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編人員在外單位作兼職的應該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作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管是管理崗位、技術崗位還是工勤崗位,只要與編制相關,都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國家公職人員是不允許從事兼職等活動的。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Ⅱ 公務員兼職的處罰
公務員兼職是指公務員在擔任本職工作外,還兼任其他職務工作的情形。如前所述,由於公務員兼職違背了一人一職的原則,政府不得批准下列兼職工作:兼職的種類和范圍需要佔用公務員大量精力,以至妨礙了公務員正常履行公務;兼職會與公務員的義務發生矛盾;兼職從事的工作是公務員所屬的行政機關處理或將會處理鎮滲的事務;兼職會影響到公務員的公正性或不偏不倚;兼職會嚴重限制將來對公務員的任用;兼職會損害公共行政管理的形象等等),但這些規定一般並不禁止公務員從事學術性、公益性的兼職,但嚴格禁止公務員在營利性組織中擔任兼職。職位的設置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繫到國家機關工作效率的高低。判斷職位設置是否科學、合理,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該職位是否有存在的必要,職責和任務是否明確。二是該職位的工作與其他職位工作是否有交叉、重復。三是該職位的工作量是否適當。如果一個職位的工作量超過一個正常人所能承受的負荷,說明該職位的工作任務太重。反之,說明該職位工作不飽滿。所以,合理的職位安排,將使在某一職位上的公務員,要在工作時間內高效率高質量的完成任務,應是滿負荷的。因此,對於公務員,原則上是要求一人一職。一人一職,保證公務員能集中精力干好本職工作。一人多職就會出現多重職務關系和多重身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和紊亂。
法律上對於公務員不得兼職的規定並不是全盤否定,只是規定不得兼職做以下三種工作:
1、公務人員不得在下屬事業單位或者企業兼職並領取報酬,如果確實需要,公務人員需要在下屬事業或者企業兼職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按照程序嚴格審核。
2、公務人員不得從事個體經營,不得辦小作坊、小商鋪,成為工商個體戶,或者私營小商販。
3、公務人員不得合夥辦企業,不得入股開公司。如果公務員違反了上述規衫鋒定,視情節輕重得以處罰。輕的情況會被警告並退還不當的收入,一旦情節嚴重,會被直接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或旅晌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