的辦公室在六樓,可是電腦壞了,在三樓的網管那兒弄電腦,檢查人員發現他不在崗,同事說他就在三樓,檢查組當然要驗證,於是打電話讓他上來,他不幹,在電話里對檢查人員說,你們只是檢查我在不在崗,不能影響我工作,我在三樓有事情,要驗證是否真實,請你們下來。檢查人員投訴到我們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對他作出了懲戒教育,也就是領導談話批評教育,其實不算行政處分,可是也發了文件,還被記入檔案,傷害性不大,侮辱性大,他對這個處理不服。
他本來就自視甚高,很高調,瞧不起別人,最主要的是他有個有錢老婆,是上市公司老總,身價幾個億,他一點也不在乎單位賺的這幾個錢,一個人沒有生活壓力就沒有人能制住他,無論哪個領導跟他談工作的事情,他就一句:幹得多錯得多,我好好工作還得了個懲戒批評,要怎麼干?
到後來他鬧得越來越厲害,填報個人財產,他只填工資收入,人家說你的房子車子呢,他說我老婆買的,你能劃給我,我謝謝你。規定中級以上領導個人護照要單位統一保管,他也認為是個人物品就是不交,領導也沒辦法,讓經辦人寫個借條,他簽個字,算是單位保管,他借出去了了事。
領導不是不想管他,他這樣帶了個不好的頭,管誰,誰都說,你們欺軟怕硬。但是查他考勤,他天天早上六點多,晚上八點上下班打卡:他家離單位近,早鍛煉晚上出門經過單位時就打卡,不知道的還以為他日夜加班撲在工作上呢。想撤他的職,要把他乾的事報上去,主管部門肯定會認為我們領導沒用,連個下屬都管不好:上次的懲戒教育,他跑到局長辦公室跟局長匯報工作,他是當年大學辯論隊的種子選手,能說會道,在局長辦公室生生談了一上午,他前腳走,局長後腳把我們領導叫去大罵了一頓:一上午啥都沒干,光聽他演講了。領導還敢再招惹他?何況都是工作關系,又不是私人恩怨,誰去干這把人得罪死了的事情呢?
不過這個牛人,被他老婆治住了,原因就是他的婚外情曝光了。人生沒法十全十美,有個有錢老婆是好,可是一年到頭全國各地,包括國外到處飛,很少有顧家的時候,於是這位科長在某個寂寞的夜晚春心泛濫,跟一個已婚女性好上了。
都說兔子不吃窩邊草,他不僅吃了,還吃得特別近,跟同科室的女同事好上了,女同事的公公還是我們主管局的一個小領導,可想而知,鬧得有多狗血了,反正最終女同事先離了婚。
女同事雞飛狗跳地離了婚,他也堅決要離,誰勸都不中用。這時候就能看出他老婆的厲害了:給他買了一輛路虎,把女兒送到國外留學了。金錢能讓任何人變得理性,科長突然覺得如果離婚了,他的生活水準將從天上變到地下,這離婚的決心就沒那麼堅定了,女人最敏感了,立即感到了變化,於是開始催,慢慢是逼,最後是吵,吵來吵去,女同事心灰意冷,相親再婚了。
這時候科長的老婆卻提出離婚了:其實她早就想離了,但不想便宜了他們,非得把這一對折騰散了再離。他老婆的公司股份沒他的份,又有過錯,沒分到什麼錢,女兒在國外的開銷他負擔不起,女兒歸了老婆,他老婆表示將來還要留在國外,科長想看女兒也沒有那麼容易了。
科長覺得自己被老婆耍了,覺得單位同事都會在背後議論笑話他,就更不想出現在單位了,可是沒有了有錢老婆,工作也比較重要了,他每天要麼帶個棒球帽,要麼連帽衫,一大早遮得嚴嚴的,人家還沒來就上班,都走光了才下班,跟食堂阿姨說好了,給他留好飯菜,我們都吃完了,他再下來,放微波爐里熱熱再吃,他還是不在辦公室坐班,可是他在自己的休息室,把門和門簾都關上,躲在裡面,要找他肯定找得到,但是我們一般都不去找他,覺得他變得有點怪怪的,反正沒他都習慣了。
國務院2014年印發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據此規定,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三天兩頭不上班,如果1年內累計超過30天,很顯然是要被開除的。這在政策上非常明確。
然而理論上雖然明確,實際操作又是另外一回事。現實中,幾乎很少有事業單位人員特別是在編人員因此被開除、辭退的,越是小單位、不起眼的單位,這種三天打魚兩天曬網的情況越普遍,越不可能有人被開除或辭退。究其原因,大家都在一個鍋里吃飯的,抬頭不見低頭見,只要不是有奪妻殺父之恨,沒有誰會貿貿然去砸別人飯碗,做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給自己製造對手或矛盾對立面,為個人的發展埋下禍根。中國人習慣你好我好大家好,為人處世講究圓滑、中庸,人情世故的大環境決定了這種事也不可能發生太多。
身邊有幾個真實的例子,其中一個是單位下屬二層事業單位的職工。從第一天進入單位以來貌似就沒好好上過班,不是今天家裡有事,就是明天身體不舒服,要麼後天要去醫院,一個月總會請上十來天假,加上法定的雙休等節假日,至少有半個月在休息,十多年來一如既往,工資照拿,好像也沒什麼問題。當然,他的家庭條件比較好,父親在體制內工作還是個小領導,和他所在單位的領導有一定私交,後者不看僧面看佛面,很多時候不跟他計較,客觀上給了他自由空間,讓他三天兩頭有機會請假。
