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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山事業單位下鄉什麼時候開始

發布時間:2023-07-19 18:26:55

Ⅰ 河北省事業單位工齡接續問題

(一)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休或調整退休費待遇的人員,其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經領取退休費的人員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已按國務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辦理的,可不再變動。

(二)臨時工、季節工、學徒工、輪換工、經濟建設民工、「亦工亦農」工轉正後的工齡計算
1956年11 月12日國直人習字第79號《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計算等幾個具本問題的補充》中規定,國家機關使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有的稱為「雇員」)被正式錄用以後,他們在正式錄用以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這里應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錄用以前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如果錄用以前,在幾個單位臨時工作,不能都算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轉正錄用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計算在工作年限之內。
原省勞動局[79]冀革勞字第122號文件規定:「臨時工被所在單位選招為固定工時,其在本企業最後一次當臨時工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亦體現了同樣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廳《關於貫徹〈閆伶同志關於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幾個具體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當計劃內臨時工,從工作崗位上直接應征入伍,轉業、復員後直接由政府安排為正式職工;被推薦或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由國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幹部、工人,現在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最後一次當計劃內臨時工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臨時工上學期間的時間要扣除,從事臨時工工作的時間與畢業後分配了正式工作後的時間合並計算,他們的參加工作時間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原勞動部工資局《關於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以後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63)中勞薪便字第185號]規定:
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人以後,其在本單位連續每年做季節工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這里要注意的是「實際」兩個字。此類人員的參加工作時間按1993年8月1日閆伶同志講話精神,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工齡)的起始時間算起。
1958年6月,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於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單位的學徒工勞動保險待遇的處理意見》規定:學徒工在本企業學習期滿轉為正式工人、職員以後,其學習期間應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原國家計委勞動局《關於輪換工的工齡計算問題》[73]計勞業字7號規定:關於輪換工的工齡計算問題,應與臨時工的工齡計算一樣處理,即:輪換工回鄉後,根據國家生產建設需要,重新被吸收為國家職工時,其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經濟建設民工工齡計算等問題的復函》(勞人險函[1983]15號)規定:根據生產需要,經濟建設民工被用工單位招收或轉為國家職工後,其工齡問題,可參照臨時工轉正、錄用的規定處理,即:其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民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原國家勞動總局辦公室《關於「亦工亦農」工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80)勞險便字41號]規定:招工、頂替前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亦工亦農」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固定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三)民辦教師、長期頂編代課教師的工齡計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財政部、糧食部、國家民委、國家勞動總局下發的《關於邊境縣(旗)、市中、小學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復意見》兩個文件規定:中小學民辦教師、長期代課教師,凡按規定轉為(包括直接招收、錄用、頂替)公辦教師的,應從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長期代課教師的時間起,計算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學校連續任教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民辦教師經組織批准錄取(或保送、推薦)到各級師范學校學習畢業(結業)後,仍繼續從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畢業後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國家教委計劃財務局[87]教計字96號文件給河北省教委的答復中規定,民辦(代課)教師無論以何方式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教師、幹部)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民辦(代課)教師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分配從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工作)均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對於上述任民辦教師工作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公辦教師,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勞動局轉發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規定,經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調動到其它部門工作的,其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仍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對此規定,必須嚴格按規定辦理了改行審批手續的才能執行。1993年,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教委聯合發出《關於嚴格控制中小學教師幹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號)規定:凡調離中小學的教師、幹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審核、經省教委審查同意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地、市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對具有中專、專科、本科學歷的中小學教師、幹部要求改行的,必須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別交納6000、8000、10000元師資培養費後,再按上述規定辦理。省人事廳工資福利處的意見,對沒有經地、市一級教育部門批准辦理了改行手續的,不能接續其原任民辦教師工作時的工齡。
1993年8月《閆伶同志關幹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規定:原在鄉鎮、村享受國家補貼從事民辦教師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從事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連續計算為工作年限;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分配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民辦教師工作的時間可與畢業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參加工作的時間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四)鄉村醫生(赤腳醫生)的工齡計算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衛生部勞人險[1986]5號文件規定,鄉村醫生(赤腳醫生)被招收、頂替、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進入各級醫葯院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衛生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鄉村醫生的工作時間(含其原當赤腳醫生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的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貫徹上述規定,要注意以下三點:①不含個體行醫人員,更不包括無證行醫人員。根據省衛生廳介紹,我省最早是從一九五九年開始才有鄉村醫院(診所)的,因此,我省鄉村醫生的工齡問題最早也只追溯到一九五九年。②對文中「正當手續調動」,宜慎重對待。起碼要經鄉鎮主管部門辦理調動手續,才可視為「正當手續調動」。③根據衛生部[88]衛人字第22號文件《關於鄉村醫生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1988年1月1日以後的鄉村醫生,需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試考核,並取得鄉村醫生證書的,才能承認其為鄉村醫生。
1993年8月《閆伶同志關於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規定:原在鄉鎮、村享受國家補貼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的時間可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連續計算為工作年限;被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分配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工作的時間可與畢業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參加工作的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五)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
1993年8月《閆伶同志關於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和省人事廳《關於印發<關於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規定: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從事半脫產工作的時間可與正式工作後的時間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被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半脫產工作的時間可以與畢業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其參加工作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半脫產工作人員)是指經縣及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招用的在幹部或工人崗位上從事專職工作的非國家正式職工(含計劃內臨時工,不包括計劃外臨時工,以及單位私招亂雇的人員)。半脫產工作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是指:(1)在最後一次半脫產崗位上被直接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幹部或工人的;(2)在最後一次半脫產崗位上參軍後提干,以後又轉業到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3)在最後一次半脫產崗位上參軍,復員後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為國家正式職工的。其參加工作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隊隊員的工齡計算
參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隊的隊員,從「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崗位上直接被吸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被推薦、直接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由國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應征入伍,轉業、復員後直接由政府安排為正式職工的,其從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時間可與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但進入上述學校學習期間的時間予以扣除;其參加工作時間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閆伶講話)

