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行政單位現金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國家現金管理制度是指國家對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在銀行開設賬戶的單位現金的使用范圍與數量的監督與控制的制度,主要由各級人民銀行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再由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執行。 一個單位在千家銀行開戶的,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支取現金,並由該家銀行負責核實現金庫存限額和進行現金管理檢查。 現金管理的對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 (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在銀行開戶的單位 (以下簡稱開戶單位)。 現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對開戶單位現金使用范圍的管理、使用限額的管理、庫存限額的管理、貨幣現金的審批、違反現金管理行為的處理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行業標準的管理,確保行業標準的協調、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業標準是對沒有國家標准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准。行業標准不得與有關國家標准相抵觸。有關行業標准之間應保持協調、統一,不得重復。行業標准在相應的國家標准實施後,即行廢止。
第三條需要在行業范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准(含標准樣品的製作):
(一)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
(二)工、農業產品的品種、規格、性能參數、質量指標、試驗方法以及安全、衛生要求;
(三)工、農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維修方法以及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術要求;
(五)產品結構要素和互換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資源、交通運輸的技術要求及其管理技術等要求。