身邊其他幾個人情況大致相仿。從他們身上可以發現幾個共同點:第一,他們家庭出身基本上都比較好,要麼有錢要麼有人,使得他們有底氣翹班;第二,這些人雖然經常翹班,但都有一定策略,那就是盡量尊重、不得罪領導;第三,他們往往不爭名奪利,不追求進步,與他人沒有利益糾葛,客觀上給自己吊兒郎當創造了良好的外圍條件。
所以說,為什麼有的事業單位的人經常翹班而不被開除,不是沒有原因的。盡管此風不能助長,可現實也客觀存在。
我們學校就有兩個人長期不上班,仍然算教師編制。
一個是女的,從外地調來的。她老公是做生意的,很有錢。報到那天,老公開著寶馬送她到學校來,辦完手續後就隨老公回去了。
之後,就很難見著她的面了。據說她是教化學的,教導處的排課單上從來沒有她的名字,當然更談不上上課了。
那時候發工資,都要去總務處簽字畫押領錢。我們只在發工資的名冊上看見她的名字。
起初是說她請婚假,後來是說請產假。
兩年後她才偶爾露一次面,有時是領工資,有時是找校長有事。
時間久了,她和學校的老師混熟了,來學校逗留的時間就長了,有時一周一次,有時一周兩三次。
千萬別以為她是來上課的!
她來學校的目的就是找人鬥地主打麻將。和她一起玩的幾個男老師很歡迎她,因為她的手氣實在臭,十打九輸!她越輸越打,越打越輸,常常是很晚才回家。有時是她老公開車來接她。
八O九O年代私家轎車不多,老師們都叫她龔「女皇」!
時間久了,上課的老師意見很大。說她一節課都不上,工資照拿,整天還玩得一塌糊塗的!
校長為了顧及大家的情緒,就讓她居家休息,再也不要到學校來了。
是不是辭掉她了?
不!她仍然是教師編制!只不過她要交一筆錢給學校,學校將她列為了校辦廠的創收人員。
這個不成問題,她老公有的是錢。就這樣,她仍然是教師,一名從不上課的老師。
也許現在早已退休了吧!
另一個是男教師,教英語的,當時二十多歲,曾經是本校的學生。
九十年代初,提倡「下海」經商。他就「下海」了。
他開始也和女教師一樣,交一筆錢給學校保留教師藉。後來因剛下海,「水性」不好,賺不了錢,又加上國家有了「停薪留職」的政策,他就辦了「停薪留職」手續。
「停薪留職」的結果是兩不欠。即他不向學校交錢,學校也不給他發工資。
「天高任鳥飛,海闊任龍游」,他停薪後,搞過直銷,賣過保險,拉過廣告……最後靠推銷 汽車 GPS系統賺了不少錢。
因為他的教師編制還在,「停薪留職」政策早就沒有了,又不能辭退。怎麼辦呢?退休吧!
他現在不到五十歲就退休了,退休工資(現在叫養老金了)4000多元。我的退休金才5000多元。
他現在拿著雙份的錢,一份是國家財政給他的養老金,一份是自己做生意的利潤。兩份相加,比特級教師的收入還高!
毫無疑問:三天兩頭不來上班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般不會被 開除 ,但完全可以被依法 辭退 。為什麼這樣說呢?
題主的具體描述是: 部門本職工作按時都能完成,領導安排的事也耽誤的情況下 。
首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納入國家事業編制,是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的專門程序——通過公開招考程序——、以國家的名義依法聘用的、主要向 社會 提供公共事業專業技術服務,並由財政部門負擔工資福利待遇的專職工作人員,既是國家工作人員,又是財政供養人員,還是公職人員中的主體部分 。目前,我國適用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綜合性管理的行政法規是《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由國務院於2014年公布,從2014年7月1日起實施。其立法目的是 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的發展 。
從宏觀層面講,國家對總人數已接近4000萬人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加強管理,嚴格要求,按規定進行考核,毫無疑問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從個人的角度講,每一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然也要遵紀守法,認真地干好本職工作,服從單位的工作安排和調配,遵守單位的工作紀律。畢竟,公務場合絕不是家庭,想來就來,想走就走,由著自己的性子來。
其次,對三天兩頭不來的上班的事業單位工作,應該怎樣處理呢 ?在事業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中,都正常地建立考勤制度,有事必須請假,不得無緣無故不上班。否則,要你有何用呢?
