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❷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發放標准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發放標准以該單位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合同約定的正式工資的80%為標准,另外,還不得低於事業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事業單位試用期有多久取決於員工是否有經驗以及員工的學歷如何,如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試用期為12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是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准。
❸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發放標准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發放標準是;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新錄用人員見習期的工資待遇,事業單位工資分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三部分。基本工資又分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和獎勵性績效;津貼補貼是按照國家的津貼補貼發放,行業不同相應的補貼也不同。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❹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一、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標準是如何發放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准。
二、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和轉正後工資區別
(一)內容不同
1、事業單位正式員工的工資是由基本工資和獎金、津貼組成。
2、事業單位適用期員工的工資是由基本工資、計時加班工資。
(二)構成部分
1、事業單位正式員工的工資結構: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事業單位的適用員工的工資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
(三)比例不同
1、事業單位正式員工的工資是扣除養老金應交部分後發放100%的工資。
2、事業單位的適用員工的工資是事業單位正式員工的工資的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綜合上面所說的,試用期就是屬於還沒有成為正式員工,一般待遇肯定要比正式員工待遇有區別,但只要不低於正工員工工資的百分之八一,那麼此試用期工資的給予就算是合法的,但前提也要看單位的實際情況,這需要由雙方協商,如果同意那麼就可以成立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