(七)國家職工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
1、國家正式職工,1970年以前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畢業分配工作的,其工齡計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勞薪字第292號文件執行,即:「由於工作需要經行政上調派到各類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照發工資的,其學習期間及學習前後的工齡,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准離職考入各類學校學習,學習期間由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齡,其學習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工齡計算,應按國務院國發[1973]39號、81號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7]教計字420號、[77]財事字365號、[77]勞薪字369號文件執行,即:「國家職工,進入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其學習時間,都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3、一九七九年以後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工齡計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9]教計字315號、[79]財事字194號、[79]勞總薪字69號文件執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學校的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並計算。」
對何為「國家職工」,省教育局、勞動局1980年8月12日發出的冀教政字[80]158號、[80]冀勞險字第25號文曾作過一個規定,即:系指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幹部和固定工(包括學徒工,國營農、林、牧、漁場和建設兵團的正式職工)。這就把臨時工排除在外了。
但對下鄉知青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學習期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1981年原國家勞動總局[81]勞險字4號文件規定,1979年以後進入中專和技工學校學習的職工在學習期間也不計算工齡。
4、關於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國家教委、勞動部、人事部《關於博士生和在職人員考取碩士生學習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教高[1990]001號規定:1、國內博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齡問題,仍按《國務院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107號有關規定辦理,即: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在批準的攻讀博士學位的期限內,國內計算工齡。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後,出國前工齡可以保留,並與回國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工齡。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工作的,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的年限,國內計算工齡,工齡計算辦法與公派留學人員相同。(二)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執行這個規定需注意的是,根據現行規定,非在職人員考取研究生(如應屆大學畢業生等),學習期間仍不能計算連續工齡。該規定從1990年1月起開始執行。過去與工齡有關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予追補。
5、國務院國發[1984]185號文件《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在職職工自費到國外留學的,一般可停薪留職,本人要求退職的,可予同意。凡停薪 留職的,從出境的下一個月開始停發工資。出國進修人員五年以內回國參加工作的,可連續計算工齡,五年以後回國參加工作的,按出國工作時間與回國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工齡。
這一文件還規定,自費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具有兩年以上工齡的,在批准出國年限內,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工齡 按自費留學的辦法計算。
6、半脫產工作人員、民辦老師和鄉村醫生(含赤腳醫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間,被推薦或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上學期間是否計算為工作年限問題?因為半脫產工作人員、民辦老師和鄉村醫生上學前不是國家正式職工,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上學期間不能計算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員受處分後的工作年限計算
1、關於被錯誤處理人員工齡計算問題。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1965年2月《關於處理安置工作和精簡遺留問題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規定,原開除、除名、勞動教養或勞動改造,經過甄別原處理確屬不當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後,其錯被處分期間,應該計算為工作年限。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80]勞險便78號文件規定,對錯開除公職人員作了類似規定。
2、關於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原內務部[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函第一條規定,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如果情節較輕,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但受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他們的工作年限,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3、工作人員受過緩刑處分後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判處有期徒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緩刑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批復》([78]法辦研字第11號、[78]勞薪字20號)規定,人民群眾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仍在原工作單位留用敘職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工齡。
4、工作人員受過勞動教養處分(沒有開除公職)或者監督勞動處分的人員工齡計算問題。根據[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函第二條規定,勞動教養和監督勞動期間一般不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受過勞動教養處分並開除公職又重新參加工作的,他們的工作年限計算,可按可按本復文(一條)的精神辦理。
5、工作人員受過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原內務部[62]內人工字第82號函規定的精神,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以後,正式分配了工作,評定了工資級別的,留用察看期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
受處分人員的工齡計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文件下發後,按新規定執行。