對於三天兩頭不上班的人,在有完整的考勤或簽到工作制度的情況下,達到連續曠工超過15日,或者一年之內累計超過30日的,單位就完全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單方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必須經過當地人社部門的批准。
《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 第十五條 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 ,或者 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 的,事業單位可以 解除聘用合同 。」這就是明確的政策依據,具體包括了 兩種法定情形:1、一次性連續曠工15日的;2、一年之內累計曠工超過30日的 。
這里要重點強調的是: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單位其實只有建議權,並沒有最終的決定權。其操作程序是:單位向當地人社部門報告,在人社部門審核同意之後,再提交當地的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也就是說: 解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聘用合同,最終的決定權由政府常務會議統一行使 。說到底,在國家工作人員的處理上,國家還是持十分慎重、謹慎的態度,根本不允許自行其是。
另外,在《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出台之前,人事部制定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 》( 人核培發[1995]153號 )中,將此類情況直接稱為 辭退 。因此,現在所稱的解除聘用合同,就是以前所說的 辭退 。
概括一下,目前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其辭退工作人員的的法定情形只有 兩種:一種就是不遵守單位的工作紀律 ,連續曠工15日或年內累計曠工30日以上的; 另一種就考核不合格,說到底就是根本不勝任工作 ,《條例》 第十六條 有明確的規定。 除了這兩種法定情形之外,事業單位無權給予其工作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處理 。
最後 回答題主提出的問題: 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三天兩頭不來上班,會被開除嗎 ?在這里,必須特別強調的是: 開除是一種最為嚴厲的行政或其政務處分,它會造成工作人員徹底失業,法律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給予體制內工作人員開除處分,肯定必須符合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1、 本人確實有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甚至是因已構成了犯罪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 2、 本人的違法違紀行為或犯罪行為,由單位、監察機關依法啟動調查程序並經調查屬實,或者法院已依法作出了刑事判決並已正式生效。否則,就根本不具備開除工作人員的前提條件。
目前情況下,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除處分,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依據分別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也就是說:要開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在上述三個規定中找到非常明確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具體處分條款。否則,肯定就是於法無據。
很明顯:如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是不遵守單位的工作紀律或者不勝任工作,一般的處理程序就是 解除聘用合同 ,也就是 辭退 。 只有當本人有經過調查屬實的非常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或者已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才能被依法開除 。說到底:辭退和開除是完全不同的處理工作人員的法律概念,各有各的適用范圍,一定要徹底地區分清楚,決不能糊里糊塗地瞎說一氣。
最後概括一下就是一句話: 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三天兩頭不來上班,肯定不會被開除,但完全可以被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辭退) 。至於單位是不是會對三天打魚、兩天曬網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辭退處理,其實完全由單位自行掌握。畢竟,不同的單位,有完全不同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同時任何制度都是由人去具體執行的,有的執行得非常嚴格,有的難免鬆鬆垮垮,得過且過。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不會。別說三天兩頭,常年四季不上班,都沒事,一點事都沒有。有的領導問都不敢問,更別說管了。[呲牙][呲牙]
常年不上班,倒也罷了(一般小老百姓怎麼管?!)。關鍵是不上班的,每年還滿勤,占著單位高級職稱編制(其他的累死累活上不去),所有福利,待遇一樣不少,一分錢不少(其餘的人,反倒請假扣錢。)本該他(他們)乾的活,就理所當然由別人幹了(取得的成績他搶要,工作失誤他不背),他一不惹人,二不惹事,好事件件有,破事事事無。偶爾來一趟,趾高氣揚,指手畫腳,指點江山,笑傲江湖,你說神奇不?[捂臉][捂臉][捂臉]
你們那裡有嗎?朋友。
按照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是有編制安排工作崗位的,原則上是一個蘿卜一個空,無人接管,也無人能勝任力崗位上,三天兩頭不來上班仍然發放工資。沒有人過問。沒有人管理。按照這個問題必有原因吧?個人覺得事業單位的必須有嚴格的規章制度,及處罰,處理的制度建立完美。2,這個人是管理後勤工作,如,電工員,司務負.後勤,是廚房人員的及勤雜工等。區別對待分折。怎麼說不上班呢?3。如果不屬於後勤處的人員,並非是單位的組織紀律制度不建立,不全引起了!4,對於這種人單位的工會,黨委,紀委辦公室負責淡話,解決問題方案了,不宜影響到單位中職員了!
