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失業保險賠償金怎麼算
法律分析:
失業保險領取金額的公式是:失業保險領取金額金=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的標准x領取的月份數,由於各地區的失業保險標准不同,每個人能領取的月數不同所以所領取的總金額也是不一樣的。失業險繳納1年以上5年以下的人員,可最多領取12個月;繳納時間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人員,最多可領18個月;繳納年限在10年以上的人員,失業後可最多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衍生問題:
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辦法有哪些?
失業保險金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經辦機構或者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工作的;考入全日制學校學習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