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是事業單位編制因一次工作勝任不了領導讓下崗怎麼辦
這種情況是違反《勞動法》和《勞派絕者動合同法》,員工如不能勝任本崗工作,可進行調崗;
調崗後還不能勝任,應進行培訓;培訓後還不行,應進行勸誡談話,這時候才是要辭退的節奏;這些法條里都有,可以查查;
再者,事業單位編制的,離職不只是單個領導說塵薯了算,國企和事業單位是出名的」宏塵進著難辭退更難「
『貳』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不能勝任工作又不請病假,如何處理。
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不請病假而缺勤的,可以按曠工處理。曠工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聘。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二)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法條由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也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員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屬於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 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叄』 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安排的崗位與應聘崗位不符,自己不能勝任怎麼辦
1、要求按排至應聘崗位工作。
2、向領導說清楚自己無法勝任現崗位,要求重新安排至與應聘崗位相近似,自己可以勝任的工作。
『肆』 事業單位因病無法工作怎麼辦
法律分析:建議與單位協商休假或者調崗。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
工作人員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組成。
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執行國家統一的政策和標准。
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分配。
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待遇。
第五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