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律師協會工作人員 是否是 事業編制
目前有屬於國家事業單位的律師事務所,也有律師個人合作開辦的合作制律師事務所,不是一概而論。
新修訂的《律師法》於2008年6月1日實行,根據新《律師法》第15條、第16條和第20條的規定,中國的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有:合夥所、個人所和國資所三種組織形式。
合夥制律師事務所與法律顧問處的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律師個人開辦的個人所是在改革、開放中新出現的,實行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它們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沒有什麼區別。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採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照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
律師事務所原則上設在縣、市、市轄區,各律師事務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1)律師協會是什麼事業單位嗎擴展閱讀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章律師執業條件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執業申請書;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