(九)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文件規定: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因工作調動或自動離職時,其工齡計算方法與一般職工相同,其中不服從國家分配的自謀生活出路者,其連續工齡自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第260號還規定:復員退伍軍人,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以後,又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一段時間不得計算工齡。
國務院[67]國勞字382號通知中規定:「軍齡加參軍前的工齡」,是指參軍前的連續工齡。原從工作崗位上精簡下放回家,又從家中應征入伍的退伍軍人,其精簡前的連續工齡可合並計算。對原從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崗位上參軍的退伍軍人,其參軍前的連續工齡也可以合並計算。
解放軍總政部幹部部[63]總政干字第226號文件規定:因不法行為被開除軍籍的軍人,過去的軍齡不應計算為軍齡。
國務院國發[1987]106號文件規定: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10個月,按周年計算。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原國家勞動總局[77]勞薪字33號文件規定:退伍的義務兵的軍齡計算,其入伍時間,要從縣(市)革命委員會徵兵辦公室(或人民武裝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計算;退伍時間,要以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准計算軍齡。我們認為部隊幹部復員、轉業批准退出現役後,有的要有一段時間做好思想動員工作,因而,以辦理離隊手續時間較為合適;而戰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後,才批准退出現役,填發證件時間沒有什麼間隔。因此我們認為仍維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准計算軍齡為好。軍隊幹部確定復員,一般先由上級組織批准,然後再正式辦理離隊手續,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辦理離隊手續之前,他們仍屬部隊幹部,享受部隊待遇,有的仍繼續在工作。因此,復員幹部軍齡的截止時間,應以正式辦理離隊手續時為准。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號文件規定:退伍軍人「待分配的時間」,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徵集地後等待分配的時間。待分配的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農村籍退伍軍人,退伍回原籍參加農業生產後又由勞動部門安排就業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編制的,其軍齡亦應與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企業單位的,即為本企業工齡)。退伍後至參加工作前從事農業生產期間不計算工齡。