不會吧,他們有一個多月的年假,有事可以在年假里扣,有一些單位沒有更多的事做,點一卯就可以走了,除非他有更好的去處。如果和領導關心不好,那你可就拜拜了。
幹部管理條例等規定內容,在這里不必累述,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理論和實際之間還是有一定差距的。
在這里分享幾個真實例子:
1.老陳今年五十多歲了,參加工作接近三十年,一年到頭,他來單位上班的次數一隻手都能數過來,一般就是七月開黨員大會的時候來一次,其他時間基本上看不到他的人影,就算是全體幹部會也不來的。
2.張姐是事業編制,工齡十多年了,前幾年和別人合夥做生意,漸漸有了起色後,精力就全部放到生意上去了,人現在一直到省會做生意,除了單位一把手的電話,其他同事的電話一律不接。可無論一把手是罵還是勸,她就是不回來,也不肯辭職,兩年後她的績效都被扣發了,但基本工資還有,每月兩千多,照領不誤。
3.金大哥和洪大哥比上述神龍見首不見尾的兩位狠人要好一點,至少每天還都能看到他們,雖然只能看到一次,因為他們從來不會去辦公室,早上簽個到就回家或者上街玩去了,對這種情況,領導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只是要求他們每天按時簽到而已,至於上不上班,那是他們的自由。
4.小王還不到三十歲,上起班來也是三天打魚兩天曬網,每天九點以後才來,中午要休息三個小時,下午四點就要走,星期四、星期五沒有特殊情況都不來上班。沒辦法,他父母在醫院工作,每次請假前都能證明他病了。
可能每個單位都有上述幾種狠角色,他們像是體制內的漏網之魚,本身不求上進,只要清閑就好,最大的盼頭就是吃空餉。其實不止這些人,還有很多想這么做卻不敢做的人,說心裡話,不上班還能領工資難道不讓人羨慕嗎?
以前流行一句順口溜,只要膽子大,一周七天假,說得真准。
有誰敢三天兩頭不來上班?事實上有兩種人可以,一、退居二線的領導,單位不安排其具體工作,新領導一般不大管;二、臨近退休的老職工,單位事少,年輕人又不想讓老同志插手工作上的一些事情,所以就三天打漁兩天曬網,這在事實單位很常見。
就目前全國絕大部分地區而言,不會有這種情況發生,不過需要提前與領導做一下溝通以示尊重。
1、體制內
體制內尤其是行政事業單位,單位工作人員如果工作業務量不大,或者佛系生存的人員領導基本不安排工作,就有個別工作人員就不會天天上崗,只是有事沒事偶爾來一趟單位,查崗、風聲緊就來晃一下,只要不給領導找麻煩,一般都不會被約談,更別說開除了,所以你不必擔心。
2、前提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經常上班,三天打魚兩天曬網也不能隨心所欲,也需要做一些准備工作,爭取得到領導同意,同時不引起同事的攀比。 第一 和一把手提前溝通一下,不要安排比較多的工作或者不安排工作,再找一個合適的理由和領導說一下可能不經常來讓領導口頭同意,與一把手溝通之後還需要和主管領導、幫忙領導溝通一下,表示對領導的尊重, 第二 不要給領導找麻煩,比如不要再爭取各種待遇、好處,領導沒法給你平衡,比如不去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第三 如果有一部分工作的話一定處理好工作,隨叫隨到不耽誤, 第四 適時給領導表達一下心意。
其實萬事在人為,只要不惹麻煩不招搖,一般沒有大問題的。
『伍』 事業編制人員曠工處理
法律分析:處理辦法有: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4、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5、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6、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二)失職瀆職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陸』 事業編制能不能不去上班
可以,辭職就行了。
『柒』 公職人員不上班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的管理條例,和各地「吃空餉」清理有關政策規定,黨政部門、事業單位職工如果長期無故不上班,不履行請假手續,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應停發各種工資福利補貼,並追回以前違規發放的工資福利,包括「五險一金」等社保費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事、因病請假,都必須履行相關手續,並按規定提供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必須回原單位工作。長期請假的,按規定扣除一定比例工資,並扣發績效、獎金。如果手續不完善,或者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工對待。拒不回原崗位的蘆裂,按規定予以辭退或者開除公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外兼職的,一般期限為兩到三年,在兼職期間,應於單位並嘩吵簽定相關協議,並按協議執行。逾期不歸的,應予開除公職。同樣,根據以往地方出台的「停薪留職」政策外出創業的,在合同到期後也應按時回原單絕侍位工作,如果逾期不歸的,按協議和相關人事規定辭退或者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