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行政事業單位年終獎金怎麼發
行政事業單位年終獎金是第13個月工資。
從相關規定看,第十三個月工資,其實是年終一次性獎金的俗稱,實際是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獎金,屬於年終獎勵,不是普通工資,凡是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都有這個獎金。
事業人員的獎勵,其實一直都在執行。公務員按《公務員法》規定獎勵,同為體制內的事業人員,同樣不會少了這種待遇。
在2014年頒布實施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就有對於事業人員進行獎勵的規定,各地也有實施細則,和公務員考核一樣,一同實施。
事業人員獎勵,總體分為階段性獎勵和實時性獎勵。階段性獎勵主要是指年度考核時的獎勵,或者聘用制事業單位中聘用期獎勵;實時性獎勵,則是具體工作進展或者項目工作獎勵等。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稱號四類,並有相應的獎勵證書和獎章,以示正規。
㈡ 事業單位怎麼發放年終獎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對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標准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條 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並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