Ⅱ 事業單位改革的改革歷程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事業單位改革也在不斷推進,已經在部分行業和某些地方取得了重要進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至今,我國事業單位改革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到1992年黨的十四大。這一階段主要是撥亂反正,恢復社會事業,適當下放各類事業單位的管理權,大多數事業單位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首長對本單位有經營管理權、機構設置權、用人自主權和分配決定權。1985年3月,中央下發了《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科技體制改革全面展開。科研事業單位改革主要是改變許多研究機構與企業相分離,研究、設計與教育、生產相脫節以及軍民分割、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況,促進研究機構、設計機構、高等學校與企業之間的協作和聯合。按照《決定》,從事技術開發的研究機構,有的逐步發展成為經濟實體,有的在聯合的基礎上並入企業,有的自我發展為科研生產型的企業,或者成為中小企業聯合的技術開發機構。在科研事業單位改革的同時,同年4月,國務院批轉了衛生部《關於衛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對衛生事業單位改革提出了要求:擴大衛生機構自主權,實行院、站、所長負責制;發展集體衛生機構,鼓勵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城鎮和街道組織舉辦醫療衛生設施,支持個體開業行醫,村一級衛生機構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舉辦,也可以承包給鄉村醫生和衛生員集體舉辦,也可以由衛生院下鄉設點。5月,中央又下發了《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決定對教育事業單位進行改革:有步驟地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基礎教育由地方負責、分級管理;調整中等教育結構,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改革高等學校的招生計劃和畢業生分配製度,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之後,中辦、國辦又轉發了文化部《關於藝術表演團體改革的意見》,對文化事業單位改革作出了部署。在上述文件的指導下,從1985年開始,我國事業單位改革在科研、衛生、教育、文藝等領域陸續展開。
第二階段:1992年黨的十四大到2002年黨的十六大。1993年,黨中央印發的《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於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中明確提出,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實行政事分開,推進事業單位的社會化。各級黨政機關尤其是中央和省級機關要減少對事業單位的直接管理,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要下放;打破部門所有制和條塊分割,拓寬事業單位的服務領域,使事業單位成為面向全社會提供服務的獨立法人,促進事業單位與經濟建設相結合;鼓勵集體、企業、個人和各種社會力量興辦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在職能、人事制度、工資制度、管理體制等方面,都要與黨政機關區別開來。事業單位按照經費的不同來源分為三類:一是經費自收自支的,享受企業的各項自主權,實行企業化管理;二是由國家實行差額補助的,政府在管理上適當放活;三是國家全額撥款的,其數量和規模從嚴控制。這期間,事業單位的改革,結合黨政機構改革同步進行。在此基礎上,1996年,中辦、國辦印發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事業單位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這是黨和國家就事業單位改革下發的第一個專門文件。文件提出了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以及事業單位改革的具體措施:合理劃分黨政機關與事業單位職責,行政管理職責原則上交歸行政機關,黨政機關分離出來的一些輔助性、技術性工作由事業單位承擔;遵循「區域覆蓋」和就近服務的原則,按照區域經濟和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要求,對事業單位的設置進行統籌規劃;中央和省市所屬事業單位,主要為所在地服務的,下放給所在地管理;積極發展既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急需又在經費上實行自收自支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壓縮不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事業單位。按照這一文件,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作為事業單位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改為企業;一些實行企業化管理可以主要由市場引導資源配置的應用技術開發單位等,並入企業或改辦為科技先導型企業。為了使事業單位改革有可供遵循的具體政策,這期間黨中央、國務院下發了一系列具體文件,主要有:1998年7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調整撤並部門所屬學校管理體制的決定》,國辦轉發了教育部等部門《關於調整撤並部門所屬學校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1998年12月,國辦轉發了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編辦《關於深化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意見》;1999年2月,國務院轉發了科技部、中央編辦等5部門《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1999年4月,國辦轉發了國土資源部、中央編辦、體改辦《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1999年8月,中辦、國辦下發了《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報刊結構的通知》;1999年8月和2000年5月,國辦分別下發了《關於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通知》、《關於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意見的通知》; 2000年2月,國辦轉發了教育部等部門《關於調整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和布局結構實施的意見》; 2001年8月,中辦、國辦轉發了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於深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業改革的若干意見》。所有這些文件,對各類事業單位的改革都提出了具體政策,事業單位改革分領域不斷推進。
第三階段:2002年黨的十六大至2007年黨的十七大。黨的十六大報告進一步強調:「按照政事分開原則,改革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繼續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四中、五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按照這些精神,各省區市都選擇了一些領域和若乾地市開展分類改革的綜合試點。這期間,有9個省、區、市出台或研究擬定了分類改革方案,13個省、區、市對事業單位進行了摸底調查和清理整頓,7個省、區、市對事業單位進行了模擬分類,13個省、區、市推進了改革試點工作,其中進展較快的省、區、市已完成試點。各地開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綜合試點的主要做法有:合理劃分政事職責,把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把機關承擔的一些輔助性、技術性、服務性職能交給事業單位;推進事業單位社會化,建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制度,鼓勵支持事業單位實行橫向聯合,變事業單位由國家舉辦、靠國家花錢為「花錢買服務」;對重復設置、業務相近、規模過小、任務已完成或嚴重不足的事業單位予以撤銷或合並,將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部分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並入行政機關。這期間,文化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成為事業單位改革的一個亮點。從 2003年7月開始,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在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指導下,在全國9個地區和35個單位進行了文化體制改革試點。試點將文化事業單位分為公益性和經營性兩類,前者以增加投入、轉換機制、增強活力、改善服務為重點,後者以創新體制、轉換機制、面向市場、壯大實力為重點。經過試點,文化事業單位的體制機制有了較大突破,一大批事業單位通過改革煥發了生機與活力。2005年底,黨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文化事業單位改革全面推進。在從2003年開始的農村配套改革的鄉鎮機構改革中,把鄉鎮事業單位改革作為一個重要方面,結合鄉鎮行政機構一並進行改革。
第四階段:2007年黨的十七大至今。黨的十七大要求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對深化事業單位改革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原則,對現有事業單位分三類進行改革。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轉為行政機構或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轉為企業;主要從事公益服務的,強化公益屬性,整合資源,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政府監管。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相關財政政策」。按照十七大和十七屆二中全會的要求,事業單位改革繼續深化。在國務院的領導下,有關部門在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抓緊起草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為了探索經驗,2008年國務院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進行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文化事業單位改革整體推進,各地在已取得成效的基礎上,改革繼續擴大范圍,深入發展。為了推動改革,2008年10月國辦印發了《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明確了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到2008年底,全國333個地級市中,開展文化事業單位改革的已達117個。2009年,對出版社進行改革,全國出版社除保留4家外,全部轉企改制為企業;雜志社的轉企改制工作也逐步展開。多年來,衛生事業單位改革一直沒有停止。在新農合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本健全後,2009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實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葯分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開,以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切實緩解「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深化醫葯衛生事業單位改革要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葯品供應保障體系,著力抓好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公立醫院等五項重點改革。2010年2月,衛生部、中央編辦、發改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公立醫院改革試點指導意見的通知》,決定在各省、區、市已經分別選擇1-2個城市(城區)進行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同時,國家選16個有代表性的城市進行公立醫院